【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DAVIDC2924 wrote:
裁罰基準第4 點規定...(恕刪)


樓主神隱好幾頁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規定)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第四十二條  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節錄Dell 標錯價之判決書
【裁判字號】
98,北消簡,17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於被告所有網路商店網站上訂購物品

而生買賣關係,並依該網站上所載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定

型化契約)之約定,應適用新加坡法律,此準據法之定型化

契約約定既經原告援用,揆諸上開法律,就兩造間買賣關係

之成立要件及效力,應依當事人意思適用新加坡法。

01最近實在好多類似的文章,樓主所說的試用版部分,小弟蠻認同的,但也不清楚是不是正確。
部分人說明"檢視商品"的定義,其實在法律上也沒有太詳細的說明,也只能在文字上做猜測。

在app store跟market上,其實都有退款的方案,market方便的部份,是在於他的15分鐘無條件取消購買,
在這邊的解讀,小弟會認為是"信用卡取消授權",有串過金流的大概都知道,
線上刷卡機制是必須先取得授權,之後廠商再"請款",所以在這15分鐘,只能說是方便消費者取消誤買商品。
(當然,這是我自己的想法,google沒說),但肯定的是..這15分鐘應該不算退貨吧..;
(一般授權到請款這個時間可以拉到25天,我想技術上沒問題,不過如何保障開發者、廠商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

在退貨機制上,market與app store都是一樣可以退貨的...
雖然很麻煩,還要寫信過去,
是不是有人七天內想退貨,寄信過去沒退成,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是沒退過..

所以問題在於:

1.限期改善的部份,是指15分鐘的機制?如果拿掉這個便利的功能,讓大家可以在七天內寫信退貨退款,
就沒有罰則的問題了?
畢竟,法律上只要求廠商給予基本的消費者保障,並沒有說廠商要給予消費者方便安心的退貨方案。

2.就算不去查消保法,看版上也大概會看到頭昏,但問題在於...
如果沒記錯的話,消保法屬告訴乃論,所以台北市政府就是原告?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在Market購買了付費軟體,寫信退貨退不成,所以提告?
如果這點不成立的話,那google的犯罪事實是什麼?

遵守法律不論是本國國民或是外來廠商都是要遵守的,就算法律陳舊了,他還是我國的法律,
在還沒有結案之前,我們也不知道誰對誰錯,只希望雙方面都能將損害減到最小,

如果google輸了,在台灣的線上付費服務,大概也會有很多的變動。
台灣的android開發大概會倒退好幾步...雖然廣告也是很大的收入啦..

如果北市政府輸了,也不是一件好事,損害我們的形象。還會讓更多廠商在台灣開放服務時更加猶豫..
雖然現在也沒多好...orz...

不過上面兩點疑問我倒是真的很想知道~有人知道的回一下我吧!!



evansariel wrote:
01最近實在好多類似...(恕刪)

好像沒見過 DVD 可以試看七天的, 或軟體正式版可試用七天的
有廠商會接受這條件很難 ?
google 除非用試用板, 堅持現在做法只有打行政官司.
申訴及打行政官司, 付費 APP 要停售一段時間.
開發者自己的軟體要放在消費者付費平台上販賣,應註明使用方法及在哪些硬體

上無法使用,或在哪些作業系統安裝會有問題,並提供解決方案持續更新軟體或用

其他功能取代,開發者都有註明,表示開發者肯對自己開發的軟體負責,消費者知情

仍付費購買那就是消費者自己的問題,惡質軟體開發者為營利,誇大功能對自己的軟體

產生的問題,坐視不理這種行為叫 "無恥",躲在 Google 保護傘下高枕無憂認為無人

能奈何的了他,若不把惡質軟體開發者揪出來,還要讓他繼續逍遙嗎?
tjptw wrote:
以下錄自消保會法規網...(恕刪)

「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屬無效
====> 所以 DVD 可以拆封,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
後續法律問題,消費者需賠償
消保法只能保障包裝受損不罰
如果按照現在這些的新聞訊息
母親在美國犯法,可以把台灣的兒子 殺了
原來台灣的消保法這麼的偉大

Google INC (美國加州) -> 母公司 (涉及觸犯台灣消保法)
Google Internation LLC(美國德拉瓦州)-> 子公司有獨立法人格 (未犯法)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Google Internation LLC 台灣分公司 (未犯法)
結果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被拉出去砍了,誰叫他老媽在美國
又不給台北市政府面子~



以下節錄轉貼自判決書
【裁判字號】 97,上,99
【裁判日期】 970520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一)按所謂關係企業,其轄下之數公司仍具有獨立之法律上人格
,其財務結構亦截然分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31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英文名稱為「Google Internat
ional LLC」係依美國德拉瓦州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唯一股
東為加州之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Inc.」,有被上訴人之
公司章程可參(附該公司認許卷內,影本見本院卷205頁至
208頁)。被上訴人屬加州「Google Inc.」(即母公司)之
子公司,二者雖為關係企業,然各具獨立之法律上人格,應
可認定



且縱屬關係企業,集團轄下之各該公司間,或為股份有限公
司、或為有限公司..等等,公司之組織形態不盡相同,股
東間之利益關係,亦非完全一致,故各該公司間,仍具有各
自獨立之法律上人格,已如前述,並非屬於集團成員之子公
司,須一律承擔其他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之權利義務,其理甚
明。本件上訴人並不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上訴
人對自92年11月間起在Google網站上,使用關鍵字廣告服務
而締結契約者,有契約承擔或債務承擔之意思,自不能僅以
被上訴人屬Google集團成員之一,即需就Google網站上之所
有使用關鍵字廣告服務者,負契約當事人之責任。上訴人主
張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所有關鍵字廣告服務業務已由Google
Inc.移轉至被上訴人云云,洵屬無據。

DAVIDC2924 wrote:
「一經拆封,不得退換...(恕刪)


這我個人有不同意見...

CD/DVD這類商品,在不拆開包裝的情況下,事實上已足檢視內容(含哪些歌、哪部影集),就算拆開商品,拿出CD/DVD片,能檢視的情況跟未拆封並無二致。(包錯片、片子本身有瑕疵等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實際放入Player產生無法讀取現象,那也是瑕疵問題,非消保法19條的規範範疇。

台北市政府意見: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中之退款條款約定,「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 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Apple 原則上只有在 App 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 30 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 App 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 7 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可以告訴我為什麼要大小眼呢?

台北市政府意見: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中之退款條款約定,「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 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Apple 原則上只有在 App 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 30 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 App 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 7 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這是什麼狀況,法條在多就可以大小眼,這就我們追求的嗎?那真的是吾皇萬歲萬萬歲.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