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立法院制訂的法律,臺北市政府可以不遵守嗎?

7/8 快過完了
看來答案是可以不遵守

有時真覺得 法律制訂 本身沒什麼問題
用來給法律人鑽的,也就算了
因為法律本來就比較照顧懂法律的人


但現在是搞得 給政客 作秀用的 ~
dirtypoint wrote:
立法院制訂的法律,臺...(恕刪)

臺北市政府今(24)日上午發表書面聲明稿指出,美商蘋果電腦公司(Apple Inc.)已經透過律師,向市政府表示願意遵守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修改Apple Store的服務條款以及運作軟體,未來手機應用軟體(APP)的購買者如果對於所購買下載的APP不滿意,都可以依法在七日的猶豫期間內,向蘋果申請退費。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對於蘋果的承諾表示肯定,但是希望蘋果儘快作出具體的行動。

沒說 7/8
dirtypoint wrote:
但現在是搞得 給政客 作秀用的 ~


不是"搞得"... 應該說本來就是做秀, 歹戲拖棚啊...

只是咬著平台服務商不會把事情搞太硬, 真搞大了可能台灣又要進觀察名單了.

現在其實比較想看到誰要把案子往監察院丟, 這可能比較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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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ni wrote:
開發者自己的軟體要放...(恕刪)


關於這點, 你可以保留你覺得你權益受損的證據,例如與軟體商的email往來, 然後向檢警單位報案或檢舉, 由我們的公家機關行文要求該軟體商負起消保法, 甚至如果是詐騙事件, 檢警單位也可以要求google提供對方資料, 然後進入司法程序.

該流程已行之有年, yahoo和pchome也是這樣, 如果你在拍賣平台上有交易糾紛, 他們也是按此程序走, 簡單的說你可以利用我們的檢警單位報案檢舉. google如果在此程序上不配合提供資料或聯繫有問題的廠商, 他才會是違法.

因為google沒賣軟體給你, 那些軟體的錢都是進開發商口袋, 用消保法罰google是合理的嗎??
這就交給司法單位去判斷吧.

消費者要爭的其實是能類似像商店街那樣可以方便在七日內退貨. 而對口像是yahoo或pchome那樣可以直接聯繫他們. 時間長短其實可以討論, 重點在方便.

但個人認為, Android Market比較像yahoo或露天那樣的拍賣平台. 主站並沒有管太多. Apple app store比較像商店街. 商家都有跟主站簽約, 主站會要求廠商在某特定期間內可退貨. 所以消費者會覺得app store比較會替消費者處理, 因為他們每年都會跟廠商簽約收錢.

葉先生 apple 來函7/8會修改好系統
遵守台灣的法律

嗯,按葉先生的法律見解
apple 現在照樣違法
apple 能,google 不能

原來apple 能自行認定有否違法
google 不能
是這個意思

消保法真是特別法
嗯,台北市政府是在認真的執行特別法

irs wrote:
不是"搞得"... ...(恕刪)

I大
請教一下

從法律的觀點

台灣的行政處分能否直接對google INC (加州)
處分函發到美國 ,進行處分



dirtypoint wrote:
I大請教一下從法律的...(恕刪)


葉慶元說行就行...
dirtypoint wrote:
I大請教一下從法律的.台灣的行政處分能否直接對google INC (加州)..(恕刪)

無法,因為無管轄權
只能打國際官司, 或到美國法院控告

好像廠商剛開始不理北市政府要求, 多少與這原因有關.

apple 在台是亞洲公司分公司與google 狀況稍有不同

google 在台公司與美國 google 是獨立兩家公司.
敲鑼打鼓的上山打老虎...

老虎咧???

怎麼打老虎的人也不見了???

可別抓隻貓要充數喔....


dirtypoint wrote:
台灣的行政處分能否直接對google INC (加州)
處分函發到美國 ,進行處分 ...(恕刪)


應該可以,只要葉先生說可以,火星人也能處分的。
住台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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