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Grunder2006 wrote:
"合法使用授權",這算是所有權嗎? 我購買了 Windows 7 Home 後,我即擁有 Windows 7 Home 的合法使用授權,如果我購買的是零售版,我一樣有權力,把這份 Windows 7 Home 的"合法使用授權"轉賣出去... "合法使用授權" 算是物之買賣吧?
我國法律上只有「物」才有所有權。「合法使用授權」是一個債權,不是所有權。

如果你「買」的軟體是放在光碟片上,那光碟片倒是物,有所有權。但你付的錢,是買有「有形」的光碟片,還是「無形」的軟體授權?前者是買賣契約,後者是授權契約。很顯然,「買」的應該是軟體授權,但這個「買」,在法律上不是買賣。

轉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61197&last=29416377


修法責任 市府推給立院、政院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市府對Google和Apple要求依消保法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是根據消保會二○○三年所作出的函釋,市府僅是依法要求業者配合。他說,若公會、協會認為法令有問題,應該向立法院要求修法,或要消保會變更解釋。

消保會:試用試玩過 就不能退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則說,消保法雖明訂「網際網路」屬「郵購買賣」,且針對郵購買賣訂定「七天鑑賞期」,但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在買賣發生之前,未能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商品的機會,不能無限上綱到有提供「試用」的數位化商品。

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dirtypoint wrote:
版主認為 按消保會的公函
有這公函,androdi market 的軟體 就要受消保法約束
是完全沒有疑義的...(恕刪)
這真是笑話。

1. 公函連行政命令都稱不上,只是主管機關自己對法律的解釋(曲解),對外根本沒有拘束力(只能拘束自己內部或下級機關)。
2. 這公函也只是在解釋什麼是「郵購」。對於更根本的「是不是買賣」、「是不是物」都沒有提,顯然認為數位化商品「當然是物」。這好比在研究一隻猴子會不會構成貪污罪,不先討論猴子是不是人,卻努力解釋猴子是不是公務員一樣的荒謬。

馬克蘇 wrote:
印象中,軟體授權不能...(恕刪)


這部份,記得是要看軟體授權書中的規範

剛看了一下 windows 7 Ultimate 中的相關規範:


8. 授權範圍。軟體係授權使用,而非出售賣斷。本合約僅提供 貴用戶部分權利,得使用 貴用戶已取得授權之軟體版本中所包含的功能。Microsoft 保留所有其他權利。除非相關法律賦予 貴用戶超出本合約限制的其他權利,否則 貴用戶僅得在本合約明示許可之範圍內使用軟體。因此, 貴用戶必須遵守只允許以特定方式使用軟體的科技保護措施。 貴用戶不得
• 規避軟體中所包含的科技保護措施;
• 對軟體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但相關法律明文允許或禁止此種限制者,不在此限。
• 使用軟體的元件,執行不以軟體做為執行環境的應用程式;
• 為軟體製作的拷貝數量超過本合約所明定之數量,或相關法律所許可之數量。
• 將軟體發布給其他人進行複製;
• 出租、租賃或出借軟體;或
• 利用該軟體提供商業軟體主機服務。

這裡說明了,不得做為出借/出租/租賃

12. 禁止轉售之軟體。 貴用戶不得銷售標示有「禁止轉售」(「NFR」或「Not for Resale」) 之軟體。

這裡說明了只有 NFR 的才不得轉售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馬克蘇 wrote:

印象中,軟體授權不能轉賣,授權必須來自著作權擁有者,或者授權的販售者,消費者並不具備授權轉售的權力
簡單講,你買盒裝windows,並不能轉賣
不能轉賣是結果,不是原因。有可能是因為業者的授權契約裡有約定不能轉賣,並不是軟體授權本質上不能轉賣。

換個說法,軟體授權也是一個「權利」,權利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除了專屬人身的權利、或性質上重視當事人身份的契約外,我國的法律原則上並不限制人民處分(轉讓)自己的財產。軟體業者或許可以使用契約來限制消費者的轉讓,但也有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Grunder2006 wrote:
…有些人用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恕刪)
從法條來看,構成郵購買賣大致上可分為三個要件:

1. 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2.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3. 與企業經營者為買賣。

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Grunder2006 wrote:
…1. 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己經把網際網路這個通路明確列入郵購買賣了,讓費者先檢視商品,是不是就能避開 APP 是透過網際網路這個通路的事實,而避開消保法第19條規範呢?...(恕刪)
「網際網路」只滿足了第一個要件,「可否檢視」影響的是第二個要件。如果第二個要件不具備,也不構成郵購買賣。

事實上,從第三個要件來解決最簡單。軟體授權根本不是買賣。
Dave5136 wrote:
這真是笑話。1. 公...(恕刪)


大大
請教一下
就這次事件來說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屬於消保法的範圍內?


如果台北市政府認為app 八成也屬於消保法的範圍
但畢竟有二成有問題
台北市政府要怎麼強化他的法律依據
來進行行政處分



我本來以為 行政院的公函有法律效力
現在我知道並沒有這麼法律效力

台北市政府也應該無法直接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

是否只有台北市政府先隨便開刀
再由後來的訴願、或行政訴訟
由法官解釋來確認
消保法到底有沒有 包含 數位線上下載軟體



另外又想到了一個問題

台北市政府是以什麼法律來處分google

台北市政府依33條調查
就算是 google 抵觸 消保法17條,但也只是其定型化契約無效
也並不違法

為何違反36條 (這點我實搞不懂)
再依58條罰款

感謝你的回覆







dirtypoint wrote: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屬於消保法的範圍內?...(恕刪)
我認為軟體授權根本不是買賣,所以不適用消保法。

但軟體授權的「交易」(不是買賣),我贊成「類推適用」一部分消保法的條文,以保障消費者。例如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顯失公平者無效等。

至於娜購、七天猶豫期的規定,我不贊成類推適用。從立法理由來看,郵購所以要給七天猶豫期,是因為看不到實體商品,才給消費者七天時間接觸實體商品,以避免更不利的經濟地位。電腦軟體就算是包裝好放在店面賣,也並沒有試用的機會,線上授權並沒有使消費者居於更不利的地位,這種情形有什麼必要給七天猶豫期呢?

dirtypoint wrote:
…現行方式是否只有台北市政府先隨便開刀
再由後來的訴願、或行政訴訟
由法官解釋來確認
消保法到底有沒有 包含 數位線上下載軟體...(恕刪)
我不贊成「隨便開刀」,不過台北市政府的意志如此堅定,他們應該不認為自己是「隨便開刀」。

司法本來就是不告不理,所以一定要有訴訟,法官才有機會表達立場。我倒是樂見此案進入法律程序,可以成為消保法的經典案例。

我也認識那位葉主委,我和他的論文寫的都是與網際網路有關的題目。不過他這次這樣搞,我實在非常不贊成。
Grunder2006 wrote:
印像中是在修正案中有...基本上,我個人認為,關鍵不是在試用版,關鍵是在,
1. 軟體合法使用授權,是不是消保法內所定義的"商品"
2. 七天內使用者退貨後,APP 廠商如何合理的向使用者要求回復原狀,及無法回復原狀時,合理的求償方案(恕刪)

七天內使用者退貨後,APP 廠商向消費者合理的求償方案,根本不可行,等於無法退費.
1. 買賣雙方對金額都不會同意
2. 屬民法範圍
3. APP 特性

最簡單解決在於試用版,試用可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兼顧智慧財產權問題

消保法內所定義的"檢視商品" 只是原則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可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擬定 APP 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規範。

《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條第2項明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委員會制,可以審議經濟部研擬之消保法APP 定型化契約方案。

這是屬最高行政機關執行消保法方案權限,廠商必需遵守
如不同意再由司法機關來審判。

DAVIDC2924 wrote:
七天內使用者退貨後,...(恕刪)


如果是試用版的話,我會有以下的疑問


3. 怎樣的試用版,可以算是讓消費者檢視商品了呢? 是全功能的試用版還是部份功能的試用版,如果是部份功能的試用版,我所購買的確是全功能的APP,這樣都不算同一個商品了...那之前的部份功能試用版,仍能算購買全功能 APP 前的檢視嗎? 如果提供是全功能的試用版,那和提供七天無條件退貨,好像也沒什麼不同了...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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