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nder2006 wrote:
如果是試用版的話,我...(恕刪)
保障消費者最理想當然是全功能版本
但是全功能版本有智慧財產權問題
試用機制,可參考智慧財產權合理使用範圍
可以由經濟部研擬消保法 APP 定型化契約,來規範清楚,廠商比較容易遵守,這是未修改消保法前
解決辦法。
如同
四大協會對此提出呼籲,認為政府應修改過時或不合時宜的法令,建立數位內容產品、服務的試用機制,例如:提供隨選電影前10分鐘內容試看、提供電子書第一章試閱、電子雜誌部份單元試讀、歌曲30秒試聽等,而非以7日鑑賞期為唯一考量。
行政院消保會函釋如能直接在消保法修正加入最好,行政院消保會屬消保法最高行政機關,有權限要求廠商必需遵守,如不同意再由司法機關來審判。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