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Dave5136 wrote:
以上觀念完全不正確。.可能會讓人民感到有「拘束」的,是行政處分,例如主管機關的裁罰。..

行政機關的解釋,不管是行政訴訟前還是行政訴訟後,都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就是,人民沒有遵守的義務。
(恕刪)

行政院消保會屬消保法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消保會監督台北市消保單位, 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
台北市消保單位必須服從。

---> 可能會讓人民感到有「拘束」的,是行政處分。
台北市消保單位對 google 因違反消保法行政處分罰款,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很關鍵而重要。
所以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會讓人民感到有「拘束」的,不理會要被罰的風險與人民自由言論差距很大。

行政機關對法規的解釋,對司法不具拘束力,司法獨立,法官可獨立審判不受到行政機關影響。
行政機關對法規的解釋,司法審判後可能對人民產生「拘束力」。
有無行政機關曲解了法律,最好經由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來確定。
任意認為行政機關曲解了法律,不守法將冒很大風險及代價。
DAVIDC2924 wrote:
行政院消保會屬消保法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消保會監督台北市消保單位, 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
台北市消保單位必須服從。...(恕刪)
這點沒有爭議。行政機關的解釋,本來就是只能拘束行政機關,不能拘束人民。

DAVIDC2924 wrote:
…台北市消保單位對 google 行政處分罰款,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是很關鍵而重要。
所以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會讓人民感到有「拘束」的...(恕刪)
你又把不同的概念攪在一起了。

1. 「行政機關的解釋」跟「行政處分」是兩碼子事。
2. 「人民感到有拘束」跟「法律見解的拘束力」是兩碼子事。
3. 「行政機關的解釋會影響行政處分」跟「法律見解的拘束力」也是兩碼子事。

行政機關的錯誤解釋,固然會使人民在事實上要承受被裁罰的風險,但不表示行政機關是對的。人民不敢不遵守(因為怕被罰,打官司很麻煩),不等於人民有義務遵守。就好比黑道大哥叫你喝尿,你不敢不喝(因為怕被扁,打官司很麻煩),也不等於你有義務遵守大哥的命令。

所謂「有義務遵守」,指的當然是法律上的義務。

DAVIDC2924 wrote:
…行政機關對法規的解釋,司法審判後可能對人民產生「拘束力」。...(恕刪)
錯!前面說過了,拘束力是來自司法判決,不是來自行政機關的解釋。

DAVIDC2924 wrote:
…有無行政機關曲解了法律,最好經由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來確定。
任意認為行政機關曲解了法律,是冒很大風險的。
這點說對了。法律見解跟行政機關不同,風險的確很大。但行政機關曲解法律的例子,也不少就是了。

不過,風險大不大,跟人民有沒有「義務」遵守,仍是兩碼子事。
政治真的是高明的騙術
根據消保會二○○三年所作出的函釋,市府僅是依法要求業者配合
僅供參考的函釋,變成市府不得不依的法律

台北市政府已想不出其他更好的講法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20/today-life11.htm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市府對Google和Apple要求依消保法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是根據消保會二○○三年所作出的函釋,市府僅是依法要求業者配合。他說,若公會、協會認為法令有問題,應該向立法院要求修法,或要消保會變更解釋。



有人說惡法亦法
但事實上太多時候,惡法亦法 只是粗暴執法的藉口
不然上個月 搞民粹

四個沒聽過的團體出來開記者會
過一天 台北市政府就1800度的轉變
台北市政府可能討論是否修法重新定義的會議都出來了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9/6473819.shtml
消保法不適用APP?北市府下周討論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副主委林淑華表示,下周可能邀集消保會、各公會開會討論是否須修法重新定義網購商品。

dirtypoint wrote:
有人說惡法亦法
但事實上太多時候,惡法亦法 只是粗暴執法的藉口...(恕刪)


消保法根本就不是惡法,我們不能當一條法律,今天保護了我們,就說它是善法,過一會不如自己所願,就變惡法,惡的不是法,惡的是錯誤執法的人,就像刀子一樣,刀子是沒有善惡之分的,我只聽過惡人,沒聽過惡刀....

所以,請不要再說什麼惡不惡法了....當你在網購上買的東西有了問題,用消保法保障自己權益時,會說這是惡法嗎?

最後,我還是肯定台北市政府這次的作為,沒有這次的作為,不會讓大家更了解這方面的事,也不會在短期內促成相關單位出來正視 APP 適不適用消保法的問題....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消保法不是惡法
惡的是 執法 的人

這次事件
台北市政府的目的是
讓人民了解法律 展現政府依法執政的決心嗎?
讓廠商了解法律 遵守法律嗎?

不是

經過這次事件
只是讓大家痛罵法律跟不上時代

法律明明本身沒有問題
只是台北市政府錯誤的執政方式
所造成的問題




aoki.lin wrote: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
那可以先請您解釋一下這條文又是怎麼一回事嗎?


aoki.lin大,您的重點解讀錯了吧,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jimwest wrote:
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這個「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並沒有提到多久,
那google提供的15分鐘及試用版是否也就算是了呢?

aoki.lin wrote:
這個「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並沒有提到多久,
那google提供的15分鐘及試用版是否也就算是了呢?


現有法律的規定是7天的時間需無條件退費,而google目前僅提供15分鐘。
至於apple原本僅提供30天內經審核有條件退款,也不符合法律,所以apple增加了7天無條件退費,

至於試用版,這是收費app開發業者的問題,並非google,如果軟體開發廠有提供試用版或是精簡免費版,
google是有權拒絕退費的,
不過market的收費軟體並非都有試用版,如何管理不同的退費機制就要看google如何作了。
以前看這些條文,
都覺得法律專訂一些沒有意義的條文
經過台北市政府這次事件
才知道法律條文,是有他的道理

台北市政府不知道違反(違法?)了多少條法律




行政程序法
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數位線上下載軟體是不是郵購買賣定義的範圍?)
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pchome ,yahoo,中華MOD =>族繁....)
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目的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考慮人民?)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jimwest wrote:
現有法律的規定是7天的時間需無條件退費,而google目前僅提供15分鐘。

你搞反了,那段條文就是用來解釋為何數位軟體可不適用「七天無條件退費」,
如果這個「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指的是七天,
那最後那句「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是幹嘛的?本末倒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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