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以上觀念完全不正確。.可能會讓人民感到有「拘束」的,是行政處分,例如主管機關的裁罰。..
行政機關的解釋,不管是行政訴訟前還是行政訴訟後,都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就是,人民沒有遵守的義務。
(恕刪)
行政院消保會屬消保法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消保會監督台北市消保單位, 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
台北市消保單位必須服從。
---> 可能會讓人民感到有「拘束」的,是行政處分。
台北市消保單位對 google 因違反消保法行政處分罰款,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很關鍵而重要。
所以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會讓人民感到有「拘束」的,不理會要被罰的風險與人民自由言論差距很大。
行政機關對法規的解釋,對司法不具拘束力,司法獨立,法官可獨立審判不受到行政機關影響。
行政機關對法規的解釋,司法審判後可能對人民產生「拘束力」。
有無行政機關曲解了法律,最好經由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來確定。
任意認為行政機關曲解了法律,不守法將冒很大風險及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