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DAVIDC2924 wrote: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恕刪)


這位陳星宏的說法有和北市府差很多嗎? 其實不一定哩

什麼叫做 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
他沒定義
完整功能版的試用 和 部份功能版的試用 是否一樣 ?
這個地方不說清楚....還不是一樣 !

法令不周嚴處一樣是要修法或解釋的啊

求求行政院消保會不要也這麼會做官, 少一些官腔....快點些吧令人困擾的地方釐清吧!
才多大的國家..可以亂成這樣 !!!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說,....,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消保會其實講得很清楚,google 的事件 用92年的函釋
google 把15分鐘退費 變成檢視15分鐘後收錢,就無明顯違法消保法
就可以解決這次問題

但台北市一定要七天,那是台北市故意曲解解釋函的做法
不願意走這條解決之道


就算北市府有疑問
台北市政府針對每一條有疑問的地方 發公文 請消保會解釋
92年 一個廠商可以請消保會解釋
100年 台北市政府就不懂得發公文請消保會解釋嗎?
有關消保法商品的定義、詢問軟體授權是否可視為買賣
消保會就必須要回答

如果消保會回答還是有疑問
還可以再繼續發文

這才是合法且合理的行政方式

而寫寫blog 搞民粹 不是良好的行政方式




kenkenken001 wrote:
…這位陳星宏的說法有和北市府差很多嗎? 其實不一定哩

什麼叫做 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
他沒定義
完整功能版的試用 和 部份功能版的試用 是否一樣 ?
這個地方不說清楚....還不是一樣 !...(恕刪)
完整功能版和部份功能版,我認為是不同的東西,這是可以透過解釋達成的。這不是大問題。

陳星宏的意思是,Google的問題不是那麼嚴重,台北市政府沒必要強制廠商一定要給七天猶豫期,也可以請廠商提供事前檢視機會,這樣就根本不構成郵購了。

依照消保會的函釋,Google本來的做法(先付費,然後15分鐘內可退費)會構成郵購買賣。只要Google稍微改一下流程,改成下載時不用先付款(解釋為買賣尚未成立),試用15分鐘後再付款(買賣才成立),這樣就變成「有提供事前檢視」,就「不是」郵購買賣,也就沒有七天猶豫期的問題了。台北市政府卻硬要人家把15分鐘改成7天,根本是捨近求遠,找人麻煩也自找麻煩。

Dave5136 wrote:
根本是捨近求遠,找人麻煩也自找麻煩。...(恕刪)


找人麻煩

google , 消費者

連消保會都被此件事找麻煩
沒記錯的話,Google帳單是從15分鐘後才扣款的

Google 下載軟體->超過15分鐘沒使用一鍵解除->扣款

Apple 下載軟體->當下扣款->等待1-3天的帳單一起結算

所以這15分鐘對消費者來說是非常好的措施,很方便地給予檢視的作用,所以很多人很喜歡這個功能。

含八卦 科技 偶像 實用 為一體的3c產品萬歲!!

Dave5136 wrote:
只要Google稍微改一下流程,改成下載時不用先付款(解釋為買賣尚未成立),試用15分鐘後再付款(買賣才成立),這樣就變成「有提供事前檢視」

android market的機制一直都是這樣沒錯,15分鐘後才扣款,不用修改,
在這15分鐘內按下退款鍵是不會有任何交易記錄的,所以我都叫它15分鐘猶豫期,
我有兩次小孩不小心亂按買到付費軟體,都在時間內取消過的經驗~
aoki.lin wrote:
android market的機制一直都是這樣沒錯,15分鐘後才扣款,不用修改,
在這15分鐘內按下退款鍵是不會有任何交易記錄的,所以我都叫它15分鐘猶豫期,...(恕刪)
確定是叫「退款鍵」?如果還沒有付款,應該不會有退款可言。

再談細一點。即使是15分鐘後才付款,也有可能是「先成立契約」→「交貨」→「付款」。這三個動作不一定是同時。目前 Market 的界面是 User 按下「購買」,才能下載付費軟體。如此可能會被認定是契約成立在先,那就不符合「事先提供檢視機會」這個條件,而會被認定為郵購了。

所以交易的頁面還是需要調整一下,必須清楚將第一次軟體的下載界定為「試用」或「檢視」,說明15分鐘後交易才成立。這樣才可以避免被認定為郵購。這樣的調整,對 Google 應該並不困難。
Dave5136 wrote:
確定是叫「退款鍵」?如果還沒有付款,應該不會有退款可言。

那顆按鈕是叫退款沒錯,只是實際上在15分鐘內並未扣款,
使用退款這兩個字應該只是方便讓人理解,扣款動作是在15分鐘後才開始。

Dave5136 wrote:
所以交易的頁面還是需要調整一下,必須清楚將第一次軟體的下載界定為「試用」或「檢視」,說明15分鐘後交易才成立。這樣才可以避免被認定為郵購。這樣的調整,對 Google 應該並不困難。

同意,這對google來說當然沒有難度,只是感覺好像在玩文字遊戲罷了~
15分鐘猶豫期含下載APP 時間,時間太短不太符合試用目的,

要延長 15分鐘,開發商又不願意。

提供試用版不會有違背法律上所謂檢視目的,需多少內容檢視,可由經濟部及業者協商訂出

APP 定型化契約,至少在未能修法前解決現在問題。

試用版試用也是多年來網路銷售軟體常見方式,有促銷產品作用

試用版試用比較可行,購買前有充足時間試用加上購買後15分鐘猶豫期,

可以避免消費者買到不能用 APP。

最好還是要修法,比較不會有過度解釋消保法問題。

aoki.lin wrote:
…只是感覺好像在玩文字遊戲罷了~
應該說是「使用正確的文字描述」,以避免法律爭議。

因為消保會的函釋是要求在交易「前」提供檢視機會。那麼交易界面最好不要有任何曖昧空間,讓人有解釋成「交易後才拿到軟體」的可能。像「退款鍵」就很不好,因為它意味著已完成交易了。

「使用正確的文字描述」不是玩文字遊戲。就像寫程式,該怎麼使用程式語言有一定的規範,差一個字母可能效果就完全不同,這也不是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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