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恕刪)
這位陳星宏的說法有和北市府差很多嗎? 其實不一定哩
什麼叫做 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
他沒定義
完整功能版的試用 和 部份功能版的試用 是否一樣 ?
這個地方不說清楚....還不是一樣 !
法令不周嚴處一樣是要修法或解釋的啊
求求行政院消保會不要也這麼會做官, 少一些官腔....快點些吧令人困擾的地方釐清吧!
才多大的國家..可以亂成這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