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為了捍衛企業價值觀退出大陸,何況一個小小台北?


一兵勤務 wrote:
打官司之前律師會不會...(恕刪)


個人非此案中對造的任何一方委任,
對此案的經過亦僅能從媒體報導中了解一二,
自不敢對此案的後續法律攻防提出任何看法.
以免貽笑大方!

不過,Google在未提出異議或參與協商前,
並斷然採取損及原消費者權益的關閉軟體市場措施,
實際上很明顯地已經觸法消保法了.
就算該軟體條款有其企業聲明,
但仍須接受消費者保護法的屬地法律約束.

個人猜測,或許這也是為何在主管機關宣告不排除二度開罰後,
Google會很快地就恢復已購買之消費者下載軟體的權限的主要原因吧.


Jack.He wrote:
個人非此案中對造的任...(恕刪)


哎呀

你不要一直用這種律師腔說話

你說的話純粹是你個人想法

與Google和北市府都無關




以你現在接收到的資訊

Google走台灣法律途徑

勝率有幾成?

我不會抓這個辮子猛K



我真的想知道一個學法律的

自己覺得有幾成呢?
拜託,那個ICP證號是2007年發的,退出中國是2010年的事好不好,你如果拿出個ICP證號是2010年後的,那我可能還會相信google真的妥協了

這裡個人為google說幾句話,個人感想不贊同的就別砲了
有時候覺得大家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太容易得來的自由都不珍惜
我外派到北京都十年了,在這邊上網真的很難,.gov會被擋,台灣,香港帶blog字的也擋,帶news字也擋,google的閱讀器,youtube都擋,facebook也擋,有時候這邊有什麼新聞往往是台灣的朋友問了才知道的,用這邊的搜尋引擎根本找不到,新聞網站也是一面倒,這時候我只能掛VPN上google去查,該查的都查得到,所以我認為Google並沒有屈就於中國的要求,很感謝因為google的堅持還能看到一些不同的聲音
中國GFW的封鎖可不是讓你連接打不開而已,有的不小心搜尋出來的網頁帶關鍵字他就直接斷你網路一兩分鐘,這時哪也上不了,但是掛了VPN的google就不會這樣

一兵勤務 wrote:
哎呀你不要一直用這種...(恕刪)


我相信應該不會有任何一個律界先達,
在未對於某個案的前後經過詳細了解後,
敢隨便臆測後續法律勝訴與否.

這點請您見諒並海涵!

Jack.He wrote:
我相信應該不會有任何...(恕刪)


聊一下都不可以阿...

有沒有這麼嚴重...

更何況我根本不知道您是誰

又不會損您的名氣

NeoSettler wrote:
拜託,那個ICP證號...(恕刪)


其實很簡單地一個邏輯,
如果Google真的如同該企業所稱退出中國,
就不會還留著那"谷歌中國"網頁來作跳轉了!
更不會還把主機留在香港了!

如果這句話還無法讓您明瞭,那麼我覺得就不用多言了,
因為你還是很主觀地接受你的經驗.

一兵勤務 wrote:
聊一下都不可以阿.....(恕刪)


個人看法我們就別提對於法律訴訟後續的勝負評估囉.
僅交流個人看法較為適宜.

既然是個人看法,
就提出兩造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如同Apple企業一樣,
由Google提出改進計畫,由台北市政府主管單位核可為可接受的保障消費者權益作為,
已裁罰的罰金可認繳或提出訴願,
這樣應該就可以平和收場了.

再者,很多人都說Google會收店不賣,
這可能性小之又小!

Jack.He wrote:
接受了甚麼管制?
如果您真想知道,請您直接查詢該證號,就知道了!
後面您所說的那些打六四等等的,
那都是跳轉到香港網域之後,
掩人耳目的搜尋條目了.

您如果還不相信您自己的眼睛所看到的證據,
就請自行提出實據!
實據知道是甚麼嗎?
果...(恕刪)


不是提了嗎? 實據擺在你眼前, 你要說那是"掩人耳目的搜尋條目",
要這樣自high, 拿個條文當實據,
我也沒辦法.


一個香港人路過
不是想說甚麼,但大家請不要把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便認為香港就是中國
單單是法律已經大不同
可以說的是香港暫時還保持著法治,而中國就可以請大家當成帝制或是人治就好了
基本上在香港不是政治冷感的人都應該知道這一點,但可能台灣這邊較少人留意中國或是香港,我也不太清楚台灣邊的政治
如果你要不信也罷,但可以講的是香港是一個允許法輪功允許遊行允許不同意見允許調查真相的地方,在大陸,上述的不是甚麼顛覆國家政權就是經濟犯罪,甚至在網上的幾句話也能定罪(還要算上年中數不盡的被失蹤,被自殺,被交通意外....這個祖國真偉大!)。你仍要說香港和中國是同一個地方嗎?
google.hk 和 google.cn 整個分別就是HK的是能顯示所有你想要的網站而不是CN 那些過濾了六四,劉曉波...的搜尋結果,沒分別嗎?

你們可以說我自我感覺良好,但真正熟悉香港的就知道當中的分別,信不信由你


回到今次的事件,我也不知道我這個香港人身份說的話有甚麼用,又不清楚來龍去脈,就當是表達意見吧

台北市政府保障消費者權益--->值得一讚,如果香港政府能保障我們的權益...不..如果香港政府不一而再再而三剝奪市民的發言權就好了

將APP定為7日試用期--->一刀切的方案本人不贊同,如板中某些例子,遊戲,電子書等不可能是7日試用期,應該要有彈性處理(另外,請別再把Microsoft的office來當例了!軟件是有不同類別的,在爭吵的大概不是這類需要常用的軟件吧..)

罰100萬--->不是親眼看到也不會相信,竟然有人會同意...人家google態度差是一回事,因為在解決問題前把付費APPS MARKET 下架而被罰款,我只看到野蠻

google強硬態度-->我持中立意見,上述提到,要一刀切我不贊同,持強硬態度亦有其因,但盡可能坐下來一起商討細節,的而且確是比較受大眾接受的做法

總括而言,一句話,法律是死的,人是生的,討論至雙方都能接受是比較合適的做法。再不是google離開也不見得不是解決的方法,如板上所說:要賺台灣人的錢,便要守台灣的法...那人家google準備離開就不要阻撓。再者,板上人說為甚麼apple做得到google做不到,現在apple留下來,google準備離開但被阻撓,不就是結果嗎?根本不再需要討論為何google做不到,因為他們已經準備離開了(有人說是威脅,我也分不清了,到分清楚的時候才怒插google吧)

另外,可能因為香港政府的無能,我見到有人說:台北政府保障消費者權益,還幫外人反自己這類話,會有一下子的無言,可能是不夠團結,但是不是應該有批判思考或提出論據而不是放下一句「政府幫我們,我們就應該要支持政府」?

我也知道香港人的身份,又不很清楚整件事,說的話也不會太被理會,所以打到這裡便收手了

最後帶個保險套,有錯請指出,因為我也只是看了報紙和板上的描述
kan1011 wrote:
一個香港人路過不是想...(恕刪)


部份同意您的說法,
實際上在某種層級來說,
香港仍保有某些自主權,
但實際上是否有接受中國政府的管轄,
這個部份就不用再爭論了.

個人只很簡單地強調,
Google是個跨國企業,就是個商業體系,
請別將它太神化,看成好像是個捍衛崇高企業價值的榜樣,
那真的大可不必!
因為,它就是個企業.

而Google在台灣經營他的各種營業項目,
合法設立公司代表處,及申請登記,
本來就以遵守台灣的商業相關法規為基準,
雖然跨國企業可能有其統一標準,
但仍得遵照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這是無庸置疑的.

政府接受人民申訴,要求被申訴的企業說明,或要求協商,或提出改善計畫,
在法所賦予的權限內行之,亦有憑有據,
企業可以協商或說明或提出改善計畫等方式,
與主管機關及申訴者協商討論出雙方可接受的方案,
並公告施行,達到既可保護消費者權益,又能保護數位開發智慧權之實.

依照官方新聞槁及絕大多數媒體報導所稱,
Google原回應是周四將從高層派員赴市府說明,
又由委任的律師代表直接回絕市府要求說明及提出改善計畫的要求,
被市府主管機關認定無解決消費糾紛之誠意,
乃以消保法相關罰則裁罰新臺幣壹百萬元.

接下來,就是個人認為最讓人不可思議的是,
Google竟然在未預告及通知原已消費購買軟體的消費者情況下,
關閉軟體市場付費軟體的下載.
也直接損及原承諾已購買的消費者下載軟體的消費權益.
直至隔日消費者反彈及主管機關更強硬的"不排除二度開罰"的強硬立場,
才將軟體市場恢復.

這些過程,個人認為,
除了主管機關引用法條的適法性值得法界討論外,
其他應無可太多批評之處.

Google應該從此事件學會更多尊重各國對消費者保護權益之立場,
並能以大企業風範進行更好的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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