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勤務 wrote:
打官司之前律師會不會...(恕刪)
個人非此案中對造的任何一方委任,
對此案的經過亦僅能從媒體報導中了解一二,
自不敢對此案的後續法律攻防提出任何看法.
以免貽笑大方!
不過,Google在未提出異議或參與協商前,
並斷然採取損及原消費者權益的關閉軟體市場措施,
實際上很明顯地已經觸法消保法了.
就算該軟體條款有其企業聲明,
但仍須接受消費者保護法的屬地法律約束.
個人猜測,或許這也是為何在主管機關宣告不排除二度開罰後,
Google會很快地就恢復已購買之消費者下載軟體的權限的主要原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