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nder2006 wrote:
因為美商科高登記在台...(恕刪)
這個問題是google 這次事件上極度重要的問題
也是台北市政府行政處法合不合法極重要的問題
1. 行政處分對象就有極嚴重違法問題
例如父親涉及台北市隨地小便,跑回美國
台北市 政府無法開罰父親
就把住台北市的兒子罰一萬元
這行政要分 應該不用想 就知道是不合法的
2. 管轄權
如果台北市政府要先有管轄權,才能認定google 有無違法
進行行政處分
如果台北市政府 唯一管轄權根據
是google 台灣分公司 位於台北市
所以台北市政府有管轄權
但google 可提出法院判書
證明google internation llc 台北分公司
是不需要 負責google inc 的行為
若台北市政府無法推翻 google internation llc 的獨立法人格
那台北市政府於此事件就失去管轄權
失去管轄權,那根本就不用管消保法了
也不用什麼十九條了
總之台北市政在沒有獨立之前
其行政程序行政處分 皆需依需中華民國現有法律行事
而不是依其官員好惡行事
如果官員 只想依照自己好惡行事
不依中華民國法律行事的話
涉及違法行政的話
那這名官員可選擇不要當中華民國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