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是涵蓋全台灣嗎? - 已解心中疑惑

Grunder2006 wrote:
因為美商科高登記在台...(恕刪)


這個問題是google 這次事件上極度重要的問題
也是台北市政府行政處法合不合法極重要的問題





1. 行政處分對象就有極嚴重違法問題
例如父親涉及台北市隨地小便,跑回美國
台北市 政府無法開罰父親
就把住台北市的兒子罰一萬元
這行政要分 應該不用想 就知道是不合法的

2. 管轄權
如果台北市政府要先有管轄權,才能認定google 有無違法
進行行政處分
如果台北市政府 唯一管轄權根據
是google 台灣分公司 位於台北市
所以台北市政府有管轄權

但google 可提出法院判書
證明google internation llc 台北分公司
是不需要 負責google inc 的行為
若台北市政府無法推翻 google internation llc 的獨立法人格
那台北市政府於此事件就失去管轄權
失去管轄權,那根本就不用管消保法了
也不用什麼十九條了


總之台北市政在沒有獨立之前
其行政程序行政處分 皆需依需中華民國現有法律行事

而不是依其官員好惡行事


如果官員 只想依照自己好惡行事

不依中華民國法律行事的話

涉及違法行政的話

那這名官員可選擇不要當中華民國官員






dirtypoint wrote:
這個問題是googl...(恕刪)


以上說法大致同意.
Google Inc 及台灣科高本來就是兩個法律個體
另外要釐清的是
依Android Market服務條款上說明,其屬於Google Inc.
Android Market 在台灣境內有無架設銷售平台,程式資料是存放在境內或境外?
若台灣消費者是連線到境外平台/網站購買 Android 付費程式...
那這樣跟向Amazon 或ebay 網購有何差異?
還是說能夠舉證Google Inc.有在台灣從事或協助從事Android Marekt 銷售行為
這部分相信有所爭議

天使殺手 wrote:
其實你說的這兩件事,也是讓我會想發這篇文的原因之一
台北市政府的高度讓我感覺好像凌駕於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了


所以才會有台北國這個名詞阿

現在應該不是說google退出台灣
而是台北國退出台灣
借錢要還!誰還敢借阿~~~~~
GOOGLE啥事件討論很多~我也不懂...~
我想如果台北市的官員有如此龐大的權限和資源來管手機七天軟體啥事...
倒不如先把道路品質先搞好~這樣對雙方手機使用者都是最有利的吧
(對好濃冰的鑑賞期已經過了~實在不滿意...)
抱歉~離題了
dirtypoint wrote:
這個問題是googl...但google 可提出法院判書
證明google internation llc 台北分公司
是不需要 負責google inc 的行為(恕刪)

隨時有新的證據
法官推翻另一法官判決很多
不同法官採信證據認定也不同.

google 可提出法院判書, 市政府可以參考 , 認定權還是在市政府

google 可以告市政府違法 ,到法院時律師再提出 .

google 網站, google 台北與 google Inc. 列在全世界google 辦事處名單.

google 不會想張揚 google 台北與 google Inc. 不是相同公司.

因為對 google台北 推展業務是負面的.

到法庭再提出僅少數人知道



以下事件讓我開始瞧不起這家公司,敢作不敢當:
http://www.54ad.com.tw/seoblog/category/%E8%88%87google%E6%83%A1%E6%84%8F%E9%BB%9E%E6%93%8A%E5%AE%98%E5%8F%B8/

http://www.54ad.com.tw/seoblog/google_fraudclicks_lawsuit5/

如果GOOGLE不能對他的行為負起責任義務,政府也因而無法為保障人民應有權益,那這種公司早早退出台灣好了,開發商也別替他寫程式了,否則一但有法律糾紛,你們沒人可以跟他打官司,跟他斡旋,那要這種EVIL公司留著幹麻?他搞這種手段贏了官司,輸了商譽,這豈是區區一百萬罰款可以彌補的?看起來大公司也不缺傻子
DAVIDC2924 wrote:
隨時有新的證據法官推...(恕刪)


現在法律解釋權已不是台北市政府了
因為 google 已提出 訴願
所以法律解釋 已改由 行政院經濟部 所主導的訴願委員會來決定

台北市政府提出兩週協商是無意義的
google 跟本無需 跟台北市政府協商
因為台北市政府現在的法律見解已完全不重要

google 沒有必要浪費時間 精力 與極度敵視他的台北市政府談

直接跟他老闆訴願就好了
因為訴願的結果,台北市政府只能遵守
或頂多寫寫沒有法律效力的blog 罷了

再回頭看判決書
原告上訴還請了律師

只能說 法律問題是一定要請教律師
但請這種律師的法律能力
實在是另人看不下去
拿新聞當證據 能打贏官司?

更希望台北市政府在訴願不要出現類似判決書的說法



轉貼自判決書
3.原告雖另稱:被告在台灣設立目的,係為接管Google網站
在台灣地區之廣告業務云云,僅提出自網路列印之新聞報
導為證(見本院卷第81-91 頁),然該等報導之主要內容
,僅在說明網路廣告市場規模擴大,Google看好中小企業
市場,授權在台首家代理商,表達有長期經營台灣網路廣
告市場決心之意。由該等報導實無從得出所有在台灣地區
使用www.google.com網站上關鍵字廣告服務者,均與被告
締有契約之結論,原告欲以此證明其與被告間有契約存在
,自非可採。

(二)又依美國證券及期貨委員會公告之資料顯示,美國Google
Inc.公司共有上百家子公司,雖伊名稱中有Google一詞,但
並非透過www.google.com網站登記使用網路廣告服務,即可
推定與伊存有法律關係;況經伊向母公司法務部門查詢,原
告係向Google集團內之Google Ireland Ltd. 付款,故與原
告簽訂網路廣告合約之對象應為該公司,伊既非契約當事人
,則原告請求伊恢復使用關鍵字廣告服務及負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責任,均無理由。










bv2ea wrote:
好個英明的市政府啊
一出手
軟體商.消費者.硬體商全盤皆輸
自己也留下罵名卻自我感覺良好

都是自我感覺良好的台北人選出來的嘛...
選出一個專搞自己的政府XD
今天不客氣的說一句, 要是Google是對岸的公司, 可能很多人立場又立即翻轉了吧.
這時候又開始搬出台灣的主權受到侵犯這樣的說辭了吧.

光看這次事件就知道台灣人有多不團結了, 很多人說台灣民粹, 還差得遠了! 連一個智慧型手機問題都能弄到分成兩個陣營, 怎麼民粹得起來.

光是執法標準就可以區分台北高雄, 真是.....

現在的台灣只要隨便一個議題很容易就會被分化成兩個:

綠 vs. 藍
本省 vs. 外省
台北 vs. 高雄
親中 vs. 親日
公務員 vs. 非公務員
...

連選總統都已經可以打成: 男 vs. 女

還有什麼不能分的?

生活在台灣這塊地方, 當然希望台灣好, 但是現在這種狀況去看, 哪有可能好得起來?
01乃嘴砲者的天堂, 取暖者之地獄. http://tw.mall.yahoo.com/store/flowers
現在的台灣只要隨便一個議題很容易就會被分化成兩個
......................


只有真正在搞分化的人才會一直提醒人們別忘了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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