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就這件事上,我反而再告下去沒啥好結果,苦到的都是納稅人跟消費者.如果Google敗訴,Play商店還是不會開放付費軟體.普通民眾還是轉向大財團的App商店,這樣肥到的還是大財團.只想在Play商店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依然受損.如果Google繼續勝訴,台北市政府必然繼續告下去,直到判決定讞。最後不管哪邊勝哪邊敗訴,能拖越久大財團獲利越多.而納稅人的錢一直就被這樣虛耗下去,且 就算最終Google勝訴,失去付費功能的Play商店,還不知道要多久才會恢復.因為iOS的軟體,正常使用不JB,軟體一定得透過Apple的App Store,但Android開放式架構下,大財團有辦法弄出App商店自己玩,如果Google Play商店,維持原有消費型態,大財團會沒有利可圖.所以大財團跟台北市政府,是否有背後利益關係不得而知。就以上結論:1.台北市政府想告下去,請相關人員自己出錢去告別花納稅人的錢。2.封閉式系統有其好處,開放式系統也有它的優點,但其足夠達到有效獲利時,造成的問題多寡看這個事件就知道了。
jinto wrote:單就這件事上,我反而...(恕刪) 若play真成功了,就害到Apple和其他or windows phone 用戶。蘋果公司和微軟也會有樣學樣。Apple的用戶和微軟的用戶願意嗎?畢竟用的是免費開放的系統,改寫之後讓play自己賺錢。怎麼會消費者自己丟失權利向財團低頭呢?
710382 wrote:如果是新聞報導所實,...(恕刪) 您太偏激了說實在....就事論事,該新聞是沒提到數位商品不適用,相對的,也沒提到數位商品適用,不是嗎?您提到的“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這也是屬於模糊地帶,因為所謂的企業經營者,這個範圍很主觀是單指實體店面呢? 還是也包含無實體店面的網購業者在內呢?消保法確實沒明確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但請不要故意忽視消保法也已明確訂定,“郵購或訪問商品的買賣有七天的猶豫期”如果業者不遵守,自然是消費者自行提出告訴或請消保官處理,而不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提出告訴除非有發生如同法官所說的,商品有損害消費者身體、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才能介入調查同個新聞,最下面有消保會的說法:行政院消保處昨說,App等數位商品是否比照一般網購商品適用《消保法》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審閱期規定目前傾向將二者做出區隔,但確切規定還待討論意思就是,連消保處都沒有講Google違法了,一個地方政府居然可以凌駕於中央單位之上?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之所以敗訴,原因很簡單,法官認為地方政府越權了不該由地方政府管的事,但地方政府卻硬插一腳進來這件事要管也該是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來處理,而不是台北市政府至於消費者在網購方式有七天猶豫期的權益,不會因為這件事而有所損害因為消保法對這件事有清楚明白的法條規範這樣您懂了嗎?
pchoo wrote:若play真成功了,就害到Apple和其他or windows phone 用戶。蘋果公司和微軟也會有樣學樣。畢竟用的是免費開放的系統改寫之後讓play來賺錢。怎麼會消費者自己丟失權利向財團低頭呢? 您真的有搞懂發生什麼事嗎?需要懶人包嗎?
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台北市政府罰google 的行為 被法院認定台北市政府是違法的台北市政府沒有法律的權力是無權罰google 的如果法律有問題台北市政府是應該去要求立法院修改法律而不是自行創造法律台灣又不是獨裁國家台北市想怎樣就怎樣嘴巴說依法行政說google 要來台灣做生意 要遵守台灣法律結果是被台灣法院 判定 台北市政府違法行政違法對付外國公司反正拿出大絕招 為了保護消費者就可以騙一堆人了至於台北市政府 最重要的依法行政反正台灣法律是屁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