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得寫信去審核, 不是...(恕刪) 那之前Apple的30天, 是需要寫信"說明理由"來審核的不也是違法了?就仔細看看Apple變七天後, 是不是不用說明理由就可以退了...話說不用說明理由退貨跟無條件退貨有甚麼不同?
但是這是以實體商品為主~軟體這玩意下載後不就等於開封使用就算給7日鑑賞期反悔取消交易也不能鑑定是否有損壞情形發生我還是覺得這次的無聊案件真是無趣消保法是保護民眾但是保護過頭了...不然乾脆在加警語好了"確定購買?""如下載完成即不退費!!"就像使用MOD我同意購入想看的頻道,那我能在七天內覺得不滿意在退租嗎?然後不收取任何費用?
Grunder2006 wrote:在這幾天和網友們討論...(恕刪) 如果Google要再度開賣,才需要遵守消保法19條。 不用說成好似還在犯法一樣。先感謝G大提供詳細的說明,但我認為消保法第19條仍然不適用於軟體解釋。如只是把模糊地帶推向「是否無償退貨」,可能的情況:消費者7日可退貨,但廠商認為貨品折損要求全額賠償。接下來使用民法259條兩方要取得共識...ok,怎麼證明軟體的使用率? 價值折損或消耗?反正打官司消費者會先放棄,小事化無真是好法令?---也難怪 PCHome 或是 博客來 的軟體購買可以完全不退貨。創造個灰色地帶,吃虧還是消費者。
Netter wrote:那之前Apple的3..."說明理由"(恕刪) 之前Apple的30天, "說明理由"審核審核標準可以隨時改變 ,無法保障消費者不用說明理由退貨跟無條件退貨,類似但是商品損壞要賠就不是全額退費
Netter wrote:那之前Apple的3...(恕刪) 不用寫理由,7天內真退錢給你,不就是無條件退還嗎?還需理由嗎?那他就是真的做到了,這時你可以大聲說誰真的做到了,為什麼誰不行.那真是可喜可賀,但也有點可悲,因為有很多開發者應該會選擇放棄台灣.如果是這樣是贏了面子輸了裡子,如此而已.那做不到都應該趕出台灣,一定要讓外國知道我國法律的威嚴.
關於七天內的解約權力被惡質消費者濫用的狀況,仔細想想,問題其實也沒那麼嚴重,廠商也是可以不賣的,而且是指不銷售給這一個消費者,法律可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賣。我想到的是以前一個同事的案例,他很喜歡在網路上買東西,問題是也很喜歡退貨,退貨比例頗高,後來有一天開始,他買東西都要請別人幫忙買,一問才知道廠商不接他的訂單了,會不會哪天又開始接我不知道,但是至少有一段時間廠商是不賣他東西的。Google 或許也可以設定一個退貨比例,超過比率的就不接該使用者的單,甚至機車點,只要一年內(或一定時間內)退過貨的就不賣,問題是,如過這麼搞,政府會不會又說廠商綁架消費者呢?
其實回歸最原始問題在於人性,我在美國生活過一陣子,美國的walmart有提供三十天退換服務,曾經有一位朋友真的把加濕器用了一個月拿去退貨,這件事情我曾經罵過他 但他不認為自己有問題,因為美國蠻多地方的確是這有這樣退換貨的機制,只是要看人性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