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依照市府的邏輯
以後學生要做個簡報,需要office軟體,所以就可以跟微軟買,然後報告在7天內完成
,再去跟微軟退貨

同理任何軟體都比照辦理,沒多久台灣就沒有軟體產業了,或是再也沒有軟體公司想賣軟體給台灣了




Grunder2006 wrote:
我記得....我沒說...(恕刪)


恩恩~不好意思~我是指有人說google惡劣的人.並不是指你有說!

DAVIDC2924 wrote:
得寫信去審核, 不是...(恕刪)


那之前Apple的30天, 是需要寫信"說明理由"來審核的
不也是違法了?
就仔細看看Apple變七天後, 是不是不用說明理由就可以退了...
話說不用說明理由退貨跟無條件退貨有甚麼不同?
但是這是以實體商品為主~
軟體這玩意下載後不就等於開封使用
就算給7日鑑賞期反悔取消交易
也不能鑑定是否有損壞情形發生
我還是覺得這次的無聊案件真是無趣
消保法是保護民眾但是保護過頭了...
不然乾脆在加警語好了
"確定購買?"
"如下載完成即不退費!!"
就像使用MOD我同意購入想看的頻道,那我能在七天內覺得不滿意在退租嗎?然後不收取任何費用?
Grunder2006 wrote:
在這幾天和網友們討論...(恕刪)


如果Google要再度開賣,才需要遵守消保法19條。 不用說成好似還在犯法一樣。

先感謝G大提供詳細的說明,但我認為消保法第19條仍然不適用於軟體解釋。

如只是把模糊地帶推向「是否無償退貨」,可能的情況:

消費者7日可退貨,但廠商認為貨品折損要求全額賠償。

接下來使用民法259條兩方要取得共識...

ok,怎麼證明軟體的使用率? 價值折損或消耗?

反正打官司消費者會先放棄,小事化無真是好法令?

---

也難怪 PCHome 或是 博客來 的軟體購買可以完全不退貨。

創造個灰色地帶,吃虧還是消費者。

ulycess wrote:
其實寫這篇可以直接寫...(恕刪)


Good!
葉狀師應該來看一下這一篇的
Netter wrote:
那之前Apple的3..."說明理由"(恕刪)

之前Apple的30天, "說明理由"審核
審核標準可以隨時改變 ,無法保障消費者
不用說明理由退貨跟無條件退貨,類似
但是商品損壞要賠
就不是全額退費

Netter wrote:
那之前Apple的3...(恕刪)

不用寫理由,7天內真退錢給你,不就是無條件退還嗎?還需理由嗎?那他就是真的做到了,這時你可以大聲說誰真的做到了,為什麼誰不行.那真是可喜可賀,但也有點可悲,因為有很多開發者應該會選擇放棄台灣.如果是這樣是贏了面子輸了裡子,如此而已.那做不到都應該趕出台灣,一定要讓外國知道我國法律的威嚴.
關於七天內的解約權力被惡質消費者濫用的狀況,仔細想想,問題其實也沒那麼嚴重,廠商也是可以不賣的,而且是指不銷售給這一個消費者,法律可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賣。

我想到的是以前一個同事的案例,他很喜歡在網路上買東西,問題是也很喜歡退貨,退貨比例頗高,後來有一天開始,他買東西都要請別人幫忙買,一問才知道廠商不接他的訂單了,會不會哪天又開始接我不知道,但是至少有一段時間廠商是不賣他東西的。

Google 或許也可以設定一個退貨比例,超過比率的就不接該使用者的單,甚至機車點,只要一年內(或一定時間內)退過貨的就不賣,問題是,如過這麼搞,政府會不會又說廠商綁架消費者呢?
其實回歸最原始問題在於人性,我在美國生活過一陣子,美國的walmart有提供三十天退換服務,曾經有一位朋友真的把加濕器用了一個月拿去退貨,這件事情我曾經罵過他 但他不認為自己有問題,因為美國蠻多地方的確是這有這樣退換貨的機制,只是要看人性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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