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勝訴,台北市政府仍要上訴(01/08 蘋果:鑑賞期爭議北市府軟化)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2012/12/27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 謝孟麗
聯絡電話:1999(02-27208889)轉2124
Google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7)日表示,對此深表遺憾,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了解。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Google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我星期五有打去針對以下兩件事表達不滿
1.台灣消保法所有條款並未有任何對於網路販售軟體的規範,哪來的明文強制規定?自創法條?如果有這條法那就沒有爭議了,事實上並沒有這條,那為何要說有明文規定?
2.歐盟全部條文裡都沒有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猶豫期這句話
從頭到尾耍白癡說謊的葉慶元丟的爛攤,請大家打電話向消保室反映,如果大家不願打去反應,就不要再到網路抱怨,我已理性平和打了電話指出法規處說謊的地方,一人力量很薄弱,一人一通電話去表達不滿試試,別老在01抱怨
相由心生,境隨心轉 所信所思所行所見所得
zain wrote: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恕刪)


沒用吧,都罵成這樣了,死不改就是不改,回的還是制式回信內容,

唯一有效的是等選舉要到了,你我才是老大,靠選舉制才比較有用。
tdnj's Blog: http://tdnj.pixnet.net
zain wrote: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恕刪)


你看葉狀師怎麼說的

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58889673
http://blog.yam.com/msg/philipy
最強擋廣告外掛 AdGuard http://bit.ly/2uq2ZaU
tdnj wrote :
沒用吧,都罵成這樣了,死不改就是不改,回的還是制式回信內容, 唯一有效的是等選舉要到了,你我才是老大,靠選舉制才比較有用。

想也知道沒用,發信陳情是純粹表達自己的不滿與意見,但是單靠少數幾位去發信陳情,北市府根本就不痛不癢,雖然知道他們的回覆也只是打一篇範本接著一視同仁的複製﹑貼上回覆,不過若大家都一起表達意見發信到北市府,陳情數量一多,即使要複製﹑貼上也是費時費力。 接著大家再將北市府回覆的內容一一公開,看他們是否真的建立範本來塘塞民眾用這種打混摸魚的方式敷衍了事,至少可以讓大家看見北市府的作為,且我相信媒體也會拿這點來興風作浪,新聞炒得越兇則表達關切的層級就會越來越高層。 結果不一定盡如人意,但是至少我知道我有為這件事出一份力而不是只是在這裡弄得人人是律師﹑人人都很會搬出條例﹑人人都對這些條例很有一番見解與解讀。偏偏現實層面告訴了我們,你們只是在這裡大放闕詞表達自己的不滿,因為你們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是律師,即使在這裡唇槍舌戰的也不會有幫助。
我還是得說,結果並不一定理想,但是我至少有為Google Play在台灣地區再度開放購買權限這件事已經岀一份力,而不是在這裡搬出一堆條例的扮演律師。
P.S.tdnj我並不是針對你,只是拿你的話來引述這幾天在這裡看到的感受。

pchoo wrote:
畢竟用的是免費開放的系統,改寫之後讓play自己賺錢。
怎麼會消費者自己丟失權利向財團低頭呢?...(恕刪)


哩洗地供啥?
狀況外也要有個程度吧

skyscar wrote:
請不要故意忽視消保法也已明確訂定,“郵購或訪問商品的買賣有七天的猶豫期”


我前文己明白指出:

710382 wrote:
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
此為單純民事糾紛,
行政機關無介入之法源;
質言之,
無行政監督之可言。



麻煩看清楚。

710382 wrote:
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
此為單純民事糾紛,
行政機關無介入之法源;
質言之,
無行政監督之可言。


明明就兩件事很單純~硬要扯在一起

你寫的這東西就只針對數位虛擬商品

跟現有的實體商品透過網路購買是兩回事

實體商品透過網路購買的仍有七天猶豫期

即使法律未規定如何退款~廠商仍然需接受退貨

退貨後怎麼退款給客戶~是各廠商的事~看是刷退~還是開票~還是退到指定戶頭

沒規定~如此而已

硬要將兩種東西扯在一起~何種心態?

而google已經在相關條款中說明了退款方式及機制

自然以google的方式進行退款

這樣又有啥問題!?

如果有實體商品的網購公司想搞這個

只會被消費者及政府用法條修理而已~這個根本連漏洞都不算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test2048 wrote:
哩洗地供啥?狀況外也...(恕刪)


Android並非Google自創系統,
而是改寫自Linux,而Linux是免費開放的系統。


我是Google的愛用者,
但請Google不要莫視使用者的權利。
任意而為。

710382 wrote:
我想閣下有些誤會,
我並不是說「商家一定會通通撤除」,
而是「通通撤除既有的方便退款機制,讓消費者要寄存證信函請求退款」也不違法。


我可以跟你說~所有的廠商~包括Yahoo購物!PCHOME之類的~都不可能撤除既有的方便退款機制

又不是不做生意了~今天你撤了~別人沒撤~生意就是給別人做~就是這麼簡單

不是什麼事情都要政府硬性法律規定大家才做

是有商機~可賺錢就做

法律有規定便利商店一定要有座位給人家坐嗎?一定要有廁所給人家上嗎?一定要有停車場給人家停嗎?

沒有嘛...那便利商店幹嘛提供這些

這些也都要成本的不是嗎?

特別是土地成本...還是提供啦

因為方便就有商機

便利商店是如此~網路購物也如此

所以請不用杞人憂天

也不用把實體商品的網購商跟google play的服務混在一起

因為完全不一樣~OK?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pchoo wrote:
Android並非Google自創系統,
而是改寫自Linux,而Linux是免費開放的系統。


So What?

redhat也是Linux相關系統~不也是拿來賣?

然後呢?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