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0524 wrote:依照市府的邏輯以後學...(恕刪) 微軟的OFFICE有60天試用版,使用期限遠比7天來的長。網路上也有免費的open office軟體,甚至線上Google Document也是免費微軟有因此不賣office了嗎?
ohiosteven wrote:其實回歸最原始問題在..用了一個月拿去退貨.(恕刪) 用了一個月拿去退貨,商品一定有使用痕跡商店可以要求零件更換費用,或者怕糾紛接受退貨,結果商品是不斷賣出 ...退回,,, 賣出 ...退回 .等到有不在意客人不退了.還好沒運費問題
sycee2008 wrote:閣下誤會了,法律本身...(恕刪) 賠償是針對可以事後復原或是部分復原的狀態下,採用民法賠償....但我說的是完全無法復原歸還的狀態下或是復原成本大於原本物品..,是否應該不能退所以應該要訂定一些,可以拒絕退貨的規則依循和不可拒絕退貨的規則
ulycess wrote:其實寫這篇可以直接寫...就第一項而言,提供軟體買賣的平台服務並非物,及非消保法第七條所規定之商品就第二項而言,軟體開發商對消費者之間為軟體買賣,可視為智慧財產權的授權,交易標的為一權利,自然非物,也非消保法第七條所謂商品(恕刪) 接受服務或提供服務都算,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DAVIDC2924 wrote: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恕刪) 顯然法條已經區分商品和服務了,這也是人家提出適法性的爭議所在如果不講,來可以拿來說這是廣義的商品,偏偏前有一個「商品」和「服務」,後面只有一個「商品」,這下就很難賴掉
坦克小車 wrote:但我說的是完全無法復原歸還的狀態下或是復原成本大於原本物品..,是否應該不能退...(恕刪) 你把「可以退」和「可以全額退」兩個畫上等號,就會一直有疑問如果把這兩個分開,那你自然就想通了
rossiducati1 wrote:微軟的OFFICE有60天試用版,使用期限遠比7天來的長。網路上也有免費的open office軟體,甚至線上Google Document也是免費微軟有因此不賣office了嗎? 法律問題不適合用商業上的同業競爭行為作為裁量標準,這也是這次葉主委最被垢病的地方不講法條,儘講一些xx公司有類似的行為...這在法庭上效力幾乎是0...拜託請主委別再傻了!A公司網內互打免費,B公司要收費,所以B公司消費者想賴掉網內互打費用合理嗎...每當看到這類「鬧劇」,就不禁讓人搖頭
我只想請問你是律師嗎?之前因為自己以及別人的狀況去過幾次法庭跟警局律師或法官解釋條文常常會讓你「意想不到」,光是警察都有讓你對法規片面意思改觀的能力所以我有點受夠這種望文生義的解釋文章,除非你真的是專業的或有足夠的相關經驗不然誤導別人的可能性居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