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勝訴,台北市政府仍要上訴(01/08 蘋果:鑑賞期爭議北市府軟化)

zain wrote:
1.台灣消保法所有條款並未有任何對於網路販售軟體的規範,哪來的明文強制規定?自創法條?如果有這條法那就沒有爭議了,事實上並沒有這條,那為何要說有明文規定?...(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條之1(準用規定)(New)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pchoo wrote: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你貼這個是想說啥?
重點是?
表達什麼呢?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十一郎0507 wrote:
你貼這個是想說啥?重...(恕刪)


軟體是商品或是服務你們慢慢爭吧,反正軟體現在是消保法的範圍內
以後怎麼樣特別另訂準用規則或法條,那是以後的事。(New)

因為消保法是七天猶豫期或稱七天鑑賞期說法的法源依據

我常常刷卡買國外服務,不止七天呢,一年的服務,從使用一個月,有的還更久到三個月,都可以原封退款。

本來大家都是依照這個準則,怎麼遇到政治就瘋狂了?連自身的權益都不要。

pchoo wrote:
因為這是七天猶豫期或稱七天鑑賞期的說法的法源依據。

我常常刷卡買國外服務,不止七天呢,一年的服務,使用一個月都可以原封退款,有的還更久。

本來大家都是依照這個準則,怎麼遇到政治就瘋狂了?


所以有人說你狀況外

請先瞭解七天猶豫期或鑑賞期跟此次google play 商品的不適用性在哪裡再來回文吧

沒必要幫你做一個懶人包

遇到政治瘋狂是因為政治人物搞不清楚狀況

丟臉丟到國外去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pchoo wrote:
我常常刷卡買國外服務,不止七天呢,一年的服務,從使用一個月,有的還更久到三個月,都可以原封退款。


可以舉例嗎?
我也想來試一試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honwen2157 wrote:
可以舉例嗎?我也想來...(恕刪)


有很多feedback都一個月以上的,軟體也是。(New)
加拿大和美國可以原封退款,請少用。
我貼網外的網址可以嗎?我有退過款的,僅貼一個加拿大最大的伺服器商,以前有Mac Server和Shared,現在大都以整台的為主(若整台伺服器需要傳真立案公司行號相關文件)。
iWeb
pchoo wrote:
加拿大和美國可以直接退。
我貼網外的網址可以嗎?僅貼一個加拿大的。
iWeb


國外的跟國內的無關~這樣已經扯遠了
老早就知道有這樣的服務
在國外當然OK
但也被一些華人弄爛了
有的華人買了東西~不管電視還是床的
明明東西就沒問題
用了一段時間就拿去退
這種人家給你便利你當福利的例子
不知聽過幾次了
這都是建立在互信的前提下
在台灣~提這種例子並無意義
最後~這裡是台灣~離國外的那種地步還很遠
跟現在google play的狀況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請不要扯遠了~謝謝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710382 wrote:
我並不是說「商家一定會通通撤除」,
而是「通通撤除既有的方便退款機制,讓消費者要寄存證信函請求退款」也不違法。


就算不退,
依法並無罰則;
或說沒有直接處罰違反7日猶豫期的罰則。

在沒有行政權介入的情形下,
有多少消費者會據理力爭?


前文?您是說這段嗎?
為什麼您還硬要凹說七天猶豫期沒有法源規範? 沒有行政機關可以督導呢?
都有消保法第19條在了,您還覺得如果網路商店的店家沒提供七天猶豫期不會被罰嗎?
有法就有罰,還是您視消保法和行政院消保處如無物??

在蘋果新聞網那該篇新聞,最下方有行政院消保處的聲明
我怕您又忽視了,所以我幫您連結一下:
蘋果新聞
連中央單位的消保處都沒有百分百的說Google 違反消保法
區區一個地方政府居然凌駕於中央單位之上?
而且這本來就不關地方政府的事
要管也該是消保處出面
不然要消保處跟消保官做什麼??

請您看一下法官的判決好嗎?
法官之所以判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敗訴
跟Google有沒有違反消保法中第19條無關
而是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越權了
所以才判台北市政府敗訴並撤消台北市政府對Google下的函令
skyscar wrote:
都有消保法第19條在了,您還覺得如果網路商店的店家沒提供七天猶豫期不會被罰嗎?

哪一條告訴你違反消保法第19條罰多少?

消費者保護法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
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59 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61 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 6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根本沒有處罰違反第19條的罰則!




以下摘錄101,判,272部分判決理由(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v. 臺北市政府)
(二)惟查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係規定於該法第2章消費者權益
章中第3節有關特種買賣,並非規定於同法第4章行政監督章
內。且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故該約定為契約條款,如因該契約條款發生消費糾紛時,
應依同法第5章所定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對此
僅能依同法第1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選擇
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並得對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隨時派員查核。如企
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3項規定所
為之調查者,則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處罰,以資管制。


簡單地說,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違反第19條時,
是沒有行政處罰問題的;
最多迂迴的在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調查時,
始有裁罰權之發動。


另外,
同判決之理由(一)亦未否認網路軟體交易仍應受7日猶豫期的規範

(一)原判決以: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就「
郵購買賣」已定義為「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
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本件上訴人係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與消費者進行買賣,
且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其當屬上引規定所稱之郵購買賣無
疑。又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
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則上訴人於網站上登載:
「……已經拆開包裝封套即視為接受該軟體之授權條款,消
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訂之7天猶豫期間將無法適用,也就是
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等語,自屬違反上述消費者保
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因此,在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定排
除以網際網路方法所為之買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前,本件
自仍有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等由,固非無據。




十一郎0507 wrote:
如果有實體商品的網購公司想搞這個
只會被消費者及政府用法條修理而已~這個根本連漏洞都不算

政府要怎麼修理?

最高行政法院都明白告訴你,
只能在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調查時發動裁罰權。

消費者修理?
沒有直接行政罰,
最高行政法院也明白指出,
消費者僅能依消保法第5章所定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換言之,
消費者只能申訴、調解或訴訟。



最後,
消保法規範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權利義務是一回事,
消費者當然可以依消保法透過消費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但行政權能否以行政處分介入,
促使企業經營者履行消保法上的義務是另一回事。

前者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私法關係,
後者是國家與企業經營者間的公法關係;
我從來都沒有否定私法關係的規範,
麻煩後續的回文者搞清楚公、私法關係後再回文。
pchoo wrote:
第19條之1(準用規定)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
請你解釋一下為何法條理的服務交易會包含軟體,你有看到軟體和數位內容這幾個字出現在法條裡嗎?沒有人有資格無線上綱曲解法律適用範圍,這件事非常的明確到可以用"明文強制規定"來解讀?請問你又如何解讀智慧財產保護法?期待你貼幾條智財法條文來看看
所以用網路郵購買來的服務交易-網路援交服務也適用7天猶豫期嗎?你告訴我這叫做明文規定嗎?
有的人確實是想用這議題攻擊異己
可惜我政治立場和北市府執政者同顏色
自己人都看不下去了,你還在泛政治化
你如果連就事論事的能力都沒有,你應該去講求民粹可用的那個顏色
相由心生,境隨心轉 所信所思所行所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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