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in wrote:
1.台灣消保法所有條款並未有任何對於網路販售軟體的規範,哪來的明文強制規定?自創法條?如果有這條法那就沒有爭議了,事實上並沒有這條,那為何要說有明文規定?...(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條之1(準用規定)(New)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