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說服政府責成台電、經濟部補助款、環保署補助款一起買下車用電池的產權,再以低月租費租給車主(1千元最好),這樣台電可以3分之1的價格買到電池產權,拿來當儲能電池。2025台灣有20%的再生能源,應該需要20萬輛的電動汽車當儲能用。
2、車主在不開車時必須要固定插在雙向充電座上,當台電的儲能裝置,如果車主開車通勤,那僱主必須提供一個可裝充電座的車位,或由政府就近提供一個車位,那樣才能給台電當儲能使用。
3、油車改電動車普遍有續航不足的情況,車子必須設計成主電池跑200公里,在車頭可放一個增程100公里可更換的電池,類似

再生能源不穩定,不能直接並入電網,需要儲能裝置。汽車電池主要的功能就是要給台電當儲能用,所以產權要是台電的,再租給車主使用。
依車主平均每天開2小時計算,那電池有90%的時間是台電在使用作為儲能裝置的,所以台電買下電池再租給車主是合理的。
ps:不含電池的車價能不能壓到50萬上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