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1個多月的奔跑,期間承蒙幾位車友提供相關法律條文,大致上總算有了一些條理
為什麼要走法律途徑的理由如下:
1>因車友可申訴的政府部門無法對納智捷或裕隆公司強制要求做相關處理
因為這是我們和車廠的消費糾紛
2>走法律途徑的結果是 假設法官認定有刑事詐欺事實而起訴車廠相關人員,則我們可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或引用民事第359 360 364條主張消費契約失效或要求廠商提供無瑕疵之產品
3>當然車廠法務人員也有可能認定車主不願走法律,因為曠日費時所以消極處理
4>車廠所能提供的事證為行照 買賣契約 領牌登記書,而我方能提供的也有相關資料及路政司人員的說法
各位不要忘記壹電視在報導時交通部人員的回覆很明確指出車廠需負責任,消費者可向車廠請求賠償
綜上述一旦走上法律,除非車廠願意處理變更自小客車,否則只有將車子處理掉及要求賠償,當然此法曠日費時
所以期間仍會以抗議方式對車廠表達及尋求有力人士協助

wangchungte wrote:
經過1個多月的奔跑,...(恕刪)


比照超熱門的道歉文

這篇好冷清哦

哭哭了

老大

很明顯的就是偉大的歷史共業啊!!!

沒看到道歉文感覺有點反效果出現了嗎?

這篇頂一下

看那些平常都會仗義執言的人

會不會幫你推一下


yoshiki73115 wrote:
比照超熱門的道歉文這...(恕刪)



+1

算我一份

yoshiki73115 wrote:
比照超熱門的道歉文這...(恕刪)

別傻了,正義感的妹妹?龜腳都露出來了,和超爛小廚V.S台地阿婆有何不同.

那篇文章釣出不少.......
幫你頂一下,
這個不能用歷史共業來說嘴,
應該打從一開始就要如此銷售?
目錄是經銷商自己印的嗎??
椅子跟貨架出廠的時候有沒有??
推給經銷商或業代也有點扯.

wangchungte wrote:
1>因車友可申訴的政府部門無法對納智捷或裕隆公司強制要求做相關處理
因為這是我們和車廠的消費糾紛


其實消保官能作的事也不少

參考看看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3 條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還可以執行第六章罰則中的行政罰。

還有

第 61 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應即"移送偵查,不是"得"移送偵查喔。






Robin088 wrote:
別傻了,正義感的妹妹?龜腳都露出來了,和超爛小廚V.S台地阿婆有何不同.

那篇文章釣出不少.......


哥哥您太強了,
和本人看法一致,
兜來兜去還不都是那幾隻....

yoshiki73115 wrote:
比照超熱門的道歉文這...

很明顯的就是偉大的歷史共業啊!!!
(恕刪)


要刮別人鬍子
怎麼這麼怕人刮???

Toyota進口車怎麼不這樣玩???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wangchungte wrote:
經過1個多月的奔跑,...(恕刪)


其實......唉.....MPV使用者少,

真正問題最大的是SUV啊!!!!!

假如有去展間再看過一遍所擺的SUV就知道......

也是有那四根貨車架,

而且比MPV悽慘的是.......

有一根貨車架正好在第二排座椅頭枕上方!!

所以說穿了,

合法的SUV其實只有第一排的兩人座..........

所以這部車如要合法, 就要裝上貨車架, 這樣第二排可能只能坐身高低於160公分的人了....
是納智捷自己沒做好!
Luxgen MPV在台灣賣了一萬多輛
這事情最後才激起這麼一點漣漪
這正印證了~~
台灣人理盲又爛情
這事如果發生在斜H上
應該造成的反彈就會非常的大
只不過斜H應該不敢做這檔子事
要不.....應該就可以印證了
台灣品牌和外國品牌(尤其是韓國)~~~截然不同的兩樣情

wangchungte wrote:
經過1個多月的奔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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