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1個多月的奔跑,期間承蒙幾位車友提供相關法律條文,大致上總算有了一些條理
為什麼要走法律途徑的理由如下:
1>因車友可申訴的政府部門無法對納智捷或裕隆公司強制要求做相關處理
因為這是我們和車廠的消費糾紛
2>走法律途徑的結果是 假設法官認定有刑事詐欺事實而起訴車廠相關人員,則我們可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或引用民事第359 360 364條主張消費契約失效或要求廠商提供無瑕疵之產品
3>當然車廠法務人員也有可能認定車主不願走法律,因為曠日費時所以消極處理
4>車廠所能提供的事證為行照 買賣契約 領牌登記書,而我方能提供的也有相關資料及路政司人員的說法
各位不要忘記壹電視在報導時交通部人員的回覆很明確指出車廠需負責任,消費者可向車廠請求賠償
綜上述一旦走上法律,除非車廠願意處理變更自小客車,否則只有將車子處理掉及要求賠償,當然此法曠日費時
所以期間仍會以抗議方式對車廠表達及尋求有力人士協助
個人積分:40分
文章編號:36900205
文章段落
wangchungte wrote:
1>因車友可申訴的政府部門無法對納智捷或裕隆公司強制要求做相關處理
因為這是我們和車廠的消費糾紛
其實消保官能作的事也不少
參考看看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3 條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還可以執行第六章罰則中的行政罰。
還有
第 61 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應即"移送偵查,不是"得"移送偵查喔。
個人積分:219分
文章編號:3691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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