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4/3納智捷就知道可以變更,為何說不行?
101年第3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1年4月3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
二、開會地點: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南部訓練中心
三、主持人:本中心周執行長維果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商討經過:(略)
七、會議結論:
有關裕隆公司品質一致性現場核驗不合格乙案,經查CEO車型車輛確有未依合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之情事,該公司所提改善措施,依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有關裕隆公司改善措施所提辦理車種變更作業(小客貨兩用車變更車種為小客車):
1.裕隆公司應檢送交通部核定改善措施之函文、小客車合格證影印本、補稅證明、車主行照正本、牌照號碼、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清冊(車輛如有貸款者,另需提供債權人同意書),至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車種變更及新行照換發作業,並檢送換發後之新行照影本至車安中心辦理複驗。
2.有關車輛停駛或繳銷部份,請監理機關釐清車種變更辦理方式,經監理機關會後釐清,裕隆公司得持停駛或繳銷證明文件及牌登書正本代替車主行照正本辦理車種變更及牌登書換發作業,並檢送換發後之牌登書影本辦理複驗。
3.為加速本案辦理,裕隆公司得檢送交通部核定改善措施之函文、本案車輛之牌照號碼、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清冊與對應車輛型式名稱欄位至車安中心,由車安中心提供對應之車型代碼等欄位後,轉知公路總局函請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整批轉檔(將原車籍資料由小客貨兩用車變更車種為小客車)。
4.裕隆公司應善盡告知車主責任,使車主確實了解其車輛將辦理車種變更,另亦應評估車種變更對車主之影響並妥為告知及因應。
(二)另有關裕隆公司完成改善後之臨時檢驗方式,查該公司所提之改善措施內容將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完成座椅強度、安全帶固定裝置、安全帶、內裝材料(窗簾)檢測/審查報告,故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尚無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故本案得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3條第2項第3款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臨時檢驗之規定,由車安中心以20輛選取1輛為原則(共計5輛),辦理實車狀態查核代替臨時檢驗。
(三)以上會議結論,將由車安中心另函報請交通部同意。
八、散會(15時)
這是在車安中心的會議資料,誰說謊?或者是誰不能說?這裡就清楚了!
明明可以變更,卻仍要扯下漫天大謊來欺騙車主,這就是納智捷!
交通部明明知情卻仍毫無作為,這就是主管機關失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