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為全民做了一個相反的大動作~
國有林地大放送 台灣立報 2012-03-26
林務局日前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並立即生效....
處理要點中說明,國有林地出租地中,如果林務局認為已經沒有繼續管理必要的林地、無法造林的土地,並符合國有財產法4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民國82年7月21日實際使用」者,可以按照國有財產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
引發爭議的是,處理要點中竟同意讓租林地使用者申請將林地私有,即使以往有擴大使用租約以外土地,也可以按此要點一併納入私有化的範圍內。非法建設寺廟、教堂者,以及地方縣市政府申請核准通過的農業專區,均可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也就等於林務局同意讓民國82年以前,在國有林地上有違法佔用、破壞林地、未經申請就蓋寺廟教堂者,通通可以走向合法。
當國有林地變成私有財產時,無論地主原先使用是否合法或濫墾濫建,都可以在私有化後任意買賣,或繼續建造破壞山林水土保持的別墅、五星級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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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也是比扯鈴還扯
只不過和樓主所遇的是相反!
都市人為了一點地爭的不可開交.政府卻在其他地方土地大放送!
一個是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改變的問題,另一個是該私校使用樓主家族土地但卻沒有支付樓主家為合理的費用
都市計畫變更大概是用這個法條來解釋吧?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都市計畫基本上以25年為一期,每3~5年通盤檢討一次,看計畫是否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但是符合第27條的4個條件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迅行變更,計畫的制訂與變更本來就不用經過地主同意的
只是比較有後台或其他管道的地主,通常會盡力去遊說讓自己的土地被劃定為有開發價值的使用分區
第二個是樓主家族土地有被某私立大學使用的事實,而目前照樓主所描述似乎學校是有吃定樓主家的態勢
徵收辦法跟相關規定小弟比較不瞭解,不知道私立學校是否能申請強制徵收
但是就小弟知道徵收的定義應該是政府對民間才對......所以不知道該私校講得是不是真的
照理說要徵收應該是要被劃定為學校用地吧?
如果只是文教區,私立學校要取得校地應該是要自行購買
針對該私校只願意以公告地價的110%購買,樓主家族應該是可以堅持不賣只租
ENJOY1213 wrote:
扯的是~~~私立學校升格成大學以後~~竟然就不付租金也不買了
我們要進去把土地圍起來也叫校警擋住我們,不讓我們進去~~~~一切只能用私立學校開出來的條件
~~不然全部免談
至於上述情況,個人是認為這有很明顯的佔用事實,畢竟土地是樓主家的,租約又到期了
樓主家是否可以發存證信函,因應租約以到期請校方與您家族重新洽談租約?
再無善意回應的話是否考慮上法院要求地上物撤除並歸還
ENJOY1213 wrote:
台北市政府永遠是一句話~~~你們自己跟私立學校去協調!!我們不干涉
他會講這句話其實也有可能,那塊地只是劃定文教區,並不是計畫中的學校用地
市政府自然無權干涉人民私有土地權利,插手幫私校變成圖利
幫您說話可能擔心私校有後台,所以放大絕,擺爛給你看
照樓主所述感覺向是該私校有恃無恐硬逼樓主家族就範
如果繼續無解的話,是否考慮找找媒體,趁著文林苑事件搞不好有媒體願意報?
不過蠻好奇的,就算是變更成文教區土地仍然是您家族的
該私校是如何逼迫你們無償提供私校使用?
以上是以個人接觸到的法條來討論,有錯還請版上先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