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_chou wrote:
您說的這個問題.小弟...(恕刪)

沒錯,賣方只要違背約定履保戶內的訂金就要反還,這看起來很有保障,但要看清楚履保專戶合約內容,在什麼「條件」之下可以由買方領回?我想不可能只憑一句話說賣方違約就可領回,一定要經過相當有效的法律程序吧.....當年老宋退還給國民黨的鉅款現在還卡在專戶大家還記得吧!現在李、宋、黨三方面都沒有人有資格提領.......當然這個履保專戶金額是沒這麼嚴重,順利交易完成大家都沒事,一有差池也是會很煩的......

總之,若是有緣8個月之後房子還是會等著大大進住,若是無緣先綁也不一定綁得住.....順其自然吧,等法律允許屋主賣房子的時候再交易吧,有交易糾紛時也比較有合法性。

再說,在這8個月等待當中,若又看到更理想的房子那又該怎麼辦?

有點好奇的是,這種長時間預約交易方式,仲介服務費是現在還是8個月之後才收?最後若取消交易服務費是否退還?
carl_chou wrote:
若是簽約同時就先請屋主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應該是配偶吧?!)一同簽約.這方式不知實務上是否可行?.....

不可行!
哪有人賣房子賣到像在搞繼承?提出這種要求誰會答應?況且繼承權也不只配偶,子女也有繼承權啊,要複雜一點,萬一真的發生這種不幸事件,配偶、子女來個拋棄繼承,繼承權又轉移到其他親等....這太複雜了,難不成要賣方提出「繼承系統表」?沒人這樣賣房子的吧!

況且繼承事實尚未發生前,這些繼承人有何法律地位參與簽約?

買個房子是高高興興的事,不需要搞得這麼複雜吧!

看來你的仲介不是專做國宅買賣的.....

我住大直基河二期國宅, 這邊一堆仲介你可以問他們怎樣處理~~
ysc_kyy wrote:
沒錯,賣方只要違背約定履保戶內的訂金就要反還,這看起來很有保障,但要看清楚履保專戶合約內容,在什麼「條件」之下可以由買方領回?我想不可能只憑一句話說賣方違約就可領回,一定要經過相當有效的法律程序吧.....當年老宋退還給國民黨的鉅款現在還卡在專戶大家還記得吧!現在李、宋、黨三方面都沒有人有資格提領.......當然這個履保專戶金額是沒這麼嚴重,順利交易完成大家都沒事,一有差池也是會很煩的......

總之,若是有緣8個月之後房子還是會等著大大進住,若是無緣先綁也不一定綁得住.....順其自然吧,等法律允許屋主賣房子的時候再交易吧,有交易糾紛時也比較有合法性。

再說,在這8個月等待當中,若又看到更理想的房子那又該怎麼辦?

有點好奇的是,這種長時間預約交易方式,仲介服務費是現在還是8個月之後才收?最後若取消交易服務費是否退還?


您說的也是.看來若真要買的話.履保合約得多斟酌了.感謝兄的提醒.
至於仲介服務費我會在簽約時要求完成交易後付款.
謝謝兄寶貴的意見~
ysc_kyy wrote:
不可行!
哪有人賣房子賣到像在搞繼承?提出這種要求誰會答應?況且繼承權也不只配偶,子女也有繼承權啊,要複雜一點,萬一真的發生這種不幸事件,配偶、子女來個拋棄繼承,繼承權又轉移到其他親等....這太複雜了,難不成要賣方提出「繼承系統表」?沒人這樣賣房子的吧!

況且繼承事實尚未發生前,這些繼承人有何法律地位參與簽約?

買個房子是高高興興的事,不需要搞得這麼複雜吧!


好像也是喔.這樣的話可能屋主就不會賣給我了.

但若是要求屋主於買賣契約上加註"屋主的第一順位及各順位放棄對本屋的繼承權"這樣問題會不會少一些呢?是否又有效力呢?

懇請有法律背景的朋友幫忙回覆一下.感謝~
mimic63 wrote:
看來你的仲介不是專做國宅買賣的.....

我住大直基河二期國宅, 這邊一堆仲介你可以問他們怎樣處理~~


請問有聯絡的電話嗎?不方便公開的話可以pm給我.謝謝您~
謝謝版上各位熱心的大大參與討論及回覆.也希望藉此討論讓日後有類似購屋問題的網友參考~

小弟突然想起.若是要求屋主將此屋交付銀行信託的方式來處理.會不會更安全些?
不知版上有沒有這方面的專家可以指導小弟一下.先行謝過~

====分隔線====

剛剛繼續努力爬文.發現曾有人提過.只是似乎沒有結論.
[板橋]健X新城信託買賣問題
我曾經就此類問題諮詢過法律服務社的同學,他們一致認為此舉不妥。

因就整個買賣來說,它是建構在一個「不合法」的情況下,在這8個月中,如賣方後悔,他是可以隨時終止合約,退還買方所付款項。所以無論如何做,都未能保障到買方。

換言之,就如同甲向乙借錢,甲在借據中說明,如在何時前未能還款,甲願意成為乙的奴隸。
甲向乙借錢是事實,但如甲真的無法在期限內還款,法律也無法要求甲成為乙的奴隸,因為「甲願意成為乙的奴隸」,此舉不合法。

小小心得,盼大大深思。
jenny0632 wrote:
...(恕刪)
因就整個買賣來說,它是建構在一個「不合法」的情況下,在這8個月中,如賣方後悔,他是可以隨時終止合約,退還買方所付款項。所以無論如何做,都未能保障到買方。
...(恕刪)


請問這部份有任何法條依據嗎?
買賣雙方若是已完成簽約動作.進行到用印的步驟.同時於合約詳細記載預定過戶與交屋日期的話.這樣屋主還能隨時終止合約嗎?

聽起來不太合理.還是小弟誤會您的意思了.還請指導.tks~
因為在買賣的過程中,通常一方違約都是以加倍奉還作為罰則,例如買方已付50萬,如賣方不賣了,則賣方必須一共還給買方100萬(50萬+50萬)

可是您這樁買賣「在本質上是有瑕疵」的,如到時真有糾紛,充其量賣方可能僅會退回您所有已付款項,所以同學們才會一致認為對買方較無保障。因買賣的糾紛通常屬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就是用金錢解決如此而已。

以上說明乃根據法律服務社同學當時的說法,給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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