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是啥意思????

YTCHOU wrote:
房東不公證,房客就不...(恕刪)


舉幾個法條讓大家思考討論吧!

依據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只要當事人互先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須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等租賃要素之彼此間意思合致,即得成立生效,且不以租賃物之交付為必要。

所以,一、契約之生效不以書面為要件,二、不經公証的租賃契約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這條房東一定要知道,不然會倒大楣。(詳如後述)

第四百二十五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這條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第二項特別加上五年以上契約要去公証的原因,是為了防止海蟑螂霸屋事件再度重演,也是保護房東的。



本來要開始說明,但打字好累,又發現已經有人寫過啦,所以請參考。以下摘自崔媽媽出版品→租屋法律手冊_租約內容應注意事項 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4.htm


租賃期限的約定
  租賃房屋是否定有期限以及定多長的期限,端視房東房客的自由約定,惟應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此外,依司法實務見解,在不定期限之租賃時,出租人(即房東)如要終止租約,受到土地法第一百條之嚴格限制,亦即出租人須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得終止租約:

出租人欲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之擔保金(押租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違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另依民法第四二二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出租人(即房東)在訂立契約時要特別留心契約是否要約定期限,如果超過一年,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並注意到土地法第一百條之特別規定。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未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所以;

期限逾一年的租約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約,受土地法第一百條及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限制。
逾五年之租賃契約以字據訂立者,沒有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問題,但仍受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的限制。

別想太多,這個案子不會有搞頭的。除了房東可以不租之外,重點是大多數的租屋都有附基本的家具,到時候房客白目要討回來,房東就把多出來的部分說是家具的租金,反正一開始只說「附家具」,沒說「免費附家具」。


再說,會對中間差界斤斤計較的房客,請得起像樣的律師嗎?
CSIL wrote:
別想太多,這...(恕刪)


如果你房屋、土地市價值1000萬,你用公告房屋、土地的價值300萬來申報,政府將來徵收你的房屋、土地,就用300萬來徵收,而不是1000萬來徵收,如果你用市價1000萬來申報,政府當然用1000萬來徵收,而不是用300萬來徵收。

政府每年都宣導,按實價申報,就是有人按公告價來申報,被徵收時,又到處陳請、抗議,請問這要怪誰呢?

CSIL wrote:
別想太多,這個案子不會有搞頭的。除了房東可以不租之外,重點是大多數的租屋都有附基本的家具,到時候房客白目要討回來,房東就把多出來的部分說是家具的租金,反正一開始只說「附家具」,沒說「免費附家具」。


再說,會對中間差界斤斤計較的房客,請得起像樣的律師嗎?


呵呵,現在應該很多要出名的年輕律師會去評估,有無炒作可行性。

若是配合大量國宅釋出,房東不好當的這一天,我相信會來臨的。

好賺的政府一定搶第一...
jiun67 wrote:
第 97 條 城市地...(恕刪)

是很老應該淘汰的意思...

理由很簡單...

公告地價(申報地價)是民國初年在大陸用的東西...

現在只用來計算地價稅要課多少...

地價房價高漲其實跟公告地價沒有一點關係...

如果公告地價接近市價...

保證一堆家庭負擔不起每年的地價稅...

公告現值則是後來才加上去的東西...

主要用來計算土地增值稅及徵收補償費...

這個就跟稅收公平與地價房價比較有關聯...

市價就不用我說了吧...

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市價...

房租不能超過公告地價與房屋價值10%...

公告地價少得可憐...

房屋價值是一年比一年折舊...

扣掉地價稅房屋稅...

房東一年剩下不到幾千...你以為是民國初年的經濟物價?幾千大洋?

這樣誰要租你啊...

今天還要搬這條阿公條款出來...

相信以後不止是買不起房子...

還會租不到房子...

咖啡黑元素 wrote:
是很老應該淘汰的意思...(恕刪)



呵呵,回到原始問題,公告地價不等於實價。

陽光化吧!

實價實坪,不要再把老百姓當傻瓜..
咖啡黑元素 wrote:
是很老應該淘...(恕刪)


法律就是法律,只要在沒廢止之前,依然有法律效力的。


YTCHOU wrote:
法律就是法律,只要在沒廢止之前,依然有法律效力的


同意 +N

那就由政府的出租國宅先適用吧

你認為政府做得到嗎???
YTCHOU wrote:
「法定」租金有上限 租金只剩下5、6千元上下...(恕刪)


可是我記得合理房價是租金X480個月、
那合理房價應是2880000萬、現在
房價都不可能達成、差了幾倍。
kun哥 wrote:
同意 +N那就...(恕刪)


國宅出租哪裡沒按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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