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是啥意思????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恐龍條款??還是付房租的是傻蛋??還是年投資報酬率有問題??還是物以稀為貴??還是利息有問題??還是房價有問題??還是自我感覺良好??還是??

你可以用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立法意旨 查一下估狗大神

希望能幫到你
jiun67 wrote:
第 97 條 ...(恕刪)


如果自住的話,超過的部分,可以不給。

如果營業的話,不受土地法第97條的約束。
jiun67 wrote:
第 97 條 ...(恕刪)


「法定」租金有上限 套房8千變6百

更新日期:2011/04/14 12:38楊鎮全

買不起房子的無殼蝸牛族,每個月通常都得花上萬元租房子,不過你可能不知道,房租的計算有法律規範。這套計算模式算起來的租金,都比市場行情低上好幾倍。房客一旦發現租貴了,就可以請地方政府介入,強制要求房東降價。不過房仲業者直言,因為這法律沒有罰則,加上租屋契約沒有「公證」就無法主張,這法律規範恐怕沒有效果。

打開房門,這只能放下一張床,一張電腦桌,連櫃子都擺不下的迷你套房,就位在台北市文山區,一個月租金就要8千,但如果依照法定房租公式計算,文山區1坪租金只有220元,這房間1個月只需要660元。

房客楊宗育:「哇,怎麼差這麼多,所以我不知道有這規定,我不知道應該用這種價錢,得到這個房子。」

原本6個房間,租金總價就將近5萬,但依照規定一算,租金只剩下5、6千元上下,房東搖頭,不敢置信。房東兒子王勁文:「還滿不合理的,因為這價錢3千多元一間,幾乎可以說去住山上,或是邊陲地帶,才有可能這個價錢。」

根據土地法規定,房屋租金上限,是依照土地、建築物的申報價值的年息1成為限,這樣一來,台北市每坪租金破千的,只剩下大安區和中正區,北投區最便宜,每坪只要164元。

再以台北松山為例,30坪30年的老公寓,市面行情價就要3萬6,依照公式計算,租金砍掉超過一半,只要1萬5,相差2.4倍,一旦房客主張權利,要求地方政府介入,房東就得接受。房仲業者徐佳馨:「我們認為是沒有用的,因為房東他當然可以選擇他的一個房客。」

租賃契約沒公證,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房客要求降價成功,房東毀約也幾乎不用賠償,這看似有利無殼族的法律規定,能發揮的作用恐怕很有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3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41916號函
【要旨】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強制減定」

【內容】查土地法第97條係屬強行規定,為經縣市政府依該條合法減定後,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遵守履行之義務,出租人對於超過部分依法即無請求權,在承租人方面得以拒絶給付該項超過部分,至該條文所稱「強制減定之」與強制執行法並無關係。

簡言之,租金超過土地法規定部分,承租戶沒有法律義務支付,而屋主也沒有債權請求權。所以,屋主也不可以主張租客沒有付足租金而逕行解除租約,趕房客走。

有趣的是,因為土地法97條是強行規定,租戶依此土地法多交付的租金,若是要向房東要回來,是不是可以主張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原因而獲有利益者,付返還義務",而要求房東退還呢? 大家來討論一下吧!
JoyFlyer wrote:
【公布日期文...(恕刪)


當然可以。

要公證的租賃契約才有效...

總之要有人帶頭做,不然租屋族已經很辛苦了,哪還有時間打官司...^^

另一個角度來看,房東大不了不租給你,也就是說,除非租屋族非這間房子不租,不然,房租應該還是有降價空間....

ps:養蚊子都比拿出來租人的好。



YTCHOU wrote:
「法定」租金有上限 ...(恕刪)


我相信,應該有年輕有為的律師們可以好好思考一下,如何來炒做這場大官司,一炮成名的機會,贏了,未來也許會有機會出來選總統。

現在這社會,已經慢慢步入農民起來反抗的日子..

jiun67 wrote:
我相信,應該...(恕刪)


房東不公證,房客就不要付房租,反正訴訟期間都很長,很多職業房客,都是付完定金及第一個月的租金,就不再付錢了。

房東要貪租金,別得不償失了!

我周遭的朋友,當包租公的,很多都是被積欠房租的!
這條之規定,應該先確認一下是指"年息之百分之十",還是"年息百分之十"。依照當時的時空背景及最高法院的判例案件本身來看,似乎是後者,亦即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為計算基準,應該對出租房子的人來說不會差太多。當然如果要刻意解釋成前者,就會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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