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0632 wrote:
...(恕刪)可是您這樁買賣「在本質上是有瑕疵」的,如到時真有糾紛,充其量賣方可能僅會退回您所有已付款項,所以同學們才會一致認為對買方較無保障。因買賣的糾紛通常屬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就是用金錢解決如此而已。


謝謝您的說明.
但您所謂"買賣「在本質上是有瑕疵」的"指的是賣方將權狀交付代書保管一事嗎?還是其他.
若不是的話.小弟所說的與一般買賣房屋的流程並無不同.只是時間拉長至八個月.這樣也算是有暇疵的嗎?

小弟不太懂您的意思.冒昧麻煩您再說明.謝謝~
「因屋主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尚不得』過戶交易」這就是最主要的原因呀!
jenny0632 wrote:
「因屋主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尚不得』過戶交易」這就是最主要的原因呀!


原來如此.小弟長知識了.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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