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chen wrote:
重點是法律,法律賦予這樣的多數決是有效的!...(恕刪)


光這點就違反憲法了
人民有居住的自由
什麼叫法律說多數決定就有效

不知道當法律與憲法相抵觸時,法律自動失效嗎?
我也覺得有點誇張,
憑什麼人家發個信函,我就一定非得回應不可?

要是有人發函向某位小姐求婚,不理他不行嗎?
難道沒有明示反對,那就一定要嫁給他嗎?
PC Liao
2012-03-31 16:16 by PC Liao
我也覺得有點誇張,
憑什麼人家發個信函,我就一定非得回應不可?

要是有人發函向某位小姐求婚,不理他不行嗎?
難道沒有明示反對,那就一定要嫁給他嗎



因為台北訂了一個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
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
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意思是王家的地雖為私有

但是前面道路所有權屬於別人

若王家不參與會影響到被借用為道路的地主權益

所以被強迫劃入

greatektw wrote:
強迫劃入...(恕刪)


這4個字
好有深度~~

當土匪是沒有好下場的~~
難怪現在建商跟市府灰頭土臉
lllaaa5050 wrote:
這個法有沒有錯我不知...(恕刪)


你到底有沒有看過法院判決書?
又是個只看大話的傢伙吧

最重要判決王家敗訴的理由是
王家未臨建築線
他前面那排不是道路
前面那排地的產權也不是他家的
也就是說,不可能排除在都更範圍之外
否則無路進出
若強要別人讓路給他家進出
就是侵害其他地主權益

如果要排除王家
整件都更案就必須取消


糖果緞帶 wrote:
...(恕刪) ...

補充給不懂的人看的ps

803
四面都是他人土地 沒有建築線 確定為袋地 袋地依法無法申請建照

801
雖可因"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申請建築線
但是因為那面正好是高架路段 依規定為維護交通安全不予申請建築線

所以801 803要能自行改建 就需要退縮六米
但是這一退可有趣了 馬上會變成畸零地 畸零地依法不能申請建照



說得太讚了
不過有些頭腦比較簡單的動物 通常比較難理解邏輯方面的事情
他們只相信直覺圖畫
但是圖畫有時是會騙人的:
幫你貼一下



下面這張圖是google街景的,一目瞭然
若王家這次不改建,將來即無法改建,其實是標準的畸零地
如果不併入王家,則這個都更案必然會被主管機關(北市府)打回票
另外的38戶,一切化為烏有




小乖乖333 wrote:
好像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
比如說都更住宅區內其中一棟5+6樓的公寓,
頂樓戶土地持分10坪,
建33坪+15坪偷蓋的=48建坪(以當時容積早爆炸了,違法不像樣),

土地10坪價值算1400萬,
都更後含獎勵容積可蓋800%好了(區塊要整合很大耶),
那就是80建坪嘛=高級造價含利潤1000萬,

住戶須移轉4坪多地給建商(600多萬),
建商撥48建坪多給地主(也是600多萬),
也符合1坪換1坪囉
可是扣除35%公設後實際只有31.5建坪(真的變小囉)
雖然市價會炒一下假升值,
但是那是因為建商想賣掉他精心策劃到手的土地+原本自己蓋的建物,
慘不忍睹的現實殘酷就是這樣來的

還有人說蓋新房子是免錢的,
傻瓜外行嘛,
你們的土地變小了,
戶數增加了以後困擾糾紛也大增了,
下次都更還要獎勵更多更爽更誘惑才行了

平面的道路空間是有限的,
只是越蓋越高塞更多複雜人類而已,
不要叭不要急慢慢塞high到最高點吧,
騎機車要小心騎到一半熱氣薰到中暑休克啊,
另外機車移車刮傷一堆,
冰冷機械車位也是有生命危險的,
別忘了還有禁行機車道的大坑一票爆賺呢

奸商還會盡力嫌棄打壓土地各個擊破,
哄抬建物以便獲取他的最大利益

原本容積率就用盡的老公寓,
都更後簡直是不敢想像,
概略估計一下真的發現無恥卑劣行徑騙很大,
有夢最霉希望相隨,
我擔保都更對一大堆爛公寓是個大騙局,
對於老舊華廈那更不用說了,
修法再隨便亂獎勵好了,
反正立法院和法院都我們劃大餅騙吃騙喝黨開的嘛...(恕刪)

沒錯,正解,你還要付管理費。
既然大家都有共識,要保護弱勢,重視少數人權益,我感到非常高興。

未來個人權益的保護會越來越高漲,城市更新越來越窒礙難行。

可以想見,未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台北市甚至全台灣的街廓應該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目前三四十年的舊房子,只會越來越老舊,沒有翻身的空間。

或許大家都很懷舊吧,喜歡有點歷史痕跡的事物。



jamesvt620 wrote:
目前三四十年的舊房子,只會越來越老舊,沒有翻身的空間。
...(恕刪)

三四十年的房子算舊?
那歐洲那邊一堆18世紀的房子算怎樣,人家還不是住的好好的
我覺得很奇怪 "不回應視同默認",這點樓主說的的確沒錯,只是他少說了一點,就是這必須是在"攸關自身權益,且大家都得參加的會議"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就如同前面許多人舉的例:假設今天我在路邊看到店面擺了我想要的東西,我拿起來問老闆"這個可以給我嗎",結果老闆不在 或沒聽到,我就當作老闆默認了然後拿走"。 這樣當然是違法的行為,根本就不可能這樣子作。

但是如果今天是班級上要決定這次班遊去哪玩,大家都參與討論且決定了要去某地方玩,就只有我沒表達意見,那麼當然大家就只能當我也同意去那個地方,並且繼續討論詳細的行程,總不可能說因為我不出聲,結果整個班遊就此泡湯吧。 樓主所說的論點,也就是只建立在這條件上而已,請不要再說出那些根本就不可能這樣作的笑死人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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