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maxima wrote:引用一下法院的判決文...(恕刪) 那我問你~為什麼王家人之後的上訴都被法院駁回!?如果有瑕疵及討論空間是不是就應該要再開庭省理!?而不是駁回~這就是法院法官的失職~有立委已經要求徹查相關失職人員了你還想在那裡掰什麼!?何謂居住正義!?麻煩請您解釋給我聽
jedimaxima wrote:引用一下法院的判決文...(恕刪) 樓主您好, 請您參考公視這段針對法院判決的描述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訴訟過程中,樂揚建設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刻意忽略王家,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幾份證據;但這些證據不是住址有誤,就是有塗改痕跡,無法證明王家的確有收到通知信函。在樂揚建設所提出的證據中,最被質疑的是一份印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的回執聯。王家人指出,這份回執聯不但住址錯誤,且自己分明是住在2棟透天厝中,哪來的大廈管理員委員會可以幫忙收信?樂揚建設委任律師則指出,舉凡法律上各種「集會」或「開會」之通知,如股東會、董事會等,實務上都是採取「發信主義」,都更條例也沒有強制規定,權益相關人一定得收到信不可,所以程序上並無瑕疵。此外,樂揚建設亦在抗告理由第四點中強調,都更案依都更條例第22條規定,採「多數決」精神,且文林苑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規定,就算王家不同意,對於計畫案也不會有影響,有無出席公聽會自然也不應是重點,所以向法官訴請駁回告訴。最後,法官裁決,如果公聽會通知書採到達主義的話,「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費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判決書P.13)就這樣,王家到底有沒有收到相關程序通知,對法官來說都不重要,也無法被視為程序瑕疵。王家,敗訴了;一場他們自始至終都不同意,只在最後階段才接獲通知的都更案,仰賴「多數決精神」與「發信主義」的法治基礎,勝訴。
jedimaxima wrote:王家就只因為是獨棟想拿更多而已,釘子戶的典型心理 完全同意你的說法,只是想要拿更多的釘子戶而以我姊家在士林,也是在談都更就如你說的,光談條件的會議就不知道開多少次了且條件都很不錯,但是就是有更『貪心』的人不肯一開始就直接表示不都更,而等大部份的人都同意條件了,才在那說他不都更那些人就是釘子戶,完全不值的同情…王家就是這樣,一開始直接告訴建商不同意就好了,何必等到95%的人都同意才在那說不同意…
起司咖哩飯 wrote:您是工讀生還是部份無...(恕刪) 我是無知呀~無知不能發表感想嗎?什麼工讀生,跟你意見不一樣就工讀生? 那你是誰派來的啊? 黃易嗎?.那36戶不衰嗎? 怎麼沒有網軍去替他們發聲呀?我從頭到尾也沒說建商做得好啊!整件事就是有瑕疵的法案跟有問題的建商..我相信市府是依法執行的...所以王家一定自己也有問題,不可能沒評沒據就把他們家拆掉但是這法是誰立的?我覺得最大問題是定這些法的人,因為他們才讓建商有洞可以鑽..
新聞第一天出來後.我也認為王家是釘子戶,可是上01 看完文章後 .才知道原因.版大你是不是應該 多爬些文才來發表呢?看01後 才知道王家土地是持分100% 並不是公寓的幾分之幾 所以你不能說王家是釘子戶.如果王家只是公寓樓層的其中一層.那你說王家是釘子戶.那不為過.應該 學生們也不會去幫忙.所以板大請你多看一下文章.再來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