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maxima wrote:
引用一下法院的判決文...(恕刪)

那我問你~為什麼王家人之後的上訴都被法院駁回!?
如果有瑕疵及討論空間是不是就應該要再開庭省理!?而不是駁回~
這就是法院法官的失職~
有立委已經要求徹查相關失職人員了你還想在那裡掰什麼!?

何謂居住正義!?麻煩請您解釋給我聽
看表面沒有用的拉

現在呼吸下一秒都可能死亡了

別發這種文章稿的大家雞飛狗跳 無異議

jedimaxima wrote:
王家貪得無厭


王家貪得無厭你就可以把他家拆了?
就算是買賣價錢沒談好,你可以拆人家家?

jedimaxima wrote:
我家已經在談都更了謝...(恕刪)


念你一代宗師,鷹爪功天下第一,與我少林龍爪手天下雙絕,你自盡吧.........

jedimaxima wrote:
引用一下法院的判決文...(恕刪)



樓主您好, 請您參考公視這段針對法院判決的描述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訴訟過程中,樂揚建設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刻意忽略王家,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幾份證據;但這些證據不是住址有誤,就是有塗改痕跡,無法證明王家的確有收到通知信函。在樂揚建設所提出的證據中,最被質疑的是一份印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的回執聯。王家人指出,這份回執聯不但住址錯誤,且自己分明是住在2棟透天厝中,哪來的大廈管理員委員會可以幫忙收信?

樂揚建設委任律師則指出,舉凡法律上各種「集會」或「開會」之通知,如股東會、董事會等,實務上都是採取「發信主義」,都更條例也沒有強制規定,權益相關人一定得收到信不可,所以程序上並無瑕疵。

此外,樂揚建設亦在抗告理由第四點中強調,都更案依都更條例第22條規定,採「多數決」精神,且文林苑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規定,就算王家不同意,對於計畫案也不會有影響,有無出席公聽會自然也不應是重點,所以向法官訴請駁回告訴。

最後,法官裁決,如果公聽會通知書採到達主義的話,「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費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判決書P.13)

就這樣,王家到底有沒有收到相關程序通知,對法官來說都不重要,也無法被視為程序瑕疵。王家,敗訴了;一場他們自始至終都不同意,只在最後階段才接獲通知的都更案,仰賴「多數決精神」與「發信主義」的法治基礎,勝訴。

jedimaxima wrote:
王家就只因為是獨棟想拿更多而已,釘子戶的典型心理


完全同意你的說法,只是想要拿更多的釘子戶而以

我姊家在士林,也是在談都更
就如你說的,光談條件的會議就不知道開多少次了
且條件都很不錯,但是就是有更『貪心』的人
不肯一開始就直接表示不都更,
而等大部份的人都同意條件了,才在那說他不都更
那些人就是釘子戶,完全不值的同情…

王家就是這樣,一開始直接告訴建商不同意就好了,
何必等到95%的人都同意才在那說不同意…

SeanWsy wrote:
樓主您好, 請您參考...(恕刪)


所以小弟覺得,修法的立委該負責,建商混蛋,恐龍法官的家應該被都更。
<<<以示天下>>>

起司咖哩飯 wrote:
您是工讀生還是部份無...(恕刪)

我是無知呀~無知不能發表感想嗎?
什麼工讀生,跟你意見不一樣就工讀生? 那你是誰派來的啊? 黃易嗎?
.
那36戶不衰嗎? 怎麼沒有網軍去替他們發聲呀?
我從頭到尾也沒說建商做得好啊!
整件事就是有瑕疵的法案跟有問題的建商..
我相信市府是依法執行的...
所以王家一定自己也有問題,不可能沒評沒據就把他們家拆掉
但是這法是誰立的?
我覺得最大問題是定這些法的人,因為他們才讓建商有洞可以鑽..

新聞第一天出來後.我也認為王家是釘子戶,可是上01 看完文章後 .才知道原因.版大你是不是應該 多爬些文才來發表呢?看01後 才知道王家土地是持分100% 並不是公寓的幾分之幾 所以你不能說王家是釘子戶.如果王家只是公寓樓層的其中一層.那你說王家是釘子戶.那不為過.應該 學生們也不會去幫忙.所以板大請你多看一下文章.再來發表.
合法--惡法?有無違憲之虞人家是獨立產權之透天房市政府以建築法之建築線等公法理由強迫私人要合併都更天理何在?

artless wrote:
完全同意你的說法,只...(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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