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糾紛有關違約金賠償問題煩請各位大大提供看法
買方購屋斡旋之過程:
1.繳交斡旋金給後,仲介以電話告之屋主同意出售,雙方需至房仲公司的代書處簽訂買賣契約。
2.依約至房仲公司的代書處,但等待多時仍未見賣方出現,之後仲介告之賣方需在與家人溝通,房仲公司的店長當時一再強調,賣方一定會以斡旋談定之價格出售給我方,要買方再等一、二天後再簽訂買賣契約。
3.等待一個星期後,仲介告之賣方由於家人反對,故不出售房屋。
違約金賠償問題:
1.仲介通知賣方不出售房屋時(一星期後),才告之買方斡旋當時賣方只以口頭同意出售,而仲介(店長及業務)認為基於誠信原則,同時也認為雙方馬上要至房仲公司的代書處簽訂賣買契約,所以並未要求賣方在斡旋要約上簽字。
2.斡旋金契約書上有關違約賠償,賣方需賠償斡旋金額的一倍,但賣方認為並未在斡旋金契約書上簽字,所以也就無違約金賠償問題。
買方認定違約理由:
1.依斡旋的過程,仲介應確認賣方在斡旋金契約書上簽字後,才能通知買方斡旋成功,雙方到房仲公司的代書處簽訂買賣契約。
2.買方是接到仲介電話告之斡旋成功後,馬上趕至房仲公司的代書處等待簽訂買賣契約,這已很明確的証明斡旋已成功達到,因為仲介就是已獲得賣方同意(簽字或口頭),賣方若有違約不賣的事項發生,就是構成違約,何況仲介也一再說明,當時賣方已口頭答應同意出售,才會電話告之買方約定簽訂買賣契約。
房仲公司的看法:
房仲公司的店長認為這是買賣雙方求償的問題,與房仲公司無關,仲介是接受屋主的委託,才打電話告之買方到代書處簽訂買賣契約(斡旋金契約書是簽好玩的,沒有任何的效力?),這也是該公司法務部門看法。
買方的主張:
房仲公司應負責賠償違約金,而不是由買方直接向賣方求償。因為仲介就是已獲得賣方同意(簽字或口頭)的事實,依斡旋金契約書上的條例,才會通知買方至房仲公司的代書處簽訂買賣契約,而今有違約問題發生,都是房仲公司未依斡旋金契約書上的要求,房仲公司當然要負違約的責任,不然買賣雙方為何要簽訂合約,為何要透過房仲公司,實在是一有糾紛全破功!!!
煩請各位大大提供看法及意見,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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