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神奇了啊..
台北市竟然課不到房屋奢侈稅...
全國不動產交易也只課到6筆共135萬
平均每筆22.5萬
塞牙縫都不夠吧...
財金(析) 100-007 號
March 01, 2011
課徵奢侈稅的意義與作用
台大經濟系教授 林建甫
助理研究員 周信佑
http://www.npf.org.tw/post/3/8818
七、增加稅收
對2年以內非自用住宅及其坐落基地、空地加徵特種銷售稅,預估增加稅收129億元;
有人會傻傻的被課稅嗎 ?
手上戶數少的投資客,就用自用住宅去避。
戶數多的,就花錢找人頭去避。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patrickchen wrote:
而且更扯的是
奢侈品是課買方
房屋卻是課賣方
並且是無論賺賠
奢侈品貨物也是課賣方的!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四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賣方付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進口商在入關時付,一樣是賣方付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法拍時是買方付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轉賣時由賣方付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賣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