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ReniC wrote:呃……還有這種哦?租...(恕刪) 因為土地是政府的(財政部),當時推出的時候號稱房價3字頭,只賣房子使用權,沒有土地,所以沒有房屋所有權狀,也沒有土地所有權狀。而土地使用權70年,每年要土地租金,地租以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3.5計算。但公告地價會逐年調漲,所以地租會越來越貴。所以花了一筆錢買了房屋使用權,到最後什麼都沒有。這就和租房子一樣,每個月固定付房租,租約70年,但是到最後房子和土地都不是你的。
大陸的作法到期可續約,台灣應該也是。根據人民日報報導,購房者容易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