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違法加蓋二工 買方簽同意書"同意違法" 實屬共犯 罪加一等 一起打入天牢
你敢告嗎? 一起判刑
樓上這位老兄真可愛!
有人跑去地下錢莊借錢,被高利貸拖累最後還不出錢來,地下錢莊敢拿借條上法
院告?就算事情被人揭發,我還沒看過借款人因簽下借條視同共犯被判刑‧‧‧
違法二次施工的是建商,跟住戶有甚麼關係?
對住戶而言又沒阻止建商二次施工,住戶的二工同意書根本就沒違約,建商高調
拿出二工同意書想唬誰?是建商自己的二次施工過不了政府法令這一關!
會買新板豪宅的應該會有一定程度的程度和水準,這次豪宅門面被拆視同毀容,
只怕那些人會不甘損失,建商應該不容易善了;管委會不是分區所有權人,所以
索賠應該由各住戶自行提出‧‧‧
我想建商和住戶最好心平氣和坐下來談,建商不但要善後,而且也許須要賠償住
戶,畢竟建商已賺了不少容積獎勵‧‧‧
hijack5702 wrote:
建商違法加蓋二工 買...(恕刪)
這邊有一個不對的地方在於....
買方知情此建案有著二次施工的違建.但還是簽下同意書.不是說代表"同意違法"啦.只是代表知情.然後日後若是被舉發被強拆願意自己負責而已...買方又不是建設公司的員工,那有甚麼視同共犯這麼嚴重的問題
頂多日後住戶想告的話要聯合集資找利害一點的律師題出集體訴訟罷了..
目標是告.建商詐欺.政府相關人員瀆職.但會不會勝訴就很難說了...一般來說.有關於百姓公共利益的要告的贏比較難.
如果真要說,那是不是理應連當初改設計圖的,建築師.營建單位.工人.對於二次施工不但知情還有參與的.通通要算共犯.這樣才合理.基本上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一但開一次例.以後違法施工的事將沒工程單位願意配合.這樣才能算永決後患....
其實當初政府就不該搞這一套.說穿了就是想更有條件的搞東西能官商勾結,就跟現在的etc一樣
其實當初這類的公共事務本就該由政府規劃公共空間.建商要蓋就去蓋他的.劃分好權責不就好了.搞甚麼獎勵容積.真怪.最後還不是明著肥了建商.暗著肥了官員.
現在的很多bot案.捷運共構宅也是因為出現分配不均的問題.後續狀態一一浮上台面了....
老葉-YEH wrote:
建商違法加蓋二工 ...(恕刪)
這是原本的超級F1一樓空間
住戶當然知道是開放空間,但也開放給所有人可以不經管制隨意進出,只因工務局不同意有玻璃、門框,如果沒有這些阻隔,冷氣要怎麼吹。
原本是一個很好的大眾休閒環境,拆完之後反而沒人要來,史丹佛那的一樓也是開放空間,而且在誠品旁,但一樣不會有人去,因為是在社區的中庭,而拆掉一樓空間反而比較好,後面規劃就是把這空間規劃的讓人不想來,反正就和橋峰及史丹佛一樣,將原本的社區休閒設施往二、三樓發展就好,一樣是社區專用,對住戶來說並沒有損失,但原本比星巴克還優的中央空調環境變成大眾無法享受了。
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授權管委會委託律師對建商提告,這在三月時就已商議完成的事,要來拆大門,住戶也不意外,花錢的也不是住戶,以後更可省每月幾十萬的冷氣費,每個月60萬的管理費說不定也可以省一些下來。
另外,要說的是目前市政府該作為而不作為的事,目前新板特區各建築物的二、三樓空橋空間是要移交給市府的,但市府不願意接手,這應該是市府應積極整合的,但是,以沒有預算而不去維護,導致成為安全死角,這是市府一直不去面對的問題,當初想效法日本六本木的規劃,實際上就是搞的四不像。
住戶當然知道
一般大眾當然是不知道
若是當真要達成開放空間的目的讓大眾便利使用
除去玻璃門框等實體阻隔還是比較理想的
archeryang wrote:
住戶當然知道是開放空間,但也開放給所有人可以不經管制隨意進出,只因工務局不同意有玻璃、門框,如果沒有這些阻隔,冷氣要怎麼吹。
原本是一個很好的大眾休閒環境,拆完之後反而沒人要來,史丹佛那的一樓也是開放空間,而且在誠品旁,但一樣不會有人去,因為是在社區的中庭,而拆掉一樓空間反而比較好,後面規劃就是把這空間規劃的讓人不想來,反正就和橋峰及史丹佛一樣,將原本的社區休閒設施往二、三樓發展就好,一樣是社區專用,對住戶來說並沒有損失,但原本比星巴克還優的中央空調環境變成大眾無法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