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橙的橙 wrote:
大家都在擔憂奢侈稅是否會回朔追討!這有聯合會計律師事務所所整理出來的資料提供給大家參考!
※奢侈稅是否可回朔?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實施前或實施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實施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期間。故若於今年六月一日實施,則簽約日為六月一日之房屋及土地為98年六月一日購買之房屋及土地,仍會被課予奢侈稅。
"但若於實施日前完成過戶,即便取得未滿兩年仍不須被課徵。"
 
白話說:
只要在今年6/1日前過戶完成都不會被課徵喔!若有客戶提問到98~99年之間做買賣會不會被課稅?
答案是:不會喔!


水共君 wrote:
還是不懂
到底罰扣奢侈稅的計日基準是 ~ ~ ~

1. 6/1 以後地政過戶才課稅
2. 6/1 以後買賣簽約才課稅

給我一個爽快的答案吧.....


那到底答案是1還是2呢??
水共君 wrote:
私契與公契有差別嗎?...(恕刪)


當然有別,公契上不報正確交易日期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少繳怠報金給政府,我想不需仲介說,您也是會照辦的

而到底是交易日還是過戶日為基準,小弟認為應該是交易日,畢竟地政事務所在辦理過戶的程序時間是沒有一定的,端看該地政事務所收件量的大小,不是固定期間,而一般人為了能避免前項說的怠報金,公契上的填寫交易日期與向地政事務所申報買賣的日期相差不會超過一個月,除非有人嫌自己錢太多,不然應該不會想多繳錢給政府

johnnyw0719 wrote:
想也知道是6/1號以...(恕刪)


有些東西,靠想是不夠的...

看看立院三讀版的條文吧~~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前略....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貓男小周 wrote:
有些東西,靠想是不夠的...

看看立院三讀版的條文吧~~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佈之條文為準)

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前略....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到底是指公契還是私契啊!? 若以私契為準~~那可以操作的空間不是變大!? 開了一扇漏洞?

johnnyw0719 wrote:
私契小弟就不知有何不能造假的了? 不能一年前訂私契一年後再去戶政機關辦過戶嗎?

權利是以登記為對抗效力,稅收當然也是以過戶為起徵點。不過用造假契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是刑法公訴罪,起訴會求刑、罰鍰、稅務單位還會追繳稅款及罰款


johnnyw0719 wrote:
到底是指公契還是私契...(恕刪)


公契或私契從條文中無法確認,不過有點灰色空間也不是壞事吧~~

每年十二月到隔年一月的過戶報稅,土地增值稅依年前或年後地價申報,

也都是有彈性的不是嗎?


jeffhsia wrote:
不過用造假契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是刑法公訴罪,起訴會求刑、罰鍰、稅務單位還會追繳稅款及罰款

既然是"私"契~~雙方同意即可~~何來造假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呢? 真正辦過戶時另訂公契約在私契的一年後不可以嗎? 也沒少繳稅阿~~若然如此~~奢侈稅當然要以公契為準吧?

johnnyw0719 wrote:
到底是指公契還是私契...(恕刪)


都沒再看~~~~
公法規定的事項當然是公契為準啦,怎麼會跟私契有關呢
私契是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公契關係著你與國家地政間的權利義務,稅捐徵收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點
既然奢侈稅為稅捐,當然是以公契為準

前面說的日期也是以公契上的交易日期為基準
johnnyw0719 wrote:
既然是"私"契~~雙...(恕刪)


沒錯~您點到重點~公契的目的就是為了“稅”,簡單說就是政府要跟你收多少稅的依據
而私契呢?如果想挺而走險做些與公契差異極大、甚至違法的交易也是可以,並沒有不行,但隨後而來的法律責任當然自己承擔
johnnyw0719 wrote:
既然是"私"契~~雙方同意即可~~何來造假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呢? 真正辦過戶時另訂公契約在私契的一年後不可以嗎? 也沒少繳稅阿~~若然如此~~奢侈稅當然要以公契為準吧?

那何必訂什麼私契約,口頭約定不是就好了?簽訂契約就是要防範雙方不依約定履行,那你「再簽訂」公契約時的依據是否有爭議,那爭議解決的方式是什麼?若「屆時」任一方不願再簽訂新契約,你能如何?若鬧到法院你說又會如何?論述對方不願履行配合逃漏稅之約定?

你當然可以想盡方法逃避奢侈稅,但你認為稽查人員當真都是飯桶?那你就去做吧,只是別在公共論壇上誤導他人,不是每個人都像你那麼「聰明」或「幸運」的若是仲介更要自愛,犯不著為了點兒短期業績費盡心思想打擦邊球,氣候乍冷還熱,做房地產是跑馬拉松,不是違規抄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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