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nshi wrote: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你的邏輯有問題,如果交屋半年內都沒成立管委會咧?
先去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再說
kuonshi wrote:
之所以會討論這些不合理的內容
是希望大家發揮團體力量跟建商反應
哪裡不合理?
很多人說就是要買才嫌
但嫌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充實一下自己對集合式住宅的知識
才不會講出什麼水池是公設,或是管委會只要一交屋就會自行成立不用基金托管這種貽笑大方的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