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dame2006 wrote:
建商拿1千多坪建地,向政府申請獎勵容積,不過卻同時把這些面積,當作公設賣給住戶,被新北市府認定違法要拆除,住戶氣得跳腳,因為花錢買的公設竟然變成開放空間,等於損失2400萬。
...(恕刪)
未加頂蓋的空地本來就不計入公設,建商"好意"( 或不懷好意?)將這些空地違建成有頂蓋各類假公共設施
就跟二次施工一樣,住戶本得確認這些風險
但這些設施地目還是空地,是無法計入建築公設面積的
住戶權狀並沒因此增加或減少, 買到的坪數也未減少, 真不知道他損失2400萬怎麼算出來的?
這些住宅其實還是可以買,但買時就應該藉此殺價,就像副都心一些假事務所住宅
要買的人本就該承接風險,並藉此缺點殺價才是
pabasco wrote:
那些公設灌在我的權狀...(恕刪)
如上所述,屬戶外類公益空間本不計入公設權狀內,就算是 室內公益空間法規 ,也是另設地號產權,不會佔到住戶的公設權狀坪數
承接這些室內公益空間的公部門也跟一般住戶 一樣要share管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