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ne111 wrote:機車退出騎樓 退出是支持,但有提出移出去的機車要去那裡停車方案呢?增加停車場?使用者付費..都接受但?短期能馬上就有很多停車場嗎? 長期的規畫呢?不然我也很難想像移出來的機車能停在那?
為了選票,不太可能這樣做,這樣做國民黨還要選嗎 阿伯把全台北停車格都收費,畫了一堆收費停車格後,這次選舉差點輸丁丁。但話說回來,民粹國家還是得有這種沒有包袱,背景的市長才敢這樣執行。wayne111 wrote:支持新北侯市長汽機車...(恕刪)
pippenyen wrote:我一直有疑問,騎樓...(恕刪) 法理依據1、 所有權: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之公開空間,其所在之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之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當無疑義。2、 使用權:依法民第148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權利之行使都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在公益之考量仍可以對所有權作適當之限制。而中央法規雖未對騎樓使用權明確規範,但依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定義性之規定,再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3、 再從另一個觀點,在集合式住宅之情況亦有共同使用部份(俗稱公設)之設置,共同使用部分乃歸全體所有人所共有,個別之所有人對其建物亦非百分之百有其使用權。因此,獨棟建物依法設置騎樓,而限制其所有權一小部分之使用,亦符合平等原則。引自:http://www.jensong.com.tw/news2/data/law.doc
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我完全贊成但騎樓如果產權是私有的話我是很不能理解為何不能建圍牆私人使用 ?要就政府出錢買回騎樓產權 (當然也要經過產權擁有者同意)不然就歸還使用權給擁有者現在似乎只是擁有者被民意強迫放棄騎樓使用權很莫名其妙說台灣因為多雨所以有騎樓公用的需求那就把產權處理清楚這樣名不正言不順的大家都有話說才是問題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