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現在遇到一個買房子的問題
詳細如下
今年五月於淡水新市鎮計畫區簽訂買賣契約(是預售屋)
簽約時,當然是什麼都說得很美好(現在知道代銷小姐說的都不能信。。。。
)當初也有說要幫我們貸政府的提撥2000億年輕人購屋的案
從那時一直到最近,8月底時,終於說要做對保了
(那時以為已經過了)
可是對保完後一個禮拜卻又告知政府的2000億的案子也就是1.325%利率的
(欲貸款金額是400萬)
貸不下來,於是馬上又改成貸一般房屋貸款的1.67%的利率方案(同樣都是在合XX庫)
幾天後又告知,依然貸不過

然後代銷小姐(以下稱A)就撥電話過來告知這情況,態度還很差的說不然不買也是可以阿

A也說會再幫我們找另外的銀行,又說要不然你們自己去找可以貸給你們的銀行,有確定了就請銀行的人跟她聯絡
過了兩三天後,小妹四處詢問後問到新X銀行(同事介紹)
於是今天下午就跟專員做了洽談,並且也請了專員撥電話給A
今天晚上時,趕緊帶了契約書到新X要做估價
誰知道一從銀行走出來。。。。就接到電話說A那邊找到了第X銀行,A說這次因為第X銀行說啥因為保證人固定薪資收入有2。5萬以上所以貸過400萬的機率很高。。。又說要先約時間做對保。。。。。
(小妹覺得很奇怪,我們認識的專員才撥過去沒幾小時馬上就說又找到了,明明就已經拖好幾天沒消息了)
(具小妹所知,對保等同簽借據,正常流程來說先對保是違反程序的吧?!
如果是,我們先對保,對我們會有什麼損失嗎?!)
現在小妹想問的是
訂金部分已經付了50多萬了
還有哩哩叩叩加起來一共60幾萬
試問,若最後代銷始終無法找到可以貸給我們的銀行
若是這樣的情況下解約,我們是否至少可以將訂金50幾萬的部分都拿回?!
若無法全數拿回那至少可以拿回多少?!
請有經驗或較懂這方面的事情的大大救救小妹><
感激不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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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12 更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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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上的日期部分都沒有寫上都是空白低@@
感謝各位大大關心提醒

還有就是契約裡的貸款條約的部份
有一個是
"買方應依附件四(付款辦法表)中所約定之繳款條件,於接獲賣方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向賣方指定之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如數一次繳納。"
而附件四的付款辦法中有許多項,例如訂金、簽約金、開工款。。。金融貸款等等
而金融貸款這項金額加總為414萬(小妹的契約書有分土地與房屋的,金額各是207萬)
以上是小妹在確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