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是要雙方都同意的。樓主當然可以要求這樣的附註條文,但我想應該不會有建商會同意這樣的條件。銀行決定貸款額度的因素很多,除了抵押品的價值,貸款人本身的條件、政府或銀行的政策......... 也都會有影響。樓主附註這樣的文字,等於是不論任何一方的因素造成無法貸足額的情形,都成為解約要件。對買方來說,當然風險很低。但對於賣方來說,賣房子給您,即使不是房子本身的問題,也要無條件解約,風險就太大了。如果樓主是擔心交屋時,房屋的價值無法貸到足額,或其他原因,也許可以寫得更清楚點,再嘗試協商看看(不過即使這樣,我想要建商同意也非易事)。
試試看這樣:向 XXXX銀行,以 房地 為擔保設定抵押權貸款,若非買方本身信用問題,而無法貸款到 $XXXXX 金額,買賣合約無條件自動解除,得全額退還合約內,所有以繳的金額。如果是你本人的信用或還款能力造成房子無法貸款到你要的金額,是不會有建商願意加註這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