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928 wrote:
看到有人寫所有跟住戶權益有關的事都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若真如此那其實就根本不用選委員組管委會啦
每位區分所有權人都是委員
社區只需選出一位召集人就好
只要社區有事就是按召集程序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可
這樣才能最符合事事都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的做法吧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所列的管委會的職務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在條例中就已經明列了管委會的職責範圍
幾乎可以說只要是社區的公共事務公共空間的管理就是管委會的管轄範圍
管委會在執行這些事務時並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
但是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另有決議
就需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執行
yu928 wrote:
在條例中就已經明列了管委會的職責範圍
幾乎可以說只要是社區的公共事務公共空間的管理就是管委會的管轄範圍
管委會在執行這些事務時並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
但是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另有決議
就需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執行
拜託,你自己也寫了「公共事務公共空間的管理」!
管委會只有「管理」而已好不好!管委會無權決定使用設施要多少錢好嗎?
自己都已經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拿來看了,有哪一點寫了管理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住戶使用公共設施所需要的費用?
管理委員會只能就管理權人會議所作出的決議去執行對於公共空間的管理,
在樓主的案例裡面來說:管理權人會議並未做出公共設施是否收費的決議,管委會憑甚麼收費?!
拜託,法條看不懂可以去詢問市政府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