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人購買了一間新成屋,在審閱合約書時,看到要收取瓦斯管路費的項目,問過很多在建設公司上班的朋友,大家說都有收取!!但內政部在105年12月29日有法令解釋:
內政部為保障消費者購屋的權益,於 105年12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令解釋,建商於預售屋進行驗收時,應保證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及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如代墊、預付),收取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假如有巧立名目之情形,一經主管機關查證,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今日有去電消基會詢問:此法令是寫"預售屋",那新成屋有包含在內嗎?消基會人員回覆我:預售屋都不可以收了,成屋更不可以!!
按以上條文規定,我是否可向建商爭取不繳這筆款項呢(消基會人員是說可以,因我不想走曠日費時的法律途徑,想說在合約未簽之前跟建商談好)?建商應該不會不知道法令而故意觸法,我在想,是我對法令解讀錯了?還是建商想唬弄買方呢?
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應按本部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六五一六三八號令辦理。
二、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及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賣方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為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所必要之相關費用。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內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至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瓦斯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三)自即日起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至於即日前訂定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賣方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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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二之(二)項講了,就是內線瓦斯管線要是「可接通狀態」(不是已接通喔),而基地範圍外的瓦斯管線費再依合約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