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首購戶
前幾天訂了一戶豐邑的建案
再過幾天就要簽約了
第一次買房子很多地方不懂想請教各位大大
這幾天審閱契約樣本發現與內政部制訂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有所出入
內政部規定: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完成修繕,並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但契約樣本中並無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的規定,且當初下訂時銷售中心小姐跟我說交屋款只有房地總價百分之一,明顯不符規定,對買方極為不利.
請問豐邑的契約書規定是合理的嗎?
不曉得有沒有豐邑的已購戶跟建商質疑過這契約的問題?
可否將交屋款改成百分之五?
銷售中心小姐說每個建商交屋款都是百分之一
但之前去看一景時,坤山的小姐說他們交屋款是百分之五,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優質建商果然就是不一樣
另外爬文發現有人爭取到防水保固兩年,請問這是將合約中的"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改為兩年嗎?或者是在合約中新增一個防水保固兩年的項目?
另豐邑的契約範本規定房地所有權移轉至買方名下就必須撥付貸款
但若驗屋未過,交屋前賣方是否可將房地所有權移轉至買方名下並要求撥付貸款,且買方不得拒絕?
若真是如此,買方唯一的籌碼豈不是只剩少少的百分之一交屋款,建商會擺爛也就不奇怪了.
時間緊迫,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忙解答小弟的疑惑,感激不盡.
誠心請教,不希望引發筆戰,謝謝各位.
不過記得立約雙方是平等的,5% 很重要..一點都不要讓,因為你已經付出了95%的風險了
建議有兩種
1, 軟的話,拿聖經出來要他守法不要污辱上帝
2, 來硬的話,要求按內政部版本簽約,或至少是合法的契約, 如果他不從,就以賣方不履行簽約義務為由,按民法249條要求加倍返還訂金,就是訂金五萬的話依法你可以要求退十萬。溝通過程錄音,或在時限內發存證信函要求按內政部版本簽約否則加倍退訂。
但你這樣做的話,後續監工就要用心點哦
如果房子沒有好到非買不可,是我的話會拿回自己的訂金就算的,息事寧人,退一步你會發現好房很多
或者你可以打給消保官
以上
我不對建議負任何責任,你必須自己決定 (例行性提醒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