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社區裏的房子是3、40年的房子,房子的建物謄本裏有記載使用執照第xxx號,建物也有保存登記。新竹市政府說這不算數,要我們拿出使用執照那個文件,才可以認定我們是有使用執照。所以法律上規定需要使用執照的地方,我們的房子都不合格,都無法適用。
我們這房子不是我們蓋的,是建商蓋的,房子的使用執照不是我們去申請的,是建商去申請的。買二手房子的時候不是確認建物謄本記載的資料就可以了嗎?
請教怎麼會這樣,我們碰到很大的難題,跪求mobile01上的大大、高人指點.......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買房
新竹市政府從頭到尾沒有要我們去補發,新竹市政府說謄本上雖然有記載"使用執照字號:第xxx號",可是這不是使用執照,這是完工證明( 這也是新竹市政府說的,蓋房子的建商去申請使用執照是怎麼一回事我們並不知道 ),所以我們建物謄本上的使用執照不是使用執照,所以我們的房子無法視同有使用執照。
我認為若去申請補發,應該也不會補發給我們,因為新竹市政府明確說我們建物權狀上登錄的使用執照不是使用執照。
我的問題是,我是買二手的房子, 建物謄本上有寫使用執照字號,不等同我的建物有使用執照? 那你新竹市政府發的權狀上就不應該寫使用執照字樣,這是在誤導買房子的人。你買房子的時候,看謄本以為有使用執照,以為房子一切都是合法的,合法房子該有的權利你都有,結果買了以後,你要用到使用執照時,政府又說因為什麼什麼,這使用執照不是使用執照,所以合法房子有的權利你都沒有。那些什麼什麼是你買房子之前發生的事,你並不會知道,通常你只看權狀的登記事項。
那我在新竹市市場上買成屋,還要去調查謄本上的使用執照是不是真的合法的使用執照? 原建造房子的人取得使用執照的過程為何? 有無瑕疵? 這些不是你新竹市政府應該好好把關才登載在謄本上的嗎? 買房子的人不是只要相信你政府核發的文件有無記載使用執照字號就好了嗎?
新竹市政府給原建造房屋的建商核發使用執照,等到一般民眾買了之後,再打臉自己,說他自己登載在謄本上的使用執照不算使用執照? 請問這樣很正常嗎? 還是只有新竹市會這樣? 要怎麼解這個問題? 跪求各位大大指點迷津.....
我在這裏住了20年以上了,現在發現政府認定有沒有使用執照對房子權利的影響很大,沒有使用執照的話,房子重蓋要去求人給你同意書,有的話就不用。屋子旁邊的社區6米道路己經給附近居民走了30幾年了,新竹市政府也不承認那是現有巷道。同意書需要拿50萬以上的錢給建商才能拿到。
aladybird wrote:
還要去調查權狀上的使用執照是不是真的合法的使用執照
其實不能這樣講
公務員也是依法行事
法規上如果要求要有使用執照才能辦理,
那承辦人就必須看到使用執照,
甚至還要影印後並同你的申辦文件一起存檔,
不然就變成他瀆職了...
建物權狀上有寫使用執照字號,
可是在法規上,
建物權狀和使用執照確實是不同的文件。
建物權狀是代表這建物的所有權,
使用執照上還會登載這建物可以如何使用。
或許只能說,
承辦人員沒有多站在民眾的立場,
有些政府承辦會直覺地認為,
啊!你就如何如何做就好了啊....
卻忘了民眾不是像他們一樣每天接觸這類業務,
會了解要如何處理,
另外使用執照在政府那邊都有留底,
你就依規定去辦,
申請書和執照遺失切結書去跟他們要,
登報作廢證明直接問要登在哪幾報算數,
是要剪報或其他方式證明,
產權證明文件..你有建物權狀,
門牌整編正名去戶政事務所辦
(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附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國民身分證、印章。)
就準備好直接給他送件
如果龜龜毛毛要求額外資料
就1999打下去
不然立委選舉到了
選民服務都是很熱情周到的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畢竟有些事項就是要看到文件它的"本人"才能受理啊...
而且使用執照號碼有時的確會有前後不一的情況,某些情況建商申請使用執照時,當地縣市政府會給一個申請號碼做為臨時使用,等到驗收完成可以實際交屋時又會給一張正式的使用執照,這就是同一建築但不同使照執照號碼的情況,詳細情況為何會如此,就不贅述了。
你先放心,你這是社區大樓又不是自地自建還是其它什麼不清不楚的建物,肯定是有使用執照的啦!
只不過正本的使用執照只有兩張,一張在縣市政府的工務局存檔備查,一張在申請人也就是建商的手裡;建商賣房子時只會給各住戶使用執照的影本,很多人可能時間長了不記得放去哪裡,甚至有人直接就遺失了。
只要去工務局申請影印使用執照即可,沒有很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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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 (原文) :
........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已依法申請建築並領有使用執照者,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原面臨該通路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後重建者,不在此限。
====> 這一條法律用白話說,就是說如果你家的建物是己經有使用執照,那你要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後重建時,就不用去跟別人要土地的同意書。沒有使用執照的話,就要別人的同意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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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希望只是溝通不良。
然而新竹市政府明確的發文表示:謄本上登載的使用執照,不是使用執照而是完工證明( 因為使用執照是建商去申請的,我買這二手房的時候只看謄本是有使用執照,並不知道使用執照是怎麼申請來的,也不知道使用執照是完工證明而不是使用執照 ),所以我們建物的使用執照不是使用執照,也就是我們的建物並沒有使用執照,因而無法適用「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如果我們的房屋要重蓋就要取得私設通路的同意書。
新竹市政府照顧建商的手段是天羅地網的啦,想盡辦法要給建商有錢賺,用心之良苦,真的是太令人感動了。
新竹市政府給建商申請使用執照時,很阿沙力地在權狀上發給了使用執照字號,誘使消費者來買房。等消費者付錢給建商買了之後數年,跟消費者打臉說權狀上使用執照不是合法的使用執照。然後再跟消費者說,啊,那社區走了30年以上的道路都是私人的(建商的),不是現有巷道哦。那消費者如果要重蓋,你得要去跟建商要同意書,要再付建商一條錢 : 建商的同意書一戶要收50萬。
在建物的謄本上登載使用執照的是新竹市政府,登載使用執照後,說使用執照不是使用執照也是新竹市政府,這是在自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