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硯俬見方1樓公設為何要先畫成停車格

第一天住台灣嗎??

這種行為早就司空見慣了


正如樓上所說的 台灣正是 __島無誤
(抱歉那個字不能打 免得傷了站方管妹的幼小心靈,到時候我又被刪文)

隨便在舉個例子 我家附近有人亂搭鐵皮屋 檢舉後 本來有要來拆

但之後不了了之, 聽說是他們塞錢給附近的里長跟議員 所以就沒事了
社會的風氣問題,同樣是歐洲,同樣是歐盟核心國家,
也有些地方是這種樣子的:

當地人對於蓋大違建,也是沒什麼猶豫的。

Biggest King wrote:

台灣的【黑心】到處都是,小時後,長輩都告誡不要買盒裝的水果,可見商人的黑心其來有自。

台灣人腦筋太會轉,加上愛錢,貪便宜,黑心是全民運動,實在不知該怎麼講。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嗎?

我小時候(三十幾年前),長輩也都說過同樣的話...

唉...狗改不了吃屎,台灣奸商的劣根性數十年如一日啊~~~
一樓部分你認為作為停車用比較適當 還是當做公設 大廳交誼廳好?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一樓空間當然作為大廳與交誼廳好。
把一樓拿來當 公共停車格使用 事後又變成交誼廳使用
個人認為
這應該是因為被政府的一些天兵要求要設置的停車位
而並非是法定的停車位。
如果是法定的停車位 依法是無法變更用途的
但如果是一些政府天兵基於"公益性",要求建商除了法定的停車位以外,要在公設上面多設置停車位,
否則就不給發給執照的這類要求,建商如何處理?
往往只好配合在公共設施上設置,但住戶買不買單?這些政府天兵自以為在做公益,殊不知 住戶根本不買單,那又如何呢?
結果就會變成,先應付政府天兵的要求設置,等拿到使用執照以後,再依照住戶的生活習慣改為大家能接受的使用方式。把原先規劃作為的公共停車空間,變更成大廳或交誼廳使用,容積並沒有變動之下,變更原先的使用方式,我想並不違法。

另外,這類的問題在各個建案應該是很常發生的事情,
為什麼卻要指名道姓的指出來單一建商的名字?如果只是要問這類的問題,就只要說明問題即可,公布建商名稱,我想案情並不單純?莫非是同業的惡性競爭?

拿鐵加糖 wrote:
結果就會變成,先應付政府天兵的要求設置,等拿到使用執照以後,再依照住戶的生活習慣改為大家能接受的使用方式。把原先規劃作為的公共停車空間,變更成大廳或交誼廳使用,容積並沒有變動之下,變更原先的使用方式,我想並不違法。
另外,這類的問題在各個建案應該是很常發生的事情,


lulalla wrote:
華麗大廳與公共設施沒有不能做啊,只是會佔到容積面積。
用摩托車車位去二工,其實就是想偷一些免計容積面積而已。


不就建商偷容積,
住戶偷公設,不用付出公設比而已嗎?

下面做賊就靜靜做,
不要什麼都亂罵政府?

或者說,有什麼樣的人民,
就有怎樣的政府.

拿鐵加糖 wrote:
個人認為
這應該是因為被政府的一些天兵要求要設置的停車位
而並非是法定的停車位。
如果是法定的停車位 依法是無法變更用途的

通常都是法定停車位喔!
法定停車位就是依法要求設置的停車位。
就是因為依法不能變更用途,
所以才會二工偷偷違建。


6161 wrote:
不就建商偷容積,
住戶偷公設,不用付出公設比而已嗎?

其實法定停車位如果在室內,
是會加進去公設比的。

lulalla wrote:
其實法定停車位如果在室內,
是會加進去公設比的。


如果是這種情況,
車位的公設比,
換成一般公設的公設比,
還是大賺,
這不還是偷.

說真的,
我的社區也是如此,
但是得到小利的人
違法的人,
得了便宜還賣乖,
不該偷罵政府的.
我只是住附近的住戶,非什麼同樣競爭,
看到該棟大樓1F從「全部停車位+草坪」,變成「一般大廳」,覺得很誇張,的確是有點不爽啦!
因為我看其他大樓也沒弄的這麼誇張,很多二工僅陽台加裝窗戶,或是外推,像這樣的還第一次看到,才上來一問,可惜我沒before after照片
不過看來大家都說見怪不怪,那就真是我見識淺薄,抱歉啦!
剛剛查了新竹高鐵特定區都市計畫關於的停車位的規範:

九、建築基地設置停車空間規定
(一)住宅區每一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僅面臨四公尺人行步道者,不在此限。
(二)採集合住宅設計之建築基地,除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空間外,並應加設5%以上供公眾使用之來賓停車空間(尾數0.5以上者設置乙輛);增設之來賓停車空間,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勵,其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以每加設一部增加15m2計算,最高獎勵面積不得超過600m2。增設之來賓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不得出售予特定住戶或供特定住戶專用,且應於「社區管理規約」中詳為註明。
(三)本特定區除住宅區以外之其它分區,其設置之汽車停車空間數量不得小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數量之1.2倍。
(四)商業區、產業專用區、高鐵車站專用區(附屬事業)及機關用地,均應設機車停車位,機車位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200m2設置一輛計算。機車停車位須長2m以上,寬0.9m以上,通道寬度1.5m以上。
(五)產業專用區應於適當之區位設置機車停車場,其數量及位置應於擬定整體開發計畫時,一併審查核定。

我推測這些一樓的停車格,
應該是(二)這項自行增設的來賓汽車停車位,
被偷來當作大廳使用,
增設這些停車位可以換獎勵容積的。
幾年前還有獎勵開放停車位辦法,
說是鼓勵大樓釋出閒置空間讓鄰近住戶或是路過要辦事的民眾停車,再給予容積等優惠...
於是你會看到前幾年完工的大樓停車場入口前都有一個"開放停車空間告示牌"還有假的"車位已滿紅色標誌"
因為一般大樓除非大到可以外包給停車場管理業者大量出租臨時車位,
那個位數的空位,開放讓外車停只是增加管理風險,乾脆"永遠車位已滿".

還有很多案例,大廳以停車場名義蓋,
健身房,閱覽室,游泳池以停車場名義蓋.

這些取得使用執照後要怎麼改都沒關係,
只要祈禱大樓管委會不要鬧內鬨遭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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