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一樓空間當然作為大廳與交誼廳好。
把一樓拿來當 公共停車格使用 事後又變成交誼廳使用
個人認為
這應該是因為被政府的一些天兵要求要設置的停車位
而並非是法定的停車位。
如果是法定的停車位 依法是無法變更用途的
但如果是一些政府天兵基於"公益性",要求建商除了法定的停車位以外,要在公設上面多設置停車位,
否則就不給發給執照的這類要求,建商如何處理?
往往只好配合在公共設施上設置,但住戶買不買單?這些政府天兵自以為在做公益,殊不知 住戶根本不買單,那又如何呢?
結果就會變成,先應付政府天兵的要求設置,等拿到使用執照以後,再依照住戶的生活習慣改為大家能接受的使用方式。把原先規劃作為的公共停車空間,變更成大廳或交誼廳使用,容積並沒有變動之下,變更原先的使用方式,我想並不違法。
另外,這類的問題在各個建案應該是很常發生的事情,
為什麼卻要指名道姓的指出來單一建商的名字?如果只是要問這類的問題,就只要說明問題即可,公布建商名稱,我想案情並不單純?莫非是同業的惡性競爭?
九、建築基地設置停車空間規定
(一)住宅區每一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僅面臨四公尺人行步道者,不在此限。
(二)採集合住宅設計之建築基地,除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空間外,並應加設5%以上供公眾使用之來賓停車空間(尾數0.5以上者設置乙輛);增設之來賓停車空間,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勵,其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以每加設一部增加15m2計算,最高獎勵面積不得超過600m2。增設之來賓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不得出售予特定住戶或供特定住戶專用,且應於「社區管理規約」中詳為註明。
(三)本特定區除住宅區以外之其它分區,其設置之汽車停車空間數量不得小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數量之1.2倍。
(四)商業區、產業專用區、高鐵車站專用區(附屬事業)及機關用地,均應設機車停車位,機車位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200m2設置一輛計算。機車停車位須長2m以上,寬0.9m以上,通道寬度1.5m以上。
(五)產業專用區應於適當之區位設置機車停車場,其數量及位置應於擬定整體開發計畫時,一併審查核定。
我推測這些一樓的停車格,
應該是(二)這項自行增設的來賓汽車停車位,
被偷來當作大廳使用,
增設這些停車位可以換獎勵容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