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yato567 wrote:
明明現在就只能下領23%土地跟17%用每坪4萬去領現金.(恕刪)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如果住商用地23%(包含區位不佳的住商用地部分),只足夠不到60%地主選配,不足選配的部分,應該會由沒有預留的產業專區支應(沒被縣政府預留的產業專區區位應該不佳),地主可能被迫領取現金補償,除非有大面積的公有地或未登記地,但是主要計畫書沒有揭露相關資料,而且在沒有公開細部計畫書的情況下,如何撰寫陳情情意見,必須對相關法令規定及都市計畫書有相當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