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6更新
竹北台灣知識經濟園區計畫、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陳情意見
被政府扭曲的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計畫法
內政部制定不符法律規定的行政命令、作業辦法,授與地方政府踰越法令規定的權利:1、政府可以預留街廓,排除地主選配特定街廓權利,是開發爭議的問題核心。2、產業專區可以規劃為工商混合區,沒有限定工業使用。3、大學校地可以規劃為工商混合區,沒有限定教學使用。4、以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可以配地40%完成權利補償。
縣政府區段徵收及都市計畫放大內政部行政命令、作業辦法的操作效果:1、以工業用地價格預留產業專區出售財團使用。2、在地主選配的抵價地範圍,規劃大街廓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地主權值不足登記選配,變相預留街廓。3、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縣政府以無償的方式提供交大竹北園區作為工商混合區,變相預留街廓、剝奪地主配地權利。4、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地勢、地形、地物不同的地區合併開發以利預留街廓。5、壓縮都市計畫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可建築用地面積,除回收開發費用外,取得龐大開發利益。
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應落實下列作業:1、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預計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計算基準。 2、應以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應分配縣政府的土地權利價值。3、應確實揭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土地處分價格、開發費用及土地成本的計算。4、計算後可分配抵價地總面積比例若低於50%,應說明開發費用及公設比例合理性,實際分配比例小於計算後比例,應說明合理性及影響。
解決之道在於縣長是否同意修正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規劃內容,若是內政部強行通過開發計畫,對內政部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是否依法行政。土地開發制度是全國性的公共事務,徵求義務律師為行政訴訟準備,徵求聯署陳情及團體訴訟成員,為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努力。上述相關問題重點說明如下:
維護公共利益
1、縣政府預留街廓、變相預留街廓,排除地主選配特定街廓權利,圖利財團,不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比例原則:
縣政府預留街廓是開發爭議的問題核心,係基於內政部行政命令有關抵價地分配街廓規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縣政府所作的行政裁量,排除地主選配開發後特定街廓的權利,預留產業專區預先標售或專案讓售,圖利財團,不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必須符合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才得以讓售,而且必需在發交抵價地、讓售土地之後,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比例原則。縣政府為鼓勵建築基地大規模開發,給與容積獎勵,但是在地主選配的抵價地範圍,規劃大街廓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沒有法律依據,不符比例原則,地主權值不足登記選配,變相預留街廓,圖利財團。
2、產業專區是工商混合區,不符都市計畫法分區管制,建議明確劃分,工業的部分設置高等研究園區,商務及服務業的部分開放地主選配:
縣政府以工業用地價格取得產業專區,產業專區規劃工商混合區,沒有明確法源依據,不符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採分區管制之法令結構。沒有限定工業使用,商務及服務業使用,讓地價上漲,排擠工業用途。進駐的商務事業需要都市設計委員會許可,讓縣政府可以掌握事業進駐與否的權力,未來恐怕淪為政府與財團土地炒作及利益輸送的工具。建議回歸都市計畫法分區管制精神,明確劃分工業、商務及服務業用地。為了避免土地私有化衍生的土地炒作或違規使用,達到工業使用目的,產業專區工業使用的部分,建議設置土地國有化的高等研究園區,以公有地指配,公有地不足指配,辦理專案讓售。產業專區商務及服務業使用的部分,開放地主登記選配。
3、交大竹北園區名義是公共設施,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為何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為工商混合區?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
縣政府在竹北台知園區計畫劃設交大竹北園區,以都市計畫法認定是公共設施學校用地,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為工商混合區,計畫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交給企業財團使用,與產業專區相同,必需提報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但是公共設施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為何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規劃為工商混合區?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縣政府以無償的方式提供不具公共設施性質的交大竹北園區,變相預留特定街廓、剝奪地主配地權利。建議取消交大竹北園區,若竹北台知園區計畫能夠設置高等研究園區,交大應依規定申請核配用地,設置研究單位。
4、開發後各區土地混合交換,只是有利縣政府預留街廓,徒增紛爭,建議依明顯之地勢、地形、地物劃定範圍,分區開發:
區段徵收範圍選定原則,應依當地地勢、地形、天然環境等實際需要劃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邊界並應依明顯之地形、地物劃定。 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有各種不同地形,形成許多不同分區,若全區合併開發,無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後各區土地混合交換,交換價值不易衡量,只是有利開發單位預留街廓,徒增紛爭,建議依明顯之地勢、地形、地物劃定範圍,分區開發。區段徵收適用在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進行農業區或農業用地使用變更,市地重劃的必要性在於特殊情形,如已發佈細部計畫或小面積土地開發,原位分配相對公平,大面積土地開發若採用市地重劃,容易因為開發單位主導,影響分配結果公平性,造成異議、訴訟案件發生不斷。
5、生活區學校、道路用地比例不足,建議提高比例,增設文小、文中、文高,社區道路不應低於10公尺、主要道路不應低於30公尺:
無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常見地方政府壓縮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尤其在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建議都市計畫生活區、產業專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應分別列示。高鐵新竹站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比例5.16%,竹北台知園區計畫不含交大竹北園區,學校用地比例僅有1.63%,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人口23,000人與計畫區所在的頭重、二重、三重、柯湖里等地區現住人口27,000人,合計50,000人,合併檢討推估學生人數,學校用地明顯不足。建議竹北台知園區計畫及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增設文小、文中、文高等學校用地。比較各都市計畫的道路用地比例,高鐵新竹站都市計畫24.38% (不含生醫園區道路),竹北台知園區12.58%,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11.15%,顯示竹北台知園區、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道路用地比例過低,造成住、商用地街廓長度過長、深度過深,建議增加道路用地比例,社區道路不應低於10公尺、主要道路不應低於30公尺,聯外道路應由中央政府、縣政府、竹科補助興建費用。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 計畫高速公路以南地區腹地狹小,交流道不易設置,二重交流道計畫地點應預先做可行性分析。
6、縣政府壓縮都市計畫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可建築用地面積。除回收開發費用外,取得龐大開發利益,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 …等因素。都市計畫書說明:區段徵收屬自償性土地開發,其財務計畫以收入與支出平衡為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縣政府認為配地總面積名目比率40% ,就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已依法補償,剩餘建築用地歸縣政府所有,為求開發利益極大化,縣政府壓縮都市計畫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可建築用地面積。土地處分收益列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雖然屬於自償性基金,是否用於彌補縣政府的財政缺口?縣政府是否沒有公開過去開發案件實際開發成本與土地處分收益及盈餘資金流向?除回收開發費用外,縣政府取得龐大開發利益,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保障地主權益
1、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預計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合理的計算方式:(開發總費用+ 參與分配的土地總市值)÷開發後可建築用地面積: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預計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估計路線價或區段價,經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計算基準,但是縣政府未依規定計算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合理的計算方式:(開發總費用+ 參與分配的土地總市值)÷開發後可建築用地面積=平均開發費用+負擔公設比例的單位土地成本(註:負擔公設比例的單位土地成本=現金補償價格×參與分配土地的平均公告現值對一般農地比率÷(1-應負擔的公設比例) )。以開發後建築用地分攤平均開發費用(不含地價補償費),台知園區平均開發費用:每坪3.40萬元,與106年10月版都市計劃書揭露的平均開發費用2.34萬元比較,暴增45%並不合理,姑且以此單價試算,縣政府計畫對一般農地現金補償價格:每坪8萬元,假設參與分配的土地平均公告現值是一般農地的1.2倍及地主應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以40%計算,土地平均開發成本:每坪19.40萬元。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平均開發費用:每坪2.01萬元,縣政府計畫現金補償價格:每坪4萬元,假設參與分配的土地平均公告現值是一般農地的1.2倍及地主應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以40%計算,土地平均開發成本:每坪10萬元。
2、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實現「公平補償」,應以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應分配縣政府的土地權利價值,消除縣政府超額受配的土地面積: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縣政府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應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土地條件優劣估定。台知園區縣政府估計土地標售價格,產業專區(工業、商務及服務業用地)每坪16萬元及住、商用地每坪28.08萬元,計畫可達到財務平衡。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縣政府估計土地標售價格,產業專區(工業、商務及服務業用地)每坪7.2萬元,計畫可達到財務平衡。但是估計的開發後地價過低,不僅低於市價,甚至低於平均開發成本,由地主負擔損失並不合理。台知園區縣政府以私有土地地主10%領取現金補償、縣有地以外之公有土地40%作價,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縣政府以私有土地地主15%領取現金補償,縣政府如果高估私有地領取補償面積及提高公有地作價面積,開發成本大量虛增,縣政府受配土地面積暴增、預留面積更大,更不合理。平均地權條例對區段徵收定義:政府強制民間參與的土地合作開發事業。為求區段徵收制度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實現「公平補償」,開發後之獲益應平均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及需地機關,應以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應分配縣政府的土地權利價值,消除縣政府超額受配的土地面積。
3、應確實揭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土地處分價格、開發費用及土地成本的計算,沒有揭露或揭露不實,不符法律誠實信用原則:
地主應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不應包含公有地無償提供公共設施及未登記地面積,而且在參與分配的公有土地面積中,是否有未具分配權力的公有地及未登記地?都市計畫書沒有揭露相關資訊。台知園區以106年10月版都市計劃書揭露的徵收範圍平均公告現值116,356元及配地總面積40%計算,公告現值8,000元的農地配地率2.75%,本次計劃書沒有揭露徵收範圍平均公告現值。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107年5月版都市計劃書揭露的徵收範圍平均公告現值15,011元及配地總面積40%計算,公告現值6,000元的農地配地率16%,配地率如此偏低,是否不合理?抑或縣政府不願公開真實配地比例,故意提供錯誤資料?都市計畫書應確實揭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土地處分價格、開發費用及土地成本的計算,沒有揭露或揭露不實,不符法律誠實信用原則。
4、計算後可分配抵價地總面積比例若低於50%,應說明開發費用及公設比例合理性,實際分配比例小於計算後比例,應說明合理性及影響:
地主領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以50%為原則,縣政府應以:現金補償價格×參與分配的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對一般農地的比率÷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可分配抵價地總面積比例: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48%、台知園區49.48%,當計算後的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低於50%,應說明開發費用及公設比例的合理性,若實際分配比例小於計算後的可分配比例,應說明多分配縣政府開發後土地面積的合理性及影響,若是多分配的理由是開發後土地市價低於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區段徵收就沒有效益,縣政府的用地需求為何不採用一般徵收?這才是符合土地徵收條例,合情、合理、合法的做法: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5、依照往例,細部計畫應與主要計畫同時公開展覽,併同主要計畫送內政部備查,沒有公開細部計畫,就討論主要計畫,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細部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等重大事項,都市計畫法規定由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負責擬定、審議及核定,缺乏內政部監督機制,依照往例,細部計畫應與主要計畫同時公開展覽,併同主要計畫送內政部備查,但是目前沒有公開細部計畫,就討論主要計畫,無法確認公共利益及地主權益具體規劃,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縣政府一味堅持縣政府利益極大化,對異議的地主原地保留或剔除開發,無視地主異議理由,造成開發後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都市發展用地破碎。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會說:係基於內政部行政命令規定,縣政府所作的行政裁量,但是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法沒有相關規定,內政部制定不符法律規定的行政命令、作業辦法,授與地方政府踰越法令規定的權利。解決之道在於縣長是否同意修正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規劃內容,若是內政部強行通過開發計畫,對內政部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是否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被政府扭曲的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計畫法
1、縣政府預留街廓、變相預留街廓,排除地主選配特定街廓權利,圖利財團,不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比例原則:
縣政府預留街廓是開發爭議的問題核心,係基於內政部行政命令有關抵價地分配街廓規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縣政府所作的行政裁量,排除地主選配開發後特定街廓的權利,預留產業專區預先標售,圖利財團,不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必須符合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才得以讓售,而且必需在發交抵價地、讓售土地之後,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比例原則。縣政府為鼓勵建築基地大規模開發,給與容積獎勵,但是在地主選配的抵價地範圍,規劃大街廓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沒有法律依據,不符比例原則,地主權值不足登記選配,變相預留街廓,圖利財團。
2、產業專區是工商混合區,不符都市計畫法分區管制,建議明確劃分,工業的部分設置高等研究園區,商務及服務業的部分開放地主選配:
縣政府以工業用地價格取得產業專區,產業專區規劃工商混合區,沒有明確法源依據,不符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採分區管制之法令結構。沒有限定工業使用,商務及服務業使用,讓地價上漲,排擠工業用途。進駐的商務事業需要都市設計委員會許可,讓縣政府可以掌握事業進駐與否的權力,未來恐怕淪為政府與財團土地炒作及利益輸送的工具。建議回歸都市計畫法分區管制精神,明確劃分工業、商務及服務業用地。為了避免土地私有化衍生的土地炒作或違規使用,達到工業使用目的,產業專區工業使用的部分,建議設置土地國有化的高等研究園區,以公有地指配,公有地不足指配,辦理專案讓售。產業專區商務及服務業使用的部分,開放地主登記選配。
3、交大竹北園區名義是公共設施,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為何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為工商混合區?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
縣政府在竹北台知園區計畫劃設交大竹北園區,以都市計畫法認定是公共設施學校用地,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為工商混合區,計畫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交給企業財團使用,與產業專區相同,必需提報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但是公共設施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為何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規劃為工商混合區?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縣政府以無償的方式提供不具公共設施性質的交大竹北園區,變相預留特定街廓、剝奪地主配地權利。建議取消交大竹北園區,若竹北台知園區計畫能夠設置高等研究園區,交大應依規定申請核配用地,設置研究單位。
4、生活區學校、道路用地比例不足,建議提高比例,增設文小、文中、文高,社區道路不應低於10公尺、主要道路不應低於30公尺
無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常見地方政府壓縮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尤其在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建議都市計畫生活區、產業專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應分別列示。本計畫不含交大竹北園區,學校用地比例僅有1.63%,高鐵新竹站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比例5.16%。建議增設文小、文中、文高等學校用地。比較各都市計畫的道路用地比例,高鐵新竹站都市計畫24.38% (不含生醫園區道路) ,本計畫12.58%,顯示計畫道路用地比例過低,造成住、商用地街廓長度過長、深度過深,建議增加道路用地比例,社區道路不應低於10公尺、主要道路不應低於30公尺,聯外道路應由中央政府、縣政府、竹科補助興建費用。
5、縣政府壓縮都市計畫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可建築用地面積。除回收開發費用外,取得龐大開發利益,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 …等因素。都市計畫書說明:區段徵收屬自償性土地開發,其財務計畫以收入與支出平衡為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縣政府認為配地總面積名目比率40% ,就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已依法補償,剩餘建築用地歸縣政府所有,為求開發利益極大化,縣政府壓縮都市計畫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可建築用地面積。土地處分收益列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雖然屬於自償性基金,是否用於彌補縣政府的財政缺口?縣政府是否沒有公開過去開發案件實際開發成本與土地處分收益及盈餘資金流向?除回收開發費用外,縣政府取得龐大開發利益,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6、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預計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合理的計算方式:(開發總費用+ 參與分配的土地總市值)÷開發後可建築用地面積: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預計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估計路線價或區段價,經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計算基準,但是縣政府未依規定計算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合理的計算方式:(開發總費用+ 參與分配的土地總市值)÷開發後可建築用地面積=平均開發費用+負擔公設比例的單位土地成本(註:負擔公設比例的單位土地成本=現金補償價格×參與分配土地的平均公告現值對一般農地比率÷(1-應負擔的公設比例))。平均開發費用(不含地價補償費):每坪3.40萬元,與106年10月版都市計劃書揭露的平均開發費用2.34萬元比較,暴增45%並不合理,姑且以此單價試算,縣政府計畫對一般農地現金補償價格:每坪8萬元,假設參與分配的土地平均公告現值是一般農地的1.2倍及地主應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以40%計算,土地平均開發成本:每坪19.40萬元。
7、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實現「公平補償」,應以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應分配縣政府的土地權利價值,消除縣政府超額受配的土地面積:
縣政府估計土地標售價格,產業專區(工業、商務及服務業用地)每坪16萬元及住、商用地每坪28.08萬元,計畫可達到財務平衡。但是估計的開發後地價過低,不僅低於市價,甚至低於平均開發成本,由地主負擔損失並不合理。而且縣政府以私有土地地主10%領取現金補償、縣有地以外之公有土地40%作價,開發成本大量虛增,縣政府受配土地面積暴增、預留面積更大,更不合理。平均地權條例對區段徵收定義:政府強制民間參與的土地合作開發事業。為求區段徵收制度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實現「公平補償」,開發後之獲益應平均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及需地機關,應以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應分配縣政府的土地權利價值,消除縣政府超額受配的土地面積。
8、應確實揭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土地處分價格、開發費用及土地成本的計算,沒有揭露或揭露不實,不符法律誠實信用原則:
地主應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不應包含公有地無償提供公共設施及未登記地面積,而且在參與分配的公有土地面積中,是否有未具分配權力的公有地及未登記地?都市計畫書沒有揭露相關資訊。以106年10月版都市計劃書揭露的徵收範圍平均公告現值116,356元及配地總面積40%計算,公告現值8,000元的農地配地率2.75%,配地率如此偏低,是否不合理?抑或縣政府不願公開真實配地比例,故意提供錯誤資料?本次計劃書沒有揭露徵收範圍平均公告現值。都市計畫書應確實揭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土地處分價格、開發費用及土地成本的計算,沒有揭露或揭露不實,不符法律誠實信用原則。
9、計算後可分配抵價地總面積比例若低於50%,應說明開發費用及公設比例合理性,實際分配比例小於計算後比例,應說明合理性及影響:
地主領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以50%為原則,縣政府應以:現金補償價格×參與分配的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對一般農地的比率÷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可分配抵價地總面積比例為: 49.48%,當計算後的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低於50%,應說明開發費用及公設比例的合理性,若實際分配比例小於計算後的可分配比例,應說明多分配縣政府開發後土地面積的合理性及影響,若是多分配的理由是開發後土地市價低於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區段徵收就沒有效益,縣政府的用地需求為何不採用一般徵收?這才是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10、依照往例,細部計畫應與主要計畫同時公開展覽,併同主要計畫送內政部備查,沒有公開細部計畫,就討論主要計畫,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細部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等重大事項,都市計畫法規定由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負責擬定、審議及核定,缺乏內政部監督機制,依照往例,細部計畫應與主要計畫同時公開展覽,併同主要計畫送內政部備查,但是目前沒有公開細部計畫,就討論主要計畫,無法確認公共利益及地主權益具體規劃,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縣政府一味堅持縣政府利益極大化,對異議的地主原地保留或剔除開發,無視地主異議理由,造成開發後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都市發展用地破碎。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會說:係基於內政部行政命令規定,縣政府所作的行政裁量,但是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法沒有相關規定,內政部制定不符法律規定的行政命令、作業辦法,授與地方政府踰越法令規定的權利。解決之道在於縣長是否同意修正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規劃內容,若是內政部強行通過開發計畫,對內政部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是否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被政府扭曲的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計畫法
1、縣政府預留街廓、變相預留街廓,排除地主選配特定街廓權利,圖利財團,不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比例原則:
縣政府預留街廓是開發爭議的問題核心,係基於內政部行政命令有關抵價地分配街廓規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縣政府所作的行政裁量,排除地主選配開發後特定街廓的權利,預留產業專區專案讓售,圖利財團,不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必須符合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才得以讓售,而且必需在發交抵價地、讓售土地之後,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比例原則。縣政府為鼓勵建築基地大規模開發,給與容積獎勵,但是在地主選配的抵價地範圍,規劃大街廓及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沒有法律依據,不符比例原則,地主權值不足登記選配,變相預留街廓,圖利財團。
2、產業專區是工商混合區,不符都市計畫法分區管制,建議明確劃分,工業的部分設置高等研究園區,商務及服務業的部分開放地主選配:
縣政府以工業用地價格取得產業專區,產業專區規劃工商混合區,沒有明確法源依據,不符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採分區管制之法令結構。沒有限定工業使用,商務及服務業使用,讓地價上漲,排擠工業用途。進駐的商務事業需要都市設計委員會許可,讓縣政府可以掌握事業進駐與否的權力,未來恐怕淪為政府與財團土地炒作及利益輸送的工具。建議回歸都市計畫法分區管制精神,明確劃分工業、商務及服務業用地。為了避免土地私有化衍生的土地炒作或違規使用,達到工業使用目的,產業專區工業使用的部分,建議設置土地國有化的高等研究園區,以公有地指配,公有地不足指配,辦理專案讓售。產業專區商務及服務業使用的部分,開放地主登記選配。
3、開發後各區土地混合交換,只是有利縣政府預留街廓,徒增紛爭,建議依明顯之地勢、地形、地物劃定範圍,分區開發:
區段徵收範圍選定原則,應依當地地勢、地形、天然環境等實際需要劃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邊界並應依明顯之地形、地物劃定。 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計畫有各種不同地形,形成許多不同分區,若全區合併開發,無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後各區土地混合交換,交換價值不易衡量,只是有利開發單位預留街廓,徒增紛爭,建議依明顯之地勢、地形、地物劃定範圍,分區開發。區段徵收適用在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進行農業區或農業用地使用變更,市地重劃的必要性在於特殊情形,如已發佈細部計畫或小面積土地開發,原位分配相對公平,大面積土地開發若採用市地重劃,容易因為開發單位主導,影響分配結果公平性,造成異議、訴訟案件發生不斷。
4、生活區學校、道路用地比例不足,建議提高比例,增設文小、文中、文高,社區道路不應低於10公尺、主要道路不應低於30公尺:
無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常見地方政府壓縮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尤其在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建議都市計畫生活區、產業專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應分別列示。本計畫人口23,000人與計畫區所在的頭重、二重、三重、柯湖里等地區現住人口27,000人,合計50,000人,合併檢討推估學生人數,學校用地明顯不足。建議增設文小、文中、文高等學校用地。比較各都市計畫的道路用地比例,高鐵新竹站都市計畫24.38% (不含生醫園區道路),本計畫11.15%,顯示計畫道路用地比例過低,造成住、商用地街廓長度過長、深度過深,建議增加道路用地比例,社區道路不應低於10公尺、主要道路不應低於30公尺,聯外道路應由中央政府、縣政府、竹科補助興建費用。本計畫高速公路以南地區腹地狹小,交流道不易設置,二重交流道計畫地點應預先做可行性分析。
5、縣政府壓縮都市計畫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可建築用地面積。除回收開發費用外,取得龐大開發利益,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 …等因素。都市計畫書說明:區段徵收屬自償性土地開發,其財務計畫以收入與支出平衡為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縣政府認為配地總面積名目比率40%,就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已依法補償,剩餘建築用地歸縣政府所有,為求開發利益極大化,縣政府壓縮都市計畫生活區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可建築用地面積。土地處分收益列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雖然屬於自償性基金,是否用於彌補縣政府的財政缺口?縣政府是否沒有公開過去開發案件實際開發成本與土地處分收益及盈餘資金流向?除回收開發費用外,縣政府取得龐大開發利益,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6、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預計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合理的計算方式:(開發總費用+ 參與分配的土地總市值)÷開發後可建築用地面積: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預計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估計路線價或區段價,經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計算基準,但是縣政府未依規定計算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合理的計算方式:(開發總費用+ 參與分配的土地總市值)÷開發後可建築用地面積=平均開發費用+負擔公設比例的單位土地成本(註:負擔公設比例的單位土地成本=現金補償價格×參與分配土地的平均公告現值對一般農地比率÷(1-應負擔的公設比例))。平均開發費用(不含地價補償費):每坪2.01萬元, 縣政府計畫現金補償價格:每坪4萬元,假設參與分配的土地平均公告現值是一般農地的1.2倍及地主應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以40%計算,土地平均開發成本:每坪10萬元。
7、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實現「公平補償」,應以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應分配縣政府的土地權利價值,消除縣政府超額受配的土地面積:
縣政府估計土地標售價格,產業專區(工業、商務及服務業用地)每坪7.2萬元,計畫可達到財務平衡。但是估計的開發後地價過低,不僅低於市價,甚至低於平均開發成本,由地主負擔損失並不合理。而且縣政府以私有土地地主15%領取現金補償,開發成本大量虛增,縣政府受配土地面積暴增、預留面積更大,更不合理。平均地權條例對區段徵收定義:政府強制民間參與的土地合作開發事業。為求區段徵收制度基於法律平等原則實現「公平補償」,開發後之獲益應平均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及需地機關,應以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應分配縣政府的土地權利價值,消除縣政府超額受配的土地面積。
8、應確實揭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土地處分價格、開發費用及土地成本的計算,沒有揭露或揭露不實,不符法律誠實信用原則:
地主應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不應包含公有地無償提供公共設施及未登記地面積,而且在參與分配的公有土地面積中,是否有未具分配權力的公有地及未登記地?都市計畫書沒有揭露相關資訊。以107年5月版都市計劃書揭露的徵收範圍平均公告現值15,011元及配地總面積40%計算,公告現值6,000元的農地配地率16%,配地率如此偏低,是否不合理?抑或縣政府不願公開真實配地比例,故意提供錯誤資料?都市計畫書應確實揭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土地處分價格、開發費用及土地成本的計算,沒有揭露或揭露不實,不符法律誠實信用原則。
9、計算後可分配抵價地總面積比例若低於50%,應說明開發費用及公設比例合理性,實際分配比例小於計算後比例,應說明合理性及影響:
地主領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以50%為原則,縣政府應以:現金補償價格×參與分配的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對一般農地的比率÷土地平均開發成本,計算可分配抵價地總面積比例: 48%,當計算後的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低於50%,應說明開發費用及公設比例的合理性,若實際分配比例小於計算後的可分配比例,應說明多分配縣政府開發後土地面積的合理性及影響,若是多分配的理由是開發後土地市價低於土地平均開發成本,區段徵收就沒有效益,縣政府的用地需求為何不採用一般徵收?這才是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10、依照往例,細部計畫應與主要計畫同時公開展覽,併同主要計畫送內政部備查,沒有公開細部計畫,就討論主要計畫,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細部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等重大事項,都市計畫法規定由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負責擬定、審議及核定,缺乏內政部監督機制,依照往例,細部計畫應與主要計畫同時公開展覽,併同主要計畫送內政部備查,但是目前沒有公開細部計畫,就討論主要計畫,無法確認公共利益及地主權益具體規劃,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縣政府一味堅持縣政府利益極大化,對異議的地主原地保留或剔除開發,無視地主異議理由,造成開發後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都市發展用地破碎。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會說:係基於內政部行政命令規定,縣政府所作的行政裁量,但是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法沒有相關規定,內政部制定不符法律規定的行政命令、作業辦法,授與地方政府踰越法令規定的權利。解決之道在於縣長是否同意修正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規劃內容,若是內政部強行通過開發計畫,對內政部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是否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1號楊文科
一、青年創富:成立青年事務中心,公辦婚姻媒合並擴大縣民集團結婚,提高圓夢貸款,設立青年創客基地,青年成家首購族降低房屋稅率。
二、城鄉交通:推動新竹縣、市生活圈便捷道路計畫解決塞車問題,爭取臺鐵竹北段高架化,推動國道五楊高架道路延伸至苗栗。
三、繁榮經濟:發展生醫園區、AI人工智慧園區、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璞玉計畫)、竹東科學園區(三期)、台大急重症醫學中心、中醫大附設醫院、工業研究院、台大、台科大、交大等跨域整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走廊,創造縣民多元就業機會。
四、教育體育:全面改善學校老舊校舍及活動中心,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推動國中小免費有機營養午餐並使用在地食材,支持學校及社會體育單項經費,爭取溪南國民運動中心。
五、社福醫療:新生兒營養補助,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敬老福利津貼,老人關懷據點,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復康巴士,免費醫療專車,國中女生免費施打子宮頸癌防制疫苗。
六、文化深根:國際音樂休閒廊道,浪漫台三線地方創生與經濟發展,新竹縣總(電子)圖書館,客家觀光產業特區,動漫電競文化產業特區。
七、勞工保障:推動勞工教育,落實職業安全,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資調解,強化職場平權,鼓勵身障就業,辦理職業訓練,獎勵模範勞工。
八、農漁業發展:科技農業栽植有機蔬果,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新農民市場興建行銷推廣中心,規劃坡頭觀光休閒漁港,補助農漁民職災保費。
九、原民新住民:部落長照普設健康站,原鄉產業促進就業,改善基礎設施便捷部落交通,原住民保留地增進地利經濟,增設新住民學習中心。
十、環保永續:建置循環經濟園區解決垃圾問題,水質監測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擘劃空汙配套保障空氣品質,跨縣市環保機制確保區域無汙染。
3號鄭朝方
一、保證任內實施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政策,嚴格把關食品安全,結合食農教育,扶植在地農業,鮮採直送食材,讓孩子吃得健康,讓家長更安心。
二、整治頭前溪、鳳山溪水系與牛欄河等主要河川,結合生態工法,打造優質水岸生活;爭取前瞻計畫水資源建設,擘劃16公里頭前溪水岸運動光廊。
三、爭取五楊高架延伸竹科、新竹系統交流道。爭取國道1、3號銜接台68號東西向快速道路,並延伸至竹東軟橋。加速完成武陵路至新豐的台一線替代道路、新闢118線關西外環道、高鐵橋下第三期中興路連通力行路,以及竹北鑽石型交流道,整合大新竹縱、橫向交通。
四、結合新竹市大眾複合式交通系統,解決竹北、竹科塞車問題;加速完成前瞻計畫大新竹軌道建設,打造環狀輕軌。
五、垃圾問題,立即請環保署協調垃圾清運,並啟動區域治理平台,與桃、竹、苗密集協商,即時解決新竹縣垃圾問題。
六、善用縣內閒置空間,作為青年地方創生基地,結合中央長照2.0、社區營造、鄉鎮特色等空間活化。配合浪漫台三線計畫,鼓勵青年返鄉創新、創業,客家文化產業化。
七、提高生育獎勵、幼兒一到六歲全面提升補助、恢復老人年金及提高身心障礙補助。加速推動各鄉鎮市圖書館、室內運動中心與婦幼親子館。向中央積極爭取科學教育博物館。
4號徐欣瑩
一、前瞻教育新格局:
1. 豐富教育資源改善學習環境,更新教學設備,推動班班冷氣免費營養午餐,強化保全系統,設置通學步道
2. 創新教育作為幼教公私協力,體育三級人才培育國際師資充實,多元族群文化融合科學創客展才,藝術園區世界躍升
二、有善科技新契機:
1. 打造新竹亞洲矽谷,推動園區三期、臺知園區,加速生醫園區整體發展。
2. 提供招商減稅優惠,創造工作機會,提高就業薪資。
3. 促進中小型企業活絡,讓科技技術根留新竹。
三、貼心福利新贏家:
1. 恢復老人年金、營養午餐教科書、鄰長津貼、弱勢殘障 . . .等補助。
2. 落實在地長照,加強婦女就業輔導,協助農民全部農產品完售。
3. 加強勞工福利,改善勞工就業環境。
4. 協助青年求職就業,並舉辦青年聯誼活動。
5. 加強對弱勢單親家庭的照顧。
四、便利交通新時代:
1. 路平路美好停車不塞車,打通各鄉鎮市塞車瓶頸。
2. 加速改善竹北交流道及經國橋塞車狀況,並開闢台一線替代道路。
3. 台68線向東延伸,並連結國道1號與國道3號。
4. 打通興隆大橋至竹東中興路及科學園區聯絡道路。
5. 建構鳳山溪及頭前溪沿河快速道路,分別打通湖口-新埔-關西、竹北-芎林-橫山-內灣-尖石交通。
6. 推動Ubike、普及大眾運輸。
五、優質生活新時尚:
1. 設立百貨公司、電影院、特色市集等,提升生活品質。
2. 辦理系列跨世代親子活動,廣設樂活特色公園,增設各類運動場所。
3. 加強環境及水源保護,興建最先進的焚化設備,進行人行道總體檢。
六、魅力觀光新氣象:
1. 打造國際級觀光景點及休閒運動探索園區。
2. 活化老街,行銷田園、海山、文化各式風貌。
3. 提供音樂藝文團體表演場地,推動交流學習演出機會,打造藝術觀光。
eric10000 wrote:
竹北璞玉、竹東園三計...(恕刪)
關於台知園區近日在"01"已討論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8&t=4091220
大多數的人都對此計畫抱有期待
相信20年來縣政府也不斷的公開展覽,網站公告,掛號信給屋主及地主附回郵詢問贊成或反對
媒體報導等訊息公告
說明會也辦了N次,總是會被住外地的教授及為了反對而反對的特定派系阻橈,挑撥離間,破壞竹北當地居民的和諧,加上徵收計畫內本身已經擁有豪華農舍及工廠的自救會長/副會長帶著老人家抗爭;但換句話說,如果我已經有豪華農舍跟工廠我也是抗爭到底啦~~~~~~哈哈
不過當然要說是要顧及農民生計>>現在有在耕田的真的只有抗爭的那幾位在耕,而且有些還是耕別人的田,地主根本不知情;而且縣府也有劃設農業專區讓你耕到爽;
那不然就以保護環境生態來抗爭好了>>這更好笑,真的在騎腳踏車的竹22鄉道,那裡的好環境,縣府也沒有規劃徵收,東山河以北都保留,要徵收的是東山河以南遭工廠及農藥污染的休耕農田,及違建的處理
當地房子都已老舊(除了會長跟副會長的豪華農舍),藉著區段徵收都市更新,配地蓋新房,也可領補償費,沒地的人也可以公辦協力造屋住新房
舊有的客家三合院,伯公廟,水浚,米倉也都保留
規劃後還有新的國中小,及國立高中的規劃,交通上道路也大多了,更為方便
商業區進駐生活機能提升
產業專區也有新的公司行號進駐增加當地許多工作機會,不知道繁榮地方便利地方的建設,大家在等什麼?
eric10000 wrote:
竹北璞玉、竹東園三計...(恕刪)
eric10000 wrote:
竹北璞玉、竹東園三計...(恕刪)
關於台知園區近日在"01"已討論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8&t=4091220
大多數的人都對此計畫抱有期待
相信20年來縣政府也不斷的公開展覽,網站公告,掛號信給屋主及地主附回郵詢問贊成或反對
媒體報導等訊息公告
說明會也辦了N次,總是會被住外地的教授及為了反對而反對的特定派系阻橈,挑撥離間,破壞竹北當地居民的和諧,加上徵收計畫內本身已經擁有豪華農舍及工廠的自救會長/副會長帶著老人家抗爭;但換句話說,如果我已經有豪華農舍跟工廠我也是抗爭到底啦~~~~~~哈哈
不過當然要說是要顧及農民生計>>現在有在耕田的真的只有抗爭的那幾位在耕,而且有些還是耕別人的田,地主根本不知情;而且縣府也有劃設農業專區讓你耕到爽;
那不然就以保護環境生態來抗爭好了>>這更好笑,真的在騎腳踏車的竹22鄉道,那裡的好環境,縣府也沒有規劃徵收,東山河以北都保留,要徵收的是東山河以南遭工廠及農藥污染的休耕農田,及違建的處理
當地房子都已老舊(除了會長跟副會長的豪華農舍),藉著區段徵收都市更新,配地蓋新房,也可領補償費,沒地的人也可以公辦協力造屋住新房
舊有的客家三合院,伯公廟,水浚,米倉也都保留
規劃後還有新的國中小,及國立高中的規劃,交通上道路也大多了,更為方便
商業區進駐生活機能提升
產業專區也有新的公司行號進駐增加當地許多工作機會,不知道繁榮地方便利地方的建設,大家在等什麼?
新竹縣第十七屆縣長當選人邱鏡淳選舉公報政見,只是大部份政見好像不容易衡量!
一、強化產業研發科技加速推動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臺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新竹科學園區(三期);整合產官學研力量,協助製造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研發及創新,提升整體競爭力。
二、推動教育藝文發展營造多元、雲端、雙語特色優質教育環境,完成一鄉鎮一外師及新設校籌建;創新精進教學,樂齡健康終身學習,扶植表演團隊,引進國際藝文活動,推動藝文下鄉,讓藝術札根於生活。
三、創新文化產業升級辦理藝術及文創相關活動,吸引文創產業參與結合觀光通路,創造在地文創商品與產業的聚集經濟。
四、開展國際魅力觀光結合鐵道、動漫、客家及原鄉文化資源,打造臺灣漫畫夢工場。一鄉鎮一亮點,推動觀光、旅遊與國際接軌,開創竹縣觀光璀璨新頁。
五、創造宜居健康城市提升縣民就學、就醫、就養及生活品質,並促進多元專業人力發展,營造高齡產業發展空間,積極建設打造優質生活環境,建構樂齡宜居的健康城市。
六、發展精緻農漁產業推動農漁村再生,發展休閒農業,規劃農村輕旅行,特色十大伴手禮精緻化,促進農漁業多元發展,輔導產學合作,發展科技農業,打造健康、活力、新農業。
七、建構便捷生活環境發展七縱七橫交通路網,建構綠色低碳運輸,強化生活機能,美化都市景觀,提升產業能量,創造便捷的生活環境與增進就業機會。
八、打造雲端智慧城市科技化雲端服務,納入物聯網,4G行動網路、大數據及雲端計算等資訊技術,建構智慧交通系統、智慧生活環境、智慧綠建築、資訊科技與醫療整合,有效提升科技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