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文興路星巴克前的人行道違停亂像如何解決?

最近在東平里長的FB上討論得很熱烈

起 源 :星巴克門口週遭人行道違停

反 制 1:人行道入口加設路障/標竿,阻擋車輛進入
反反制1:內政部營建署函文給地方政府禁止設置,宣稱會影響無障礙空間
(見鬼了,明明輪椅甚麼的都過得去,輪椅再大是會比車子大?)

反 制 2:照三餐打給違停專線檢舉(03-5513509)
反反制2:警察取締前先開閃光燈和鳴笛「提醒」車主,甚至拿罰單本下來晃晃,讓車主有餘裕可以把車開走規避受罰;另外,店員看到警察也會廣播提醒車主,最後都沒人受罰,等到警察一走,違停車輛又停上來了

反 制 3:有人要提嗎?



這裡有新竹縣政府違停拍照檢舉信箱,可以寄照片去檢舉
但規定條件如下

一、檢舉人資料(如附表),敘明違規時間、地點。
二、提供違規照片2張,為避免爭議,照片上必須顯示日期且應清晰可辨識車牌。
三、如檢舉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車前照片(確認車主未在車上)及車後照片各一張。

其中為了取得第三點的照片,將可能使檢舉人身分直接暴露
似乎也不是很好的方法......
基克伏里多 wrote:
最近在東平里長的FB...(恕刪)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當警察都不取締了
你還要有甚麼道德可言
台灣人違規停車可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基本上台灣人都有一種多走100公尺就會死的病...

里長叫警察一天取締個幾次,取締兩個禮拜,開個幾百張罰單充實一下國庫
保證就沒這個問題了,問題是里長跟警察都不想得罪人,討論也沒用...
店家也該約束一下吧

我路過一次。進去一次
後來也不去了。

位置不開放三樓。
二樓還看過一個女生。一個人要霸佔四個位置。
看了快兩小時。也不點餐

跟服務生反應!服務生嘴巴只會說,會勸導。結果連過去都不敢
一整個差



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 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 就是給他打下去對了......
~~因為有你,生活更精彩~~

基克伏里多 wrote:
三、如檢舉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車前照片(確認車主未在車上)及車後照片各一張...(恕刪)


我一直覺的這個規定非常糟糕
1. 現在多數車子都貼很黑的前檔隔熱紙,根本無法看到裡面有沒有人
2. 這種停在人行道的違停,有沒有人在車上都是違規,根本沒必要確認車主未在車上。難道我人在車上就可以大剌剌的停在人行道上嗎?很瞎的規定。



隼 0988 wrote:
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 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真的違停就打110很快警察叔叔就會過來, 就是給他打下去對了......


你可能沒看清楚我的本文「反制二」

警察來了根本也不開單...
竹北的違停問題其實根本無解.

問題的癥結根本不是在有沒有拖吊,
先前不是大張旗鼓竹北開拖嗎?! 我想實際拖吊率大家心知肚明.

因為官方蓄意放任.
黃線停車,紅線停車,人行道停車,併排停車....
很多路只有單線,也硬要停車把車一半停在道路邊線內.
幾乎沒看過警察在開單, 偶爾看到警車出現就是為了下車去簽巡邏單.

看看高鐵站/台鐵六家站人行道,機車也照停,甚至還可以看到汽車也停上去的.
我同事每天這樣停,半年來一張罰單也沒收過,
相較下來每天乖乖繳NTD30/50停機車,或是汽車一天100~150, 真的是凱子來的.
反正警方都放任不管了,
還有人戲稱就算被開單NTD600~900也遠少於整個月每天乖乖繳停車費...

這樣交通好得起來才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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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克伏里多 wrote:
最近在東平里長的FB...



三、如檢舉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車前照片(確認車主未在車上)及車後照片各一張。

其中為了取得第三點的照片,將可能使檢舉人身分直接暴露
似乎也不是很好的方法.....

(恕刪)


1.(確認車主未在車上) 是要分辨臨停 跟 停車, 兩者罰款金額不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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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款之規定,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言,停車則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而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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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裝個行車紀錄器,調一下鏡頭,繞區塊一圈錄影,再間隔五分鐘 再繞區塊一圈錄影,就可證明同一輛車是[停車]而不是臨停,這樣就不必前後各拍一張照,也不用管駕駛在不在車上,都是[停車]o 就算駕駛在車上,停同一地點超過五分鐘也是停車. (塞車例外)

3.Google glass 也可以考慮o



基克伏里多 wrote:
最近在東平里長的FB...(恕刪)


1.路邊劃停車格收費
2.叫星巴克倒店..什麼都沒有就沒爭議了.
Prunusdulcis wrote:
1.(確認車主未在...(恕刪)


拍照檢舉要拍到無人在車上
通常是要證明車輛不是在行駛狀態
印象中看過有人說錄影證明車輛是停止的可檢舉成功
(但最終還是看受理員警自由心證)
就像跨越雙黃線非員警徑行舉發的話
通常要有跨越前後的照片(或影片)才成立
但這類常態違規的地方你知我知
我想員警不可能不知
政府就是覺得汽車隨便停隨便開沒差
長久放任汽車違規的結果
就是汽車族已經把違規當理所當然
自己天天違規還會指責其他人要守規矩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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