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東平里長的FB上討論得很熱烈
起 源 :星巴克門口週遭人行道違停
反 制 1:人行道入口加設路障/標竿,阻擋車輛進入
反反制1:內政部營建署函文給地方政府禁止設置,宣稱會影響無障礙空間
(見鬼了,明明輪椅甚麼的都過得去,輪椅再大是會比車子大?)
反 制 2:照三餐打給違停專線檢舉(03-5513509)
反反制2:警察取締前先開閃光燈和鳴笛「提醒」車主,甚至拿罰單本下來晃晃,讓車主有餘裕可以把車開走規避受罰;另外,店員看到警察也會廣播提醒車主,最後都沒人受罰,等到警察一走,違停車輛又停上來了
反 制 3:有人要提嗎?
這裡有新竹縣政府違停拍照檢舉信箱,可以寄照片去檢舉
但規定條件如下
一、檢舉人資料(如附表),敘明違規時間、地點。
二、提供違規照片2張,為避免爭議,照片上必須顯示日期且應清晰可辨識車牌。
三、如檢舉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車前照片(確認車主未在車上)及車後照片各一張。
其中為了取得第三點的照片,將可能使檢舉人身分直接暴露
似乎也不是很好的方法......
問題的癥結根本不是在有沒有拖吊,
先前不是大張旗鼓竹北開拖嗎?! 我想實際拖吊率大家心知肚明.
因為官方蓄意放任.
黃線停車,紅線停車,人行道停車,併排停車....
很多路只有單線,也硬要停車把車一半停在道路邊線內.
幾乎沒看過警察在開單, 偶爾看到警車出現就是為了下車去簽巡邏單.
看看高鐵站/台鐵六家站人行道,機車也照停,甚至還可以看到汽車也停上去的.
我同事每天這樣停,半年來一張罰單也沒收過,
相較下來每天乖乖繳NTD30/50停機車,或是汽車一天100~150, 真的是凱子來的.
反正警方都放任不管了,
還有人戲稱就算被開單NTD600~900也遠少於整個月每天乖乖繳停車費...
這樣交通好得起來才有鬼.
Uber輸入介紹碼5120b搭車享優惠. https://www.uber.com/invite/5120b
基克伏里多 wrote:
最近在東平里長的FB...
三、如檢舉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車前照片(確認車主未在車上)及車後照片各一張。
其中為了取得第三點的照片,將可能使檢舉人身分直接暴露
似乎也不是很好的方法.....
(恕刪)
1.(確認車主未在車上) 是要分辨臨停 跟 停車, 兩者罰款金額不同o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款之規定,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言,停車則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而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
2.裝個行車紀錄器,調一下鏡頭,繞區塊一圈錄影,再間隔五分鐘 再繞區塊一圈錄影,就可證明同一輛車是[停車]而不是臨停,這樣就不必前後各拍一張照,也不用管駕駛在不在車上,都是[停車]o 就算駕駛在車上,停同一地點超過五分鐘也是停車. (塞車例外)
3.Google glass 也可以考慮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