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商要把健身房改為接待中心作為銷售據點???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成立社區管委會會造成銷售的不便
有時建商不願意立刻召開成立管委會的會議,通常是因為產權移轉雖過半,但餘屋仍多,還是有帶看的需求,不希望成立管委會造成銷售不便,有時是因公共設施尚未完成,沒辦法點交給管委會,建商只好以拖待變。
成立管委會到底好不好?其實眾說紛紜,支持成立管委會的人認為,社區的主導權應該在住戶手上,且成立管委會後,所有的公設、規約才可以正常運作,可以省的就要省下來,反對者則指出,管委會成立前的管理費用由建商負擔,社區管理公司也是建商出錢請,有什麼不好?
公設未點交前的維護責任在建商身上,豈不是更省?且設備保固期是從點交後起算,愈晚成立管委會保固期愈長。
不過民眾購屋的預付款項內,都有1筆「預繳6個月管理費」的費用,雖然屬於建商與民眾間的私約,不繳建商也不至於拒絕交屋,但多數人還是會繳納,等於產權移轉時就已開始負擔管理費用。
近年建商算盤打得更精,在規劃時就把公水電等項目分攤到每戶,「管委會成立前建商需要負擔的費用其實愈來愈少。」
民眾Roger就有這樣的經驗,認為建商擺明就是要繼續掌握社區的主導權,他說:「沒有成立管委會,規矩都是建商訂,我們只能眼睜睜看著公設電燈整天開著,冷氣也吹整天,這些為了銷售方便產生的電費,卻是所有住戶負擔。」
若建商產權移轉已過半,民眾可要求建商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要怎麼確定產權移轉已過半?鄭啟峰表示,民眾可和建商協調,請建商公布確實數字,若建商不願意出具相關資料,戶數少者可直接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確認,但若是3、400戶的大社區調謄本曠日費時,可向工務單位陳情,讓公權力介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