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依法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之土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部分供作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簡言之,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以大埔案而言,就是苗栗縣政府將園區事業專用區(台積電已標購)、地主配賸後的商業區、住宅區建地標售,以抵付開發總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