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小弟看上一塊台中市區土地,但覺得面積太小,想賣地給我的地主說旁邊有一塊水利地,他有承租權,可以把承租權利轉讓給我(轉讓金70萬),這樣合併起來面積就夠大了...問題是承租來的地可以跟自己的土地合併起來蓋房子嗎?可以永久跟水利會租地嗎?
據我所知,水利地有分產權屬國有財產局(河川地)與水利會,以樓主這個案子個人判斷應該是水利會用地,水利會用地是可以承租,但不能蓋房子,蓋的話若干年後有可能被拆除。另外,水利會用地若有標售亦可以購買,緊鄰該地周圍的地主有優先承購權,不過承購權力轉移要權利金70W,先翻翻法令看看吧
小弟之前有詢問過 就所知道的跟各位說明 如果有出入 可以討論1.沒有優先購買權 租約內排除 (只有買賣不破租賃) 想要買請一起參加投標2.縱然租地建屋 起造人也會被要求以水利會為起造人 避免產生物權的優購效力swcbug wrote:據我所知,水利地有分...(恕刪)
swcbug wrote:不過承購權力轉移要權利金70W,先翻翻法令看看吧...(恕刪) 查閱水利會的規定,『本會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除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外。並重新提請本會會有不動產處理查估小組按物價指數擬定租金金額後,如原承租人無任何違反租約之行為,得直接與原承租人續約』。→所以原承租者若不放棄續租,別人是租不到的,難怪他會要求轉讓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