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

強力支持您的一人一信方案,
我今天也第ニ次發函給內政部,
請他們重視法律和消費者權益。
得到的回覆大概都會是一樣的"copy"文,但還是要一人一信,甚至一人多信去訊問,政府才會有實際的行動


內政部回覆如下:

處理情形 :

陳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5月22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預售屋水、電管線費事宜1事,茲答復如下:
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規定,於90年9月3日公告(自公告後6個月後生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第1項規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其中「接通」及「達成可接通狀態」之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於條款內容未規範支付事宜,究應由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支付該費用,滋生疑義。本部爰依消保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分別於本(103)年2月27日、5月2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1036002251號函釋,「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建築開發業者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外線管瓦斯管線費,尚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壹第13點規範範疇,宜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訂之。」、「企業經營者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是以預售屋買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之接通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配管達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適用時間疑義,本部刻正研辦中,俟有具體結果後,將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業者公會等,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準據。
又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定,係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您如有消費糾紛,為期便捷,請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蘇貴香
聯絡電話:04-22502157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補充,有收到回文的記得要去填滿意度問卷,問題沒有解決前都填非常不滿意
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5月22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預售屋水、電管線費事宜1事,茲答復如下:
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規定,於90年9月3日公告(自公告後6個月後生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第1項規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其中「接通」及「達成可接通狀態」之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於條款內容未規範支付事宜,究應由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支付該費用,滋生疑義。本部爰依消保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分別於本(103)年2月27日、5月2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1036002251號函釋,「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建築開發業者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外線管瓦斯管線費,尚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壹第13點規範範疇,宜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訂之。」、「企業經營者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是以預售屋買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之接通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配管達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適用時間疑義,本部刻正研辦中,俟有具體結果後,將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業者公會等,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準據。
又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定,係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您如有消費糾紛,為期便捷,請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蘇貴香
聯絡電話:04-225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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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Copy and Paste. 答案都一樣.XD
同胞要團結 現在如果建商團結消費者不夠團結就不行了
我星期二也發文詢問了
回復也是相同
但我有致電給蘇小姐
向他反應
他說目前已經呈報給主管機關內政部消保處處理
目前他們正在開會研議要追朔到甚麼日期?
我也告知他
如果是從103/5/2開始就太離譜了
這就擺明幫建商欺負消費者
他說他知道 他也是消費者
也只能等上級決定 看如何回復
因為他說這一條從90年公告至現在都沒有修改過
牽連太廣了
我也建議說可以追朔至101/5/1
最最最少一定要有個可追朔期 讓建商吃一點苦頭
這沒多少錢 如果追討也是從他們的價金兩成中的利潤中 拿一點回來
建商不可能虧損的



我也打去問蘇小姐,大概如樓上的一樣,不過還是要持續的反應,這樣政府才會有持續的動作
我也打去問蘇小姐,大概如樓上的一樣,不過還是要持續的反應,這樣政府才會有持續的動作
我也有寫信去給部長,回應也是一模一樣的內容。
這樣根本就沒有保護到消費者,這次是抗爭的最後
機會,大家一起捍衛自己的權利吧!!!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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