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

詳細內容如下,
大家的看法如何?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房屋售價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另繳交自來水、電力等外水外電費用。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且內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因此業者已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消費者可要求返還。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在簽約當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而且收費的金額與預估金額不同,對於住宅較不密集的郊區,每戶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之譜;更有數名臺中市的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驚覺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意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新水源。
經消保官詢問,業者委任律師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至於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而是業者另受消費者的委託代辦的服務。
康主任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能,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但有業者卻以該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或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規避業者應負擔的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臺中市政府對此函內政部解釋,內政部表示,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有了這個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有了消費者的申訴,消保官較可了解廠商實際上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加以導正。
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疑義可以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5/13*12)
聯絡人: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劉先生
聯絡電話: 04-22289111分機2370
這個好......房價再漲 因為成本增加

再來看政府要怎樣抽稅

還是官員都是大地主 不抽不抽
就算法令規定不得另外收,那建商也不可能佛心來著幫你付,加在房價中也是要消費者買單,這跟雨遮不計價的道理相同,到最後還不都是買方付錢
所以現在已經被建商收去所謂外水外電這筆錢的預售屋(即將交屋)
跟建商說一聲就可以拿回來嗎??
是阿,尚未交屋,但已先繳費了

這樣還能退費嗎?
可以退費嗎?
如果是年初交屋的,不是台中是嘉義市,幫自己親友問問?
有探討的空間,那這些費用收據不是都會抬頭開給買方,國營事業不是也帶頭違法,大部份建商契約上都有寫外水外電費用,應該也只能勸導,沒罰則兩手一攤
肚量大一點肚皮小一點
即將交屋
但費用還沒繳
要如何處理

陳稱 wrote:
詳細內容如下,大家的...(恕刪)



這些外水外電管路費用不能收~~建商就把錢灌在原本的房至價格上不就得了!!

我怎麼感覺每次要公告都是做那種很奇怪的公告~~讓人感覺的是一方面要向上級呈報好交代~~另一方面就不能得罪商界良好關係~~~


這樣有做跟沒做有差嗎??
有的人預售款已付一部分 還未交屋 這時候就可主張外水外電不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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