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

在下拙見

若有人能發起,串連號召全台吃虧購屋者

大家到內政部合法集會抗議,適逢年底選舉,會不會更容易受到注目?

先決條件是:發起人不好產生....
蘋果日報2014年5月29日
【潘姿羽、王筱君、王鈞生╱綜合報導】內政部5月函釋預售屋外水電費支付爭議,行政院消保處昨回應,外水電費確定由建商支付,若民眾5月2日前簽約,且契約未載明由誰支付,事後被追討,將由消保官代為協調或循訴訟爭取權益。

契約載明這是建商應盡的義務,因此費用已包含在房價內,不能再向民眾收取。」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寫到,賣方須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有天然瓦斯地區則應達成瓦斯配管的可接通狀態,內政部5月發函只是重申契約意義。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指出,若契約訂有磋商條款,載明由消費者負擔,雙方合意則以契約為主。也就是說,在5月2日前簽約購屋的民眾,只要契約載明由買方負責外水電費,就須負擔這筆費用。記者進一步詢問,若契約未載明誰負擔,建商卻要求繳交外水電費,該如何因應?王靚秀表示,已和行政院消保處研議處理方式,會尋求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解釋。

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建商將外水電費用轉嫁消費者,往往最後才告知或追加,以致引起爭議,本周與建築公會取得共識後,下周將找消保團體開會,也會依照個案處理。

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魏嘉銘表示,爭議的2011∼2014年間將照合約進行,外水電費應與合約內容相符,若不符,將採多退少不補,也會宣導聲稱代收、代付的建商,須拿出收據證明,往後則依內政部解釋訂定合約。

陳星宏表示,若民眾遇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向地方政府消保官尋求協助。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批評,政府無能才讓這種事情發生,應協助民眾集體訴訟,「不然設公平會、消保會要幹。」

tsaosusu wrote:
蘋果日報2014年5...(恕刪)



看起來建商好像要包贏,政府的態度應該會偏向建商那一邊吧,8,9成以上的機率
這種政府還有救嗎~~~
明明是建商違法在先
政府卻處處幫他解套~~~真是見鬼了
倒楣的還是人民
唉~~~
小的發表一下
首先謝謝大大門努力的悍衛我們可憐的消費者,才有媒體的關注與政府機關的介入,
可是買新成屋的人很倒楣,
建商一樣有收新成屋外水外電費用,為何沒在條文內,
想不懂立條文的人一點sense都沒有,
如果是這樣,那我看每個建商都會推新成屋,
因為不受條文約束,
所以我們的政府真是xxxx,無言
建商心態就是鑽漏洞,賺爆利
下面內政部的回文不是說討論後,會有正式的發函出來 (((有人有查到正式的發函了嗎?)))
都還沒看到內政部的正式回函,消保會口徑卻已經都偏建商了
消保會還是改名叫 建保會 好了...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之接通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配管達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適用時間疑義,本部刻正研辦中,俟有具體結果後,將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業者公會等,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準據
------------------------------------------------------------------------------------------------
大部分建商都會訂立對自己有利的合約

常常不照定型化契約的內容走

我也看過幾本合約

其實有些部分對消費者很沒保障

可是你只能選擇不買

也不能去跟建商吵

建商怎會為還沒買的人修改契約呢

毫無疑問

越是一些比較二線的建商越會搞這些

因為他們對自己的房子也是比較沒信心


所以訂立一些有的沒得來保護自己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指出,若契約訂有磋商條款,載明由消費者負擔,雙方合意則以契約為主。也就是說,在5月2日前簽約購屋的民眾,只要契約載明由買方負責外水電費,就須負擔這筆費用。
內政部已闡述外水電應由建商負擔,這代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民國100年5月1日內政部公告生效的法條定義,應無庸置疑。不過現在內政部卻要大家承認建商這三年違法訂定的合約?這啟不是自打嘴巴?是不知者無罪嗎?這在法治的國家是行不通的,那麼每個罪犯都能夠以不知法來規避刑責了!已可以窺見內政部以犧牲人民權益來保障建商利益的態度了,很遺憾政府第一時間沒站在人民這一邊,枉費為人民公僕,這是失職的表現,不希望走到官逼民反的地步,大家再發信表達不滿吧,要那些被建商摸頭的官員迷途知返,為時未晚!
已致函內政部如下文,請大家發揮每顆小螺絲釘的力量吧!

"貴部已闡述外水電費應由建商負擔,這代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的法條定義,應無庸置疑。

不過從新聞報導知悉,貴部竟要大家承認建商這三年違法訂定的合約?這啟不是自打嘴巴?是不知者無罪嗎?這在法治的國家是行不通的,那麼每個罪犯都能夠以不知法來規避刑責了!難道貴部要以犧牲人民的權益來保障建商的非法利益?很遺憾貴部第一時間沒站在人民這一邊,枉費為人民公僕,這是失職的表現,目前已引發眾怒,不樂見走到官逼民反的地步。

現為時未晚,建請貴部以人民福祉為念,重新議定法條應適用於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日之後,建商擬定的合約若違反法條本應無效才是!"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