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

我上內政部網站查詢了一下節錄了部分條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另外在網路看了一些相關合約之爭議處理節錄了以下內容

建商經常在買賣契約上訂定對其有利的條款,很多民眾因此簽下不平等的契約。一旦買賣雙方對買賣契約條款有爭執,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應以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為準。契約條款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該契約條款固屬無效,如果雙方於履約過程對這些條款有所爭執,自然應以內政部所公告應記載事項之約定為準。

因此我目前的看法是在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之後,建商就應該依據~壹、應記載事項中第十三款之條文,不應加收外水外電等費用。只是長期弱勢的消費者為了買屋,與建商簽下不平等條約。現在內政部只是因為爭議投訴增加,重新說明。個人以為應該是可以爭取在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之後,所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皆應適用該條款。只是現在各地區建商公會承受各會員壓力,發文給內政部要求從解釋令發文日開始生效,要求不要追朔。所以這真要看內政部的作為加上各位大家的努力了。




大家來個一人一信
給內政部還有消保官

贊同
大家若能來個一人一信
給內政部還有消保官
這樣效果應該會大一些
不好意思
如果是指第13條
不是在100年之前已經存在嗎
查過沿革是99年8月16日修正,但實際內容述及外水、外電於98年修正就已存在
100年5月1日的是指第7點之1
為何大家都說事100年5月1日生效呢??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9號公告修正第13點、第20點、第24點;並增訂第7點之1(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我剛打了電話給台中江姓消保官查詢過了,答案是 2011年1月1日開始至2014年5月2日前簽約的客戶,都要根據合約繳付外水外電費用,5月2日開始不用付費。這樣的要排合理嗎?

rickylee7292 wrote:
我剛打了電話給台中江...(恕刪)


自然不合理
那多年來被建商轉稼到買家身上的外水外電費用怎麼算????
原本應該建商所需附擔的COST,卻變成銷費者買單??

就看後續內政部如何解讀了
必竟還是要有後續正式的函文為最後依據
不然都只是口頭講講而已
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究竟是5/2簽約才有效還是溯及既往 還在簽辦中
可以寫信給內政部表達心聲吧?
跟我預想的一樣,官場現形這件是一定是和蟹掉,吵不起來因為投書媒體,媒體怕沒廣告費收入,投書政府光被那些立委民代施壓,政府機關就受不了,台灣沒救哪個黨都一樣,今天你選誰到最後也是被商人牽著鼻子走,到不如選舉那天去走走散心,還不用給他一票幾十元的選舉補助費,會參政的沒一個是為人民吃不吃的飽關心,是為了他口袋的錢再做事,搞政治是能當飯吃的
肚量大一點肚皮小一點
消保官可以直接了當的這樣回答,不是說明了內政部已有這的處理默契存在?

rickylee7292 wrote:
我剛打了電話給台中江...(恕刪)

連消保官都不站在消費者這邊了,那還要消保官幹嘛?!
如果照這樣講的話,不就會同一建案5/2前簽的要繳,5/2後簽得不用繳,這樣不會有人反彈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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