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另外在網路看了一些相關合約之爭議處理節錄了以下內容
建商經常在買賣契約上訂定對其有利的條款,很多民眾因此簽下不平等的契約。一旦買賣雙方對買賣契約條款有爭執,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應以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為準。契約條款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該契約條款固屬無效,如果雙方於履約過程對這些條款有所爭執,自然應以內政部所公告應記載事項之約定為準。
因此我目前的看法是在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之後,建商就應該依據~壹、應記載事項中第十三款之條文,不應加收外水外電等費用。只是長期弱勢的消費者為了買屋,與建商簽下不平等條約。現在內政部只是因為爭議投訴增加,重新說明。個人以為應該是可以爭取在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之後,所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皆應適用該條款。只是現在各地區建商公會承受各會員壓力,發文給內政部要求從解釋令發文日開始生效,要求不要追朔。所以這真要看內政部的作為加上各位大家的努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