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租約到9/20,日前聯絡房客都聯絡不上,截至昨天,我傳了簡訊給他〜「租約日已期滿,想約明日交點房子,請回覆明天方便的時間,謝謝。」也都沒有回覆我。今天早上連續打了5通電話,依舊沒人接,不久房客回傳簡訊:「當初說好可以租長期才租我的房子的,他讀書的地方就在我房子附近,沒辦法找太遠的地方。」
看到簡訊我馬上回電表明我房子不租(這次他有接電話了),他說他至少要住到研究所畢業,我說合約到了,我早已表明不租給他....最後還回我:我要他搬,關他什麼事!
我事後有報警,警察告訴我:不建議我直接開門入屋,怕到時被房客誣告有東西不見之類的糾紛,警察說這種情況只能上法院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房子確定不租該房客了,因為就像此次事件一樣,超難聯絡的,租金從沒準時繳過,剛開始還會催,後來因不易聯絡且他總是不當一回事,我也不再催繳過,不過他也都會繳房租(只是永遠都會晚2〜15天),且有一次房租短繳4千多元,我一問他才回說紗窗、燈泡壞了,他直接找人修理(當時我房子已經租他半年多了)...
這事是我決定不租他的最主因。
想請問
1.法院我星期一會去申請強制執行,只是我想請教這過程大概要多久時間我才能要回我的房子?
2.我可以去申請停水停電嗎?因為今天去管理室發現他最近一期的水電、天然氣費用都沒繳?若我去申請,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3.我今天已經傳簡訊要他9/23中午12:00前搬出,並與我點交房子。當然,他並沒有回覆我,我還有什麼該做的嗎?
4.我還需要注意什麼?
謝謝喔

謝謝大家熱心的建議!我今天突然想到,如果我約他出來到管理室重新簽約,契約上將房租調2倍,那他肯定不肯簽約,當場報警,如此不知可不可以?

感謝大家喔!今天一早已經寄存証信函了,也寫了民事訴狀了,弄了一個早上。下午跑去台中市府諮詢律師(免費的),詢問斷水斷電可不可行?律師說我沒進屋做這些動作是ok的,所以我也將水費先繳清,提出停水申請了。因為我打給他N通電話完全沒人接,簡訊完全無下文,今天在簡訊中也提到若再不聯絡將斷水斷電,依舊沒人理我...所以明早要去申請斷電了。
文章關鍵字
建議你如下
1.你最好不要進去房間裡面,不然你一定會被他告
2.你可以寫訊息或告知他,跟他說,目前合約已到期,那你是這一間房子的主人,
雙方已無合約約定,可以告知他,你這樣已經夠成非法闖入民宅了,目前已經通知警察了
3.馬上斷水斷電,放心跟他拼了,他這麼賴皮,我不相信他敢自殺,就算死了,你房子犧牲的值得,除掉一個廢物
4.任何事情,或跟他講話的時候,記住要留下證據,注意自己的言語,保護自己

加油



00vv00 wrote:
如題,租約到9/20...(恕刪)
請仔細看一下你們之間的租賃契約書內容是否有提及,租約到期,不論續租與否,雙方合意於租約到期前多久時間通知對方?
1,多久可收回房屋,可能要看房客與審判長如何商討搬家時限。假如像房客所說,當初就是因為租屋處距離學校近,所以才租此物件的說法來看,房客也要找到距離學校夠近的房子才會願意搬家。如果非如此不可,一定要再新建立一份短期租約,並言明此租約期限是因為租約到期,出租人並無意願將租屋現址繼續讓承租人使用,故立此約,以利承租人找尋新物件搬離,租約到期前,出租人不需再行通知承租人不續組,兩造雙方即應於到期日到房屋現址進行點交,如承租人未依此合約規定日期前搬離,則依日租金的X倍計算違約金,直到承租人搬離為止,承租人不得異議,且不可向出租人請求任何費用。並需在合約中註明,押金不可抵扣租金。如果可以的話,去法院或者民間公證處公證 並要求要強制執行。
2,申請斷水斷電,此舉不宜。建議先繳交該費用,日後可由押金內扣除。
3,如果要傳簡訊通知房客點交,房客要賴說未收到訊息 你也沒轍,建議直接寄送存證信函,將你的意思表示給房客知道,如果真的要對簿公堂,此文件可當佐證。
4,如果真的擔心房客會一直拖時間不歸還房屋,建議直接請教律師吧。
PS:修理紗窗,燈泡要四千多?請房客提出收據證明,否則可請三家廠商進行估價,確認金額。
既然對像是學生,這很簡單,鬧到學校跟家裡,他若還要面子,應會出面來處理,但法律面你一定不能越線,但你法律權利內的的部份一定要跟他照法來做,有損失就求償,要上法院大家來,就不相信現在的學生有這麼閒

當初租約的時間一到,你們沒有續約,那他至少就是侵佔財物了

學生就是要讓他上過法院才會長大
謝謝你,當初一直聯絡不上他,一來擔心他會不會真的在我房子裡出了什麼意外,二來也擔心他會不會將屋內的家電悄悄搬走,如今..唉,真怕屋內東西會被破壞。你的提醒警察也有告訴我〜注意自己言辭!
打電話問他:是不是沒錢班家?問清楚就知道如何處理。
請仔細看一下你們之間的租賃契約書內容是否有提及,租約到期,不論續租與否,雙方合意於租約到期前多久時間通知對方?

我看過了,契約沒有提到多久之前要通知對方,但有一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我處理,他方決無異議。但問題在期滿了他不搬丫

1,多久可收回房屋,可能要看房客與審判長如何商討搬家時限。假如像房客所說,當初就是因為租屋處距離學校近,所以才租此物件的說法來看,房客也要找到距離學校夠近的房子才會願意搬家。如果非如此不可,一定要再新建立一份短期租約,並言明此租約期限是因為租約到期,出租人並無意願將租屋現址繼續讓承租人使用,故立此約,以利承租人找尋新物件搬離,租約到期前,出租人不需再行通知承租人不續組,兩造雙方即應於到期日到房屋現址進行點交,如承租人未依此合約規定日期前搬離,則依日租金的X倍計算違約金,直到承租人搬離為止,承租人不得異議,且不可向出租人請求任何費用。並需在合約中註明,押金不可抵扣租金。如果可以的話,去法院或者民間公證處公證 並要求要強制執行。

問題他現在不搬,說要住到他研究所畢業,我的房子在逢甲附近,我想找房子應該很容易吧。還是我告訴他要重新簽約,但租金要求貴很多讓他知難而退,此舉不知可不可行。

2,申請斷水斷電,此舉不宜。建議先繳交該費用,日後可由押金內扣除。

我是打算先結清水電等費用,再申請斷水電,不知如此可否。

3,如果要傳簡訊通知房客點交,房客要賴說未收到訊息 你也沒轍,建議直接寄送存證信函,將你的意思表示給房客知道,如果真的要對簿公堂,此文件可當佐證。

慘的是我只有他身分證號碼,沒有他的地址!!若是我將存証信函交給管理室,請管理員轉交給他可以嗎?
00vv00 wrote:
我看過了,契約沒有提到多久之前要通知對方,但有一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我處理,他方決無異議。但問題在期滿了他不搬丫


那不是指說"租約到期後"可以任意處置他的東西,而是對方"搬離後"才能處置"留下的東西"


1,(恕刪)...
問題他現在不搬,說要住到他研究所畢業,我的房子在逢甲附近,我想找房子應該很容易吧。還是我告訴他要重新簽約,但租金要求貴很多讓他知難而退,此舉不知可不可行。

可以,但是看起來對方要佔據房子,這些應該都沒有用吧?



2,申請斷水斷電,此舉不宜。建議先繳交該費用,日後可由押金內扣除。

我是打算先結清水電等費用,再申請斷水電,不知如此可否。

新聞曾經有報導斷水電反而害房東吃上官司(不過都沒有報導結果,房東有沒有事不知道。)。
另外,斷水電的意義真的不大,即使過期了,他只要拿那本租令契約就可以恢復水電了。


3,如果要傳簡訊通知房客點交,房客要賴說未收到訊息 你也沒轍,建議直接寄送存證信函,將你的意思表示給房客知道,如果真的要對簿公堂,此文件可當佐證。

慘的是我只有他身分證號碼,沒有他的地址!!若是我將存証信函交給管理室,請管理員轉交給他可以嗎?

存證信函的意思是會有三份,給郵局寄後,你手上留一份、郵局手上留一份、對方手上留一份,以此證明你的通知及內容。
沒有地址的話,就把他寄到你租給他的地方。
他不收,上法院的話可以說他早已不住這邊。
他收了,可以證明通知過了。



另外,雖然說沒有這些規定也跟這件事無關,但一般建議在到期前的一個月至半個月通知對方續不續租,這樣對方也能有時間找房子。
也建議把自己與對方的對話都全程錄音,這對自己是個非常重要的保障。
我有點好奇既然要租長期為什麼一開始不簽兩年約,還是屋主當初有口頭答應他什麼?
不過我猜他應該也沒錄音啦!
所以現在第一步就是向律師諮詢先寄存証信函,然後向法院申請強制收回或是民事侵佔這部分法令不清楚你可能要自己多研究一下
請神容易,送神難!
00vv00 wrote:
如題,租約到9/20...(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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