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最近看了一間不錯的房子
因房仲是我的同學,所以他有給我鑰匙讓我可以多看幾次
結果在某次搭電梯的時候遇到樓上的住戶
他就欲言又止的說好像那間房子有發生什麼事情
然後就不願意說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可是我同學說不知道,辦房貸的朋友也跟我說他們公司辦房貸之前會查
如果是凶宅他們公司房貸是不會核准的(香港的銀行)
所以想問一下,這個可以去警察局查詢隻前此房子是否有報案記錄
或是有什麼辦法可以得知此情形呢??
P.S.屋主也說沒什麼事情,可是就還是有點乃劉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